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纽带:民营企业家成长与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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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政企关系与市场体制的两重性

本书建立了一个政府(政府官员)、企业和企业家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这个框架由三个部分组成(参见图2.1)。首先,在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下,企业和政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三个最为重要的行为主体中的两个另一个是商品市场上的消费者,同时,他也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因此,我们分析框架的第一个组成部分就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即政企关系。

图2.1 政府、企业、企业家的关系与市场体制的两重性

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框架所构建的是一个最为简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型,这个模型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所有的市场交易都是匿名的,市场体制对市场上的个体来说是中性的。在政府和企业这一对行为人当中,政府为企业提供制度和资源(包括公共品),而企业则为政府提供税收和政绩。这时,政府的角色不是与市场相对立的,不只是对市场进行管制和干预,不总是让人担心会危害市场机制的运行。如果政府是“强化市场型政府”,而不倾向于代表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那么,政府完全可能促进市场机制,并且有利于经济发展(Olson,2000)。姚洋(2008)曾经用“中性政府”的概念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其实质与“强化市场型政府”有相通之处。

但是,市场从来就不是匿名的,无论这个市场是现代的还是古代的。当代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政府是由具体的政府官员组成的,而政府官员是有个人利益的理性行为人,同时,企业组织也有相应的人格化的代表,即企业家。政府和企业的人格化代表——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互动构成了政企关系的又一个侧面,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又一个侧面,一个在传统经济学里相对较为忽视的侧面。如果说传统的政企关系表现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匿名的一面,那么,由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互动所构成的就是市场经济体制非匿名的一面。在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互动中,政府官员配置着对企业发展有用的资源。当然,总是有一些无私的政府官员,但也有政府官员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从事着寻租活动,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得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利益。而企业家也知道政治纽带的重要性,因此,也积极地参政议政,或者与政府建立联系,同时,通过政治纽带,企业家可以获得用于企业发展的各种资源。“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的关系产生了不同于市场关系或正式命令经济关系的委托网络……它们是控制着不对称资源的行为者之间的顾客-委托关系此处的译文取自李新春和张书军(2005),更为通常的译法是“委托-代理关系”。,并促进了相互获益的联盟”(Wank, 1995)。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互动完全是个人化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体制有其非匿名的一面。市场体制对于个体来说也不再是中性的,换句话说,由于企业家拥有的政治纽带是不一样的,在非匿名的那一面,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将也是一个制造不平等的过程。

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具有匿名和非匿名的特征,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我们已经说过,政府对企业主要提供制度和资源,而本质上,资源又是在政府所设计的制度安排之下得以配置的。在制度和政策的层面上,政府决定了企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问题在于,在实际的操作中,“能做”与“不能做”的边界是非常模糊的,而造成这一问题的经济学原因其实很简单,任何依赖于语言和文字的制度规定都是花费成本的,如果将每一个细节都界定得非常清楚,那么制度规定的成本是边际递增的,而其收益则是边际递减的。穷尽制度规定的每个细节,一定意味着相应的规定所针对的某些现象发生的概率极低,甚至从来没有发生过,或者几乎不会发生,或者是制度的设计者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所以,穷尽制度规定的细节显然并不是一个最优的做法,是不必要的。这样一来,制度天生就一定是不完善的,它一定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空子”,特别是在体制大变革和经济大发展的时期,一定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的事物,这些事物就处在那些制度的“漏洞”和“空子”里。在制度没有规定的领域里,天然就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凡是制度没有规定不能做的,就是能做的;另一种理解是,凡是制度没有规定能做的,就是不能做的。制度的演进往往总是滞后于现实,在事后才规定是能做的还是不能做的。对于那些敢于闯禁区的人来说,如果他们的行为事后被认可,则可能创造历史,成为英雄;而一旦他们的做法事后被认为是不能做的,则可能被视为非法,当事人甚至可能沦为阶下囚。更重要的是,“能”与“不能”的界线不仅是模糊的,而且是变化的,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一段时间里被认为非法的事物,后来却完全可能被承认为合法。特别是在中国大变革的时代,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可以这样说,一部中国的企业发展史,甚至整个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一部关于什么能做和什么不能做的边界不断做出调整的历史。在这种存在很多模糊地带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自然会有很多企业和企业家成为推动历史的力量,也使他们在历史的演进中沉沉浮浮。这种历史也许更加适用于用文学的语言——而不是经济学的语言——来书写。此类企业史例如吴晓波(2007)。  德·索托在他的《资本的秘密》一书中以所有权为例,讲了这样一个道理,“法律必须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方式保持和谐。法律拥有生命力的前提条件,就是与人们在现实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契约保持联系”。(de Soto,2000,中译本,第84页)而落后国家之所以落后,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漠视现实中的社会契约,使得社会中的大量资本不能“合法地”成为创造价值的资本(de Soto,2000)。

在能做与不能做的边界非常模糊的时候,企业特别依赖政府给政策来求得发展,而租金的产生恰恰是因为政府(或政府官员)掌握着对能做与不能做的边界的决定权和解释权。无论是在浙江、广东,还是在北京,在很多关键时候,政府官员决定(或者默许)一些事情是“能做”的,为企业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空间。有时候,政府官员还要为此冒个人的政治风险。以北京的中关村为例,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有关知识分子办企业是应该肯定还是否定引起过多场争论,在争论中,北京市政府、海淀区政府的支持对中关村的发展至关重要(凌志军,2007)。而帮助企业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与企业分享控制权和收益权,其突出的例子就是给乡镇企业戴上集体企业的“红帽子”。Weitzman和Xu(1994)将这种控制权称为“模糊产权”。根据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调查,在当时乡镇企业的13项重要经营权中,完全由“区乡政府决策”的占企业经营决策权的33%,另有33%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决策”,只有剩余的34%由“企业独立决策”(陈剑波,1995)。被戴上“红帽子”的企业中很多是私营企业,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和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的联合问卷调查,1993年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主认为“红帽子”企业占集体企业的比例为50%—80%,1994年对360户私人企业调查时,有50%的私营企业主认为,上述比例大致在30%—50%之间。1994年国家工商局抽样调查显示,乡镇企业中有83%实际上是私营企业。同年,浙江省东阳市有关部门统计,属于假集体的私营企业占集体企业的比例在70%以上。上述数据来自戴园晨(2005),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还列举了几个私营企业在摘“红帽子”过程中的不同境遇。由于“红帽子”之下的私人产权并不受法律保护,有的企业成功转制,也有企业被充了公,有的企业被政府停业或关闭,有的企业主被“解职”甚至被判刑。政府似乎掌握了企业和企业家生杀予夺的大权。Solinger(1993)认为,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对于产权的调节或控制。如果将产权不只是理解为物品的所有权,而更广泛地理解为物品(资源)的使用权和获益权,同时,再将国家具体化为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可以发现,政府对于产权和市场机制运作的影响到今天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虽然Solinger所说的“今天”是指十多年前,但在我们看来,“今天”如果指2009年,也并不为过。

政府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并分配着资源。政府控制的资源有“显性的”,比如说政府财政和金融;政府控制的资源也可能是“隐性的”,比如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政府的财政资源和政府采购在任何国家都是“大单”,哪家企业能够获得这样的资源,就能够获得大发展。在中国著名的电脑生产商联想集团的发展史上,曾经遭遇国外品牌机的激烈竞争。柳传志曾经游说电子工业部,提出“希望制定有利于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业采购政策,在性能价格比相同的前提下,优先购买国产商品”。在电子工业部的支持下,联想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屡屡挫败跨国公司。这个有关联想的故事参见吴晓波(2007),下卷,第47页。

政府对于金融资源的控制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如果想在正规金融体系里获得融资更是难上加难,银行系统长期以来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采取的是歧视性的政策民营企业融资难,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有时是因为企业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比如在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全,企业内财务信息不透明。  吴晓波(2007)以一种说故事的方式记录了民营企业如何在政府控制的夹缝里发展的。在这本书上卷第109页的一个脚注里,作者写道:“与温州形成对比的是,中国最大的商业城市上海。它是计划经济色彩最浓、政府管控最严的城市,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当地的私营企业仍然成长乏力。据1992年1月18日的《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在1991年,上海市财办仍下发287号文件,明确规定上海私营企业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南京路、淮海路的大店名店’,该市2195家私营企业无一户获准与外国公司合资,理由是‘上海尚无先例’。上海的银行规定,‘对私营企业一律不贷款’,信用社也只能以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要有实力的国营企业担保才能贷款,但数额在3000元以下。”,而股票市场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被作为国有企业解困的渠道。对于这种歧视性政策的一个合理化的解释是,在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承担了保证就业的任务,于是,扭曲金融资源的配置,甚至以牺牲效率的方式向国有企业提供倾斜性的融资优惠,就成了在增长与稳定之间进行权衡的一种政策选择(陈钊,2004a,2004b)。

与政府有关的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更是一种隐性的资源,可以被企业所利用。著名的电信设备供应商华为是一个利用政府行政性垄断的好例子。这家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通过与全国各地电信管理局“合资”的方式把电信局转变成了“自家人”,把自己的产品很容易地卖给了“合资企业”。国家财政被用来买华为的设备——甚至拆了其他公司的设备——“合资企业”分得了高额的利润,而电信局的职工则提高了收入。有关华为合资的故事参见吴晓波(2007),下卷,第97—100页。政府的作用如此重要,难怪在中国城市居民中,有超过40%的人认为差异最大的群体划分是“当官的与老百姓之间”,它排在各类群体划分方式的第一位。

表2.1 城市居民对差异最大的群体划分的看法

数据来源:2003年中国普通社会调查数据(CGSS)以及作者的计算。

在展开有关政企关系的研究时,我们读到Boisot和Child(1996)的文章,尽管这是一篇十多年前的文章,但今天读来,仍然觉得令人心动。在这篇题为“从封地到家族和网络资本主义”的文章中,作者写道:“在中国的许多经济领域,都不断涌现出政府职权部门同企业间相互紧密联系的这样一种经济组织模式。……在其他社会的经济模式中,政府部门和企业实体间的关系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协调的。而在中国,两者间的联系却通过人为的行政命令或相互活动进行管理与干预。……这种通过人际交往和协商实现的‘政企’合一的经济形式让行业间或地方各自为政的现象得以维持。”“市场化私有企业必须在预算硬约束下运营,不得不自力更生,因此,它们只能维持小规模和投资不足。许多中国私有企业试图通过寻求与地方政府的紧密联系来弥补这一缺陷,但不能保证能得到这些支持。它们通常需要为地方政府提供的市场进入和政策保护支付‘管理费用’,或者它们为获取更多支持而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登记(Kraus,1991; Nee,1992)。……中国的主要个人关系在于地方政府而不是其他企业”。“国家并没有制度化社会,社会按照非正式的传统习俗规范行为和交易”。在我们看来,中国的“非正式的传统习俗”就包括了对政府在市场体制和交易关系中的作用的承认。“中国传统就是政府官员与地方势力在产业上的紧密联盟”。“在西方,政府制定规则,并从外部规范市场运行。而在中国,政府直接以交易领域为活动场所,内外部的区别没有正式界定,结果是当权者可以随意加以解释”。“由于缺乏有效的编码成文化(法律制度),在特定的传统中国社会组织下,分权不是导致市场经济,而是直接走向家族化的、地方化和人际化的制度秩序”。“根据西方传统观点,在民主社会,产权是受到法律规制的,而在中国则主要是由社会经济网络社团内的相对非成文化过程来保证的”。中译文载李新春和张书军(2005),第43—86页。我们的引文即出自于此。

按照通常的认识,市场机制逐步发育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将逐步被取代,但这只是有关市场化进程的故事被人熟知的一面。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为卡尔·波兰尼的经典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所写的前言中,他写道:“波兰尼揭穿了自由市场的神话:从来没有存在过真正自由、自发调节的市场体系。今天已经工业化的那些国家的政府在它们当初的转型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他还用略带讥讽的口吻谈到转型经济中的私有化过程,“私有化本身是很容易的:要做的一切就是把财产分给自己的朋友,并期望对方回报以租金”。(斯蒂格利茨,2007)不幸的是,“把财产分给自己的朋友”这样的事,在中国也不是没有。我们自己也曾经做过一些有关企业转制进程中的腐败的案例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者也会在表面公正的市场机制下,利用与特定政府部门或特定政府官员的关系,在企业转制的过程中实施操纵,从而从中获利(Lu等,2008)。

我们研究的第三对关系是企业和企业家之间的关系。很容易理解的是,企业家能够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得收入,并且,正如我们的研究所证实的那样,那些规模更大的企业的企业家还能够为自己获得更多社会地位和政治资源提供基础。反过来说,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虽然对于管理学来说,这个话题有些老生常谈,但对于经济学实证研究来说,将企业绩效决定因素的研究的兴奋点转向企业家也只是最近这些年的事。当然,如果要追溯历史,萨伊(J.B.Say)早在1800年前后就曾经说,企业家“将资源从生产力和产出较低的领域转移到生产力和产出较高的领域”。此处译文引自Drucker(1985),中译本,第19页。之后,熊彼特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中,再次强调了企业家创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再之后,企业家就几乎被经济学的主流理论抛弃了。长期以来,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从投入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和人力资本)、生产率水平(包括规模经济)和制度环境等方面形成了分析企业绩效的基本框架。公司治理理论(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y)认为,企业的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绩效有重大的影响,而企业家只是在企业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之下工作的,企业家之间的异质性被放在了非常次要的位置。参见Bertrand和Schoar(2003)的文献评论。

经济学对企业家如此怠慢,管理学家对此自然不满意。德鲁克(Drucker,1985,中译本,第24页)以嘲讽的口吻评论道,“古典经济学讲求将已然存在的事物予以最优化,这与目前经济理论的主流思想(包括凯恩斯主义、弗里德曼的货币学派以及供给学派)是一致的。它注重使现存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并力求均衡的建立。由于它无法解释‘企业家’这一现象,因此将‘企业家’归入‘外部力量’,与气候和天气、政府和政治、瘟疫和战争以及科技等归为一类。当然,传统的经济学家(无论他们属于何种学派或何种‘主义’)并不否认这些外部力量的存在,且承认其重要性。但是,这些外部力量并不是他所研究的世界的一部分,不能以他的模型、方程式或预测加以解释与说明”。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或者说新古典的价格理论体系不重视企业家的作用是有其深刻原因的,这也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我们这里所说的新古典的价格理论体系对于市场的模拟主要基于对供给和需求的分析。在供给方,企业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生产成本的差异上。在价格变化的过程中,如果价格上升,则供给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能够进入市场,相反,如果价格下降,则供给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退出市场。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生产成本越低的企业越是有能力获得更高的利润。那么,又是什么样的因素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产生差异呢?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主要将其归结为技术和规模两大因素。但是,技术和规模的差异又是哪来的呢?传统理论并没有深究这些问题,价格理论不愿意过多地讨论行为人之间的差异,企业间的差异自然也被放在了一个不重要的位置。

另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是,传统价格理论的基本假设是,无论何种资源都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定价的,而定价的前提当然是对资源的价值进行事前的判断。后来,经济学家们认识到,资源的价值完全可能反过来取决于价格。当信息不对称的时候,商品的质量可以大致根据其价格来进行判断(Stiglitz,1987)。同样道理,当信息不对称的时候,企业管理者的努力取决于其所获得的报酬。于是,在经济学研究里,如何设计有效的机制来激励企业家(管理者)付出努力,追求企业的利润,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但是,问题又来了,如果企业只需要设计一个激励机制,而企业家都是一样的,那么,企业的绩效差异又是哪里来的呢?另外一个问题是,激励机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事前无法获得有关企业家才能的信息,那么,在同样的激励机制之下,企业绩效的差异只能在事后反映企业家的才能,这就难怪在传统的价格理论里不能处理企业家的问题了——因为,你事前无法给企业家才能定价。

经济学对企业家的漠视——或者说回避——正在被改变。在实证研究里,与管理学直接去测量企业家的特征,并将其用于解释企业的绩效不同,经济学家仍然坚持了原有的企业绩效决定因素的分析框架,企业的投入要素、治理结构和制度环境仍然是最为基本的解释变量。企业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因数量众多,因此同质性较强——即使劳动有异质性(比如教育),也可以在实证研究中加以控制——如果再控制住企业治理结构和制度环境的差异,企业绩效的其他差异将取决于企业家才能。企业家对于企业的贡献是通过三个方面产生的,分别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政治纽带。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自己的研究再次证实了这一点。相比之下,企业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纽带是最近研究中比较新的视角。

社会关系是重要的,至少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是这样。Li(2003)和Dixit(2003)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由于交易范围比较狭小,人们的市场交易更多地基于关系,而不是规则,但“关系型社会”却有利于将市场交易的成本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上。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交易范围扩大了,一个规则一旦建立,可以适用于越来越多的交易,基于规则的社会便拥有了某种制定和实施规则的“规模经济”效应,“关系型社会”另一个对关系型社会的常用表述是“熟人社会”。将向“规则型社会”转变。王永钦(2005,2006)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市场范围决定合约形式”的命题。他的理论描述了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过程: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市场范围比较狭小,这时,人与人之间进行着跨市场的交易。通俗地来说,两个人既可能在此时的这个市场上有交易关系,又可能在彼时的那个市场上有交易关系,双方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在这个市场范围狭小的传统社会里,人们的理性计算是跨期和跨市场的,一个人在一次交易中出现了损失也不要紧,他可能从他的交易伙伴那里,在另一个时间和另一个市场上的交易中得到补偿。

在一个“关系型社会”里,成为企业家并且发展企业自然也离不开关系。Djankov等(2006)研究了中国、俄罗斯和巴西的企业家,他们发现,企业家更可能在他们的亲戚和朋友中有企业家。社会关系往往与血缘和地缘纽带有关。在中国,家庭和家族的纽带在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中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乡镇企业因为能够借助于家庭和家族的纽带而获得更高的团结、相互的信任以及更多的机会。家庭和家族纽带越强的地区,民营的乡镇企业发展得越多(Peng,2004)。社会关系和血缘纽带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家族企业的发展,这实际上并不是中国特有的,而是世界性的现象。参见李新春和张书军(2005)的论文集中对相关研究的总结。对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家族主义,长期以来有很多学者认为其与现代化进程是冲突的,但Whyte(1996)指出,中国的家庭不一定是发展的阻力。“中国家庭模式的总体变化减少了一些看起来对现代经济活动产生阻力的特点,同时增加了更多积极的特征”。“企业家家族主义”仍然在中国发挥着作用。

在中国,当人们谈到“关系”的时候,它通常具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交易往往通过关系来进行,合约往往通过关系来实施;另一层含义是,在一个等级制的社会里,如果与拥有特权的人有“关系”,就可以获得额外的资源,于是社会关系和政治纽带又是结合在一起的。“关系”的两种含义在中国社会里是统一的,只不过第一层含义更为一般,而后一种含义则涉及等级制社会里权力的不对等性。在长期博弈的跨时空的关系型合约里,损益的界定变得非常困难,于是,这种合约就非常难以成文,从而难以通过法庭来验证和实施,这时,伦理就变得重要了。伦理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而且只是一些大的行为准则,伦理难以被用来对一时一事中的相关各方的损益进行判定,于是,伦理的“执行”就充满了灵活性,可能出现多种“合理”的结果——类似于多重均衡。于是,在关系型社会里,权威就变得异常重要,他的作用就是在多种“合理”的结果中进行挑选。理解了关系型社会中权威的重要性,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传统的社会必然多多少少带有专制和人治的特点。在中国历史上,如果说家族的权威负担有维持家族内部伦理规范的责任的话,那么,维持整个国家伦理规范的人就是皇帝。在微观层面上家族权威的重要性和在国家层面上政府权威的重要性是一致的。市场范围狭小促成了关系型的社会,而关系型的社会又特别需要权威来维持,这就构成了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和管制的“微观基础”。这里对于关系型社会的理解得益于作者和王永钦、陈钊的讨论。

由于政治纽带成了特殊的“关系”,它便对企业的发展有用了。企业家的政治纽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在中国这样一个政府权力大量介入市场行为的经济里,政治纽带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近几年来,在中、英文的文献中,中国企业家政治纽带的影响也在实证研究中被证实了。首先,从融资行为来看,胡旭阳(2006)、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的结论表明,有政治联系的企业要比没有政治联系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更多和更长的贷款。Fan, Rui和Zhao(2008)发现,相比较于没有政企纽带的上市公司,与腐败官员有关联的上市公司在腐败官员被捕后,其企业的负债率明显下降,而且这又会导致企业股价的下降。其次,从税收来看,企业高层管理者如果有在中央或地方政府任职的经历,高管的政府背景确实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优惠(吴文锋、吴冲锋和芮萌,2008)。企业在金融和税收方面如果得到优惠,那么,在企业的经营绩效上也将有所体现。Li等(2008)发现,民营企业家如果是党员的话,那么,能够帮助企业获得银行或其他政策机构的贷款,能够提供给他们更高的对于法律制度的信心,这对企业的绩效有促进作用。越是在市场制度和法律保护比较弱的地区,政企纽带的作用越强。与此类似的是,吴文锋、吴冲锋和刘晓薇(2008)则发现民营企业高管的地方政府任职背景在政府干预比较厉害的地区能增加公司价值;政府干预越强烈,这种正面影响也越强烈。不过,也有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样本是国有企业)高管的政府背景不仅没有增加价值,反而导致经营业绩下降,任命政府背景的企业领导只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地的失业和财政问题,而与企业特征无关(Fan, Wong和Zhang,2007)。从经验观察来说,政企纽带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更能解释为什么民营企业热衷于以参政议政的方式建立起政企纽带(Li, Meng和Zhang,2006;陈钊、陆铭和何俊志,2008)。

我们自己的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拥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的企业家的确能够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参见第3章)。我们还发现,也许正是因为企业家的政治纽带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企业家的参政议政正在成为一个现实,在这个过程中,来自大企业的企业家、拥有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身份的企业家,以及父母本身是国家干部的企业家拥有了更多更好的机会,而企业家的教育似乎并不重要(参见第4章)。

这里不妨提到本书作者之一陆铭与一位企业家之间的对话:

陆:您是人大代表,同时,也是几个地方的政协委员。您能不能告诉我,企业家现在是不是非常热衷于参政议政?如果是,又是为什么呢?

企:其实,坦率地说,像我这样的企业家参政议政可能也起不了什么作用。很多政策的制定需要的是非常专业的知识,我们也不太懂。如果说为什么参政议政,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家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会更愿意追求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企业家参政议政以后,接触的平台就不一样了,而且参政议政的层次越高,接触到的人的层次也越高。

陆:那您是不是的确觉得参政议政能够对企业发展有益呢?

企:那当然。企业家如果不担任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在平时找人办事的时候,人家可能对你不理不睬。但是一旦担任了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那么开会的时候,大家就平起平坐了,平时如果有事要找人帮忙,人家也很爽快地答应了。

陆:那您是不是的确看到企业家们非常热衷于参政议政呢?

企:在我们那里,企业家参政议政可以说是不遗余力。

制度型构了人的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模式被反复观察到,便形成了惯例,形成了文化,而真正支配人的行为的,实际上就是那些生活中的惯例。这种大多数人采取的行为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进化稳定均衡”,通俗地说,当个别人偏离这种行为模式时,他就可能会遭受损失。就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言,当公权力被用于配置资源时,如果获得资源的机会不是被所有人平等地获得,政治纽带被用于牟取私利,腐败就此产生。而当腐败成为一种多数人采取的行为模式时,它就可能成为社会的一个“进化稳定均衡”,被人们作为惯例来遵守。Djankov等(2006)研究了中国、俄罗斯和巴西的企业家,他们发现,在俄罗斯和中国,相对于非企业家,企业家更经常地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接受贿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在俄罗斯,36%的企业家相对于22%的非企业家认为接受贿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合理的。在中国,21%的企业家相对于8%的非企业家认为接受贿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合理的。在俄罗斯和中国,企业家和非企业家对于行贿的态度没有显著区别,并且对行贿的容忍程度都比较高。俄罗斯56%的企业家和中国25%的企业家认为行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合理的。在中国,企业家比非企业家对法院的效率更乐观。相对于非企业家,企业家认为,当地政府对企业家的态度和创造的环境更好。与俄罗斯和巴西相比,中国人对各级政府对企业家的态度的评价比较高;而在巴西,只有少数人认为政府给企业家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他们还发现,企业家越多地通过贿赂来改变当地政府制定的规则,企业的增长和扩张就越快。

在我们的研究中,正如其他研究也发现的那样,企业家的教育水平和政治身份(政治纽带)都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这时,企业的发展将更多地依赖于企业家的个人资源,更多地依赖于企业家的决策。我们发现,企业家的决策方式如果是带有独裁性质的指示型的,它所领导的企业也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在一个体制不规范、信息复杂、发展迅速的经济里,带有独裁性质的决策虽然可能带来决策的失误,但却能够提高决策的效率。对于那些规模更大的企业来说,指示型的决策方式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而教育水平更高的企业家则更能够利用指示型的决策方式来提高企业利润(参见第3章)。

政企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就是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所处的转型期间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面对这样的环境,企业家处在一个有些尴尬的境地。他们一方面在建立政治纽带的过程中获得了政府的支持和资源,加快了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来自政府的干预却也成为了一种负担。我们采取了满意度这一指标来对企业家的生存状态进行了综合评价。我们的研究发现,更高的收入的确能够给企业家带来更高的满意度,但同时,那些认为政府给企业造成的负担变得越来越重的企业家,其满意度则显著更低。从这一角度来看,利用政治纽带来获得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条件和资源,给企业家带来了收入、地位和更高的满足感,但是,这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教育程度高的、中年的企业家更可能获得较高的满意度(参见第5章)。

我们在上面论述的政府(政府官员)、企业和企业家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参见图2.1。在下一节中,数据将成为我们给这个“骨架”添加的“血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