第一编 金融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金融法的产生、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金融法的产生和基本概念
一、金融业和金融法的产生
研究金融法的产生和发展,先须追溯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金融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产物,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就必然有金融活动。而有了金融活动,就会产生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这个金融机构,可以银行为代表。在历史上,银行是由铸币兑换业发展而来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在各个国家间流通着不同的货币,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铸币的形式也不完全一致。随着商品生产的初步发展和货币交换范围的逐步扩大,从事贸易的商人,到外地购销货物,都必须将本地货币或外地货币兑换成金银进行支付或收入货款。这样,就出现了铸币兑换业,同时,也出现了专门从事铸币兑换业的货币兑换商。
以后,随着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货币兑换商除了从事铸币兑换业外,又代商人保管货币、收付现金、办理结算和汇兑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样货币兑换商手中就聚集起大量的货币资金,并用于发放贷款业务,收取利息。这时,货币兑换业就发展成为银行业了。据史料记载,近代最早的银行是1580年在意大利成立的威尼斯银行。此后,1609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1629年在德国的汉堡以及其他城市也相继成立了银行。世界最早的资本主义股份银行,是1694年在国家帮助下成立的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一步发展的新型银行。
银行是金融货币的特殊企业。我国金融货币事业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夏商时代,人们即以海贝充当货币。贝是中国古代流通中最早出现的主要货币。商代后期(约公元前1300—前1100年),已出现金属铸币的雏形——铜仿贝。春秋战国时期(前770—前221),在中国境内先后形成了布币、刀币和楚币等金属铸币。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以黄金和“半两”铜钱为法定货币,实现了中国货币种类和单位的首次统一。“秦半两”钱是中国最早在全国范围通用的钱币。汉代币制仍是黄金和铜钱并用。两汉初期围绕铜钱铸造权进行过多次币制变革,直到汉武帝元鼎四年(前113),才将全国铜钱的铸造权第一次收归中央政府。唐代货币以铜钱和绢帛为主。唐代中叶以后,金属铸币的流通范围扩大,绢帛的货币作用衰退,贵金属白银逐渐进入流通领域。宋代货币在不同地区分别以铜钱、铁钱为主,白银的作用日益增强,并产生了纸币。元朝政府曾制定了有关货币发行、流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清两代的货币是银、钱兼用,白银已成为通用的货币。清政府先后在西藏、台湾铸造银币。光绪十五年(1889),清政府开铸“龙洋”。光绪二十六年(1900),清政府铸造一种中间没有方孔的铜钱,称铜元。这是自秦代以来中国钱币形式上的一次变革。
中国最早出现的信用机构是办理政府信用的“泉府”,贷款给一般平民和小手工业者、商贩。南北朝时(420—589),有些大的寺院已经经营典当业务。隋唐时代(581—907)作为我国旧式银行的典当业已经比较普遍。到唐朝中叶,出现了经营银钱保管和汇兑业务的“柜坊”,还产生了汇兑的办法,当时称“飞钱”。公元994年以后的北宋时期,已有专门经营货币的“钱铺”。到了元、明时期(1279—1644)高利贷盛行,典当业相当发达。明代中期以后,在中国封建经济内部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出现了经营兑换银、钱币和存放款业务的钱庄,及至清朝乾隆、嘉庆(1736—1796)年间,钱庄已达106家,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独立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业。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银行逐渐控制和支配了中国的财政金融和经济,也刺激了旧中国银行的兴起。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是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
金融法是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在货币和信用发展的过程中,在货币兑换、货币收支、货币借贷等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起初表现为习惯,为大家所公认并共同遵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比如,货币兑换办法、货币借贷的合同等,对所有参与这种金融关系的当事者来讲,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人们共同遵守这种习惯并依据这些习惯从事各种金融活动。这种在商品交换和货币信用发展的过程中所逐步形成的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习惯和各种契约,是金融法律制度的萌芽。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统一货币制度对金融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因为货币制度的统一是由国家认可的,带有强制性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由于借贷行为及其关系的发展,产生了由双方订立的各种合同或契约,用以建立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用法律或法令的形式将这种关系固定下来。在我国楚国的《宪令》、秦国的《秦律》、赵国的《国律》中,都有关于货币铸造、高利贷的有关规定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这就使不成文的习惯法逐步过渡为成文法。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规范银行行为的金融法律也相继增加。1904年根据清朝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章程》,正式成立了官办的户部银行。1908年根据《大清银行条例》,将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同年,还颁布了《银行通行则例》和《储蓄银行则例》。民国时期,1928年10月经国民政府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央银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为特定银行。同年11月,在上海正式成立了中央银行。1935年又颁布了《中央银行法》,确立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官僚资本金融体系。1935年3月颁布了《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1943年9月颁布了《中央合作金库条例》,1946年11月正式成立了中央合作金库。新中国成立以后,不仅金融业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且金融业和金融立法的规模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入了历史的新时期。
二、金融和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即具有货币职能的资金或资本的融通。从狭义上讲是指货币资金或资本的借贷行为。从广义上讲,它是指货币资金或资金的流通、分配、调剂、借贷、结算、周转等。不仅包括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还包括财政收支、企业资金循环、居民家庭的货币收付等活动。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同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如货币的发行,存款的组织,贷款的发放,国内外汇兑的往来,以及贴现市场,证券市场等。
货币资金或资本之所以能融通,其中最根本的是靠信用,所以信用和信用制度是金融的内涵。信用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里,是商品的赊销或货币的借贷形式体现的一种经济关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让渡,是价值的特殊形式,是商品或货币的有条件的让渡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运动。在我国,已经建立以银行信用为主体的包括国家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民间信用、国际信用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信用体系。
银行和银行信用是金融活动的主要载体,货币资本或资本的融通主要是通过银行和银行信用进行的,不管金融发展到何种高度,银行和银行信用始终是根本的。这就是我们所认为的银行和银行信用的本体论。简言之,银行和银行信用制度是金融的主体部分。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机构、规范金融市场、运用金融工具以及在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银行等信用和信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和保障。
金融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基础;金融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金融和金融法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两者的属性不同,但相互作用。
金融法学,是指以研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金融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它重在研究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制度及其银行金融法发展变化的规律。
第二节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活动与当事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分配关系,它以金融工具为媒介,以金融机构为载体,以偿还为条件,贯穿在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等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所以,这种信用分配的经济关系是金融法调整的主要部分或主要内容。同时,金融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活动的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有内部管理关系和外部管理关系。就性质而言,这种管理关系是金融的监控关系。在金融监控关系中既有金融行政因素,也有相当的经济因素,还有法律因素。除此之外,由于金融活动的日益国际化,金融工具日益科技化,因此,金融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国家的涉外金融关系和参与政府间的国际金融关系,即调整我国涉外信用分配关系(如我国境外中资金融业、境内外资金融业)和国际信用分配关系,如参加联合国的或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科技金融与国际金融紧密相连,它实际上是以科技为手段、以知识经济为目标的一种信用分配关系。以上这些都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范围
金融法的范围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由古代简陋的“泉府”、“柜坊”、“钱庄”到近代的银行、现代的金融公司、银行集团、跨国银行,由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到纸币和各种有价证券,其金融组织、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管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越变越复杂、越重要、越需要法制化,否则负面影响越大。从早年的银行条例、货币流通管理办法到目前的金融法体系结构,其范围:包括以中央银行法为主导,商业银行法和政策性银行法为主体,以《金融监管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条例》以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如《信托法》、《保险法》、《合作金融法》为辅的金融组织法体系;包括以人民币统一市场的《货币法》为主体,兼有《证券法》、《投资基金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以及《信贷法》、《储蓄法》、《期货法》在内的金融市场法体系;还包括以《票据法》为主体,兼有《结算法》、《信用证法》、《担保法》、《信用卡法》、《交易监管法》等在内的各种金融工具法体系;同时还包括《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金融网络银行及其立法将会有新的发展。可见,我国社会主义金融及其立法像蜘蛛网一般布满全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像人身体的血液一样循环运动而赋予社会生机,它不仅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资金,促进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有效形式。
思考题
1.对金融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的是什么?
2.什么是金融和金融法?
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