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正义与全球化: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市民社会与民主政治:一个不可避免的论题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

20世纪以来,尤其二战结束以后的西方世界,伴随着“国家主义”的扩张及发展,国家权力对传统意义上市民社会的蚕食逐步加剧。“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倾向日趋严重。

同时,伴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学术界开始对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系统反思,众多的理论成果被运用到了对现实形势的分析之中,市民社会理论在全球范围内可谓形成了一次“复兴”的浪潮。

当然,所谓“复兴”并非对传统的简单复制,正如查尔斯·泰勒所指出的:“他们所援引的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 《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作为黑格尔研究专家,泰勒在黑格尔“国家—社会”的语境下重新诠释了其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意义。

有国内学者对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诸种渊源进行了精炼的概括(我们在此简单转述,不再具体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原著)详见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2页。


其一,洛克所主张的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受制于社会的观点;

其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国家—社会分离自治,并相互制衡的观点;

其三,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市民社会在逻辑上先于国家,但其必须发展为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

其四,把黑格尔“倒立”过来的马克思的观点,即认为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决定着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

其五,对黑格尔-马克思的“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的观点,即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框架之外,在上层建筑内部分化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

最后,当然还包括哈贝马斯那种“凭籍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2页。


尽管上述理论中“国家—社会”结构的变体不一而足,但无论如何变化,国家(公共权力)与社会(私人经济生活)的分离作为一条基本线索被固定了下来。无论是洛克、孟德斯鸠,还是黑格尔,也包括大多数的当代理论家,他们所进行的政治批判几乎都延续了这样一种传统路径,即“国家—社会”的二元分立模式,只不过其侧重点略有不同罢了。无论是为私人生活进行辩护,还是对公共权力进行论证,他们都是在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寻求答案。

哈贝马斯的工作也不例外,他必须对“公”与“私”的问题做出回答,因为“公”与“私”的界限及其关联,事实上就是民主论题的根源所在。在一个“公”与“私”模糊不清的社会中,民主论题的讨论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二)哈贝马斯对“复兴”的回应

对于经典的国家—社会理论模型,哈贝马斯并未简单承袭。

他把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提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高度,以至于使其显得具有并列于国家和社会的特殊地位。当然,如果坚持认为哈贝马斯依然延续了“国家—社会”模式,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把其所谈论的公共领域划归到社会(私人领域)范畴之下(哈贝马斯本人也曾有过类似的提法)。然而这样一来,哈贝马斯此时所谈论的社会就已经明显地不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它不再仅仅局限于“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除了经济生活,它还必须包括部分的政治和文化。由于经济与政治的二元关系不再能够完全统摄社会历史的发展,文化的重要意义逐渐凸现出来。这种文化的独特性在下文中将会逐渐得到展现。

我们有理由认为,对公共领域的讨论几乎构成了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石与旗帜。甚至可以认为,哈贝马斯正是通过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考察,从而完成其市民社会发展史的基本理论建构。

正如Calhoun特别强调的那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学说的思想渊源具有极其复杂的理论背景。尤其是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以及黑格尔—马克思的社会发展史论起到了某种学术界尚未予以足够重视的关键作用。Craig Calhoun, Habermas and the Pubic Sphere, MIT Press,1992, pp.1-4.如果说康德给予了哈贝马斯理性的规范,那么黑格尔和马克思则给哈贝马斯带来了历史的视野。正是基于这种对古典理论多重性的反思,哈贝马斯才开始真正认识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畴”。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三)作为理想典范与历史现实的公共领域

为了取得教授资格,哈贝马斯于1961年发表了其学术生涯早期最为重要的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有学者对该书的写作动机作了这样的概括:“该书追问这样一个问题: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广泛的公众辩论能够成为政治行为的权威基础。”Calhoun, Habermas and the Pubic Sphere, MIT Press,1992, p.1.在此条件下,社会个体关于政治事务的辩论得以理性、独立、普遍地展开,而不受制于其经济、政治或教育的相关身份背景。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一问题对于“形式民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换言之,政治生活中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广泛的政治参与问题事实上就是民主的核心论题。

事实上,在该著作中,哈贝马斯大致从两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剖析。在著作的前半部分,通过对17世纪以降欧洲社会的研究,哈贝马斯试图再现或者说建构出一个基于规范性理性理想的政治事务讨论空间,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并展现其产生、发展及运作的内在机制。而在著作的后半部分,甚至包括后来的《合法化危机》等相关著作,哈贝马斯则致力于历史发展特殊性的角度,揭示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内在矛盾及其瓦解过程,从而引起人们对民主问题何去何从的进一步思考。

哈贝马斯的上述构建和消解工作,即他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发生、发展及式微的历史考察,将是本章中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想模型及现实历史的分析,“哈氏试图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并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但是,哈氏又是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所以他的另一个意图在于对当代政治的批判,因此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又构成了他据以批判当代社会的一个抽象判准。”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6页。

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这一话题对于哈贝马斯所具有的某种特殊的双重意义:就公共领域规范性而言,它则是一种具有可以用于进行现实批判的规范的理性模型,该模型包含着普遍的、理性的交往理想,民主政治的理想以这一规范模型为基本框架,其乐观的前景将会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而就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历史性而言,它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一条主要线索,贯穿于市民社会的发展的历史之中,具有产生、发展以及解体的内在过程。基于公共领域的民主政治并未如规范模型所预期的那样一蹴而就。既然如此,其典范意义究竟何在?一种理想的民主政治是否作为历史存在而真正出现过?……

徘徊于理想与历史之间,哈贝马斯将如何诠释这一张力的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