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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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中国宪政史——改良时代

上一讲介绍了欧美宪政的发展,大致分为三波立宪“浪潮”。第一波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其立宪基础分别是洛克的自由契约论和卢梭的民主契约论。美国联邦宪法综合了洛克的自由主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以及麦迪逊等人发展的联邦主义思想,堪称现代宪法的楷模。相比之下,法国革命产生了伟大的《人权宣言》,但是在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之前一直没有形成保障人权的稳定制度。第二波以德国、日本等战后立宪国家为代表。虽然这些国家在战前也有宪法,但是因实行独裁专制而最后走向战争;战败后,这些国家吸取教训,努力摆脱专制文化传统,以民主、自由、法治、和平等基本原则构建新的宪法秩序,并为世界宪政发展积累了新的经验。第三波以前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在战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并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转型,其宪政进展各国不一,诸如俄罗斯等国目前仍在转型过程中。

和上述国家相比,中国宪政之路更为坎坷不平。自清末以降,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战争与动荡的年代。其匆匆制定又匆匆抛弃的宪法如过眼云烟,目不暇接,大多数所谓的“宪法”昙花一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治与宪政本来就是中国的弱项,法治文化在儒家传统中先天不足,祖先没有留下丰厚的遗产,近代遭遇列强又因为民族自大心理障碍而发展得断断续续,以至至今仍有许多方面不如其他国家。事实上,即便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宪法和法律在条文上相对完善,但是实施状况仍然不算理想,宪政理想和现实之间还存在很大落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尤其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虚心吸取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以下两讲探讨中国宪政的发展过程,分别讲述清末民初的改良立宪和国共两党的革命立宪历史。从19世纪末期清政府尝试立宪开始至今,中国的立宪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时期,辛亥革命与军阀的尝试立宪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和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这一讲介绍前两个时期的主要事件及其特点。

虽然大都看似众所周知的往事,但是“以史为鉴”的中国一直很重视历史。一个民族要前进,有必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历史。就和一个人一样,一个民族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过去,必然也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未来。历史确实是一面镜子,真实的历史有助于我们发现进而纠正自身文化传统中的弱点;反之,如果历史为了政治目的而受到扭曲,那么我们通过这面扭曲的镜子也只能看到一个扭曲的自我,非但不能帮助我们改进提高,反而很容易使我们沉溺于自我陶醉的虚假形象,最后任由民族虚荣心不断膨胀,坐失宪政发展的良机。在很大程度上,清朝的立宪失败和最终覆亡就是讳疾忌医、阻挠改革、咎由自取的结果。民族自大心理延误了清王朝的自我改良,致使中国丧失了发展机遇,最后无论在经济、军事还是法治建设上都远远落后于起步更晚的邻国日本;甲午战争一败涂地,是制度革新失败的必然结果,也是民族虚荣贻误改革的报应。

因此,今天我们学习宪政史,不能不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正视自己的过去,承认并反思自己的缺点或弱点。只有首先看到并承认自己的弱点,才有可能纠正弱点、改进自己,从弱者转变为强者;否则,就永远只能做一个百病缠身的弱者。我们只有像邻国日本和韩国那样放下架子、摆正位置,才能学到他山之石的精华。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困难,因为宪政史作为宪法学的一部分也必须恪守中立原则,避免随意对自己的历史做出情绪化、程式化与政治化的判断。作为一门“科学”,宪法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尽可能站在超越的立场上对中国宪政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做出比较公允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