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处置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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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处置财产的具体方式

通过上述内容,您可能对财产的处置有了一些基本的想法和目标,下面就向您介绍一下有哪些具体的方式可以实现您的想法和目标。

1.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即生前所为的赠与,是公民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称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称为“受赠人”。例如,比尔·盖茨向各基金会捐款,我国人民向汶川地震中的受灾民众捐款,以及父母生前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等就是这种方式的运用。

生前赠与具有以下特点:

(1)生前赠与在法律上是一个“合意”,即“一个愿给,一个愿接”,有人赠与而没人要,或者只是强要而别人不给,都不构成赠与。

(2)生前赠与是您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生前赠与行为表示您愿意把自己的东西给别人,如果不是自己的东西,则不能赠与;如果只是想把您的东西借给别人用,属于借用或者出租,也不是赠与。

(3)生前赠与是无偿的。若是您另有所图,并且所图与所赠互为对价,则不构成赠与。如若为与对方交换某物,这就不是赠与,而是互易;如若要求接受者支付价款,这也不是赠与,而是买卖。但是,如果所图与所赠没有对价可比性,也是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例如您和儿子约定,如果您得了孙子,您就把房屋给儿子,这就是典型的附条件赠与,条件是“得孙子”,如果得的是孙女,则赠与条件没发生,您就可以不把房屋给儿子。

(4)生前赠与以财产交付或者过户登记为准。如果只是双方达成了赠与的合意,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只要财产未交付或者过户登记,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翻悔”,但是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以生前赠与方式处置您的财产有如下好处:

(1)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您自己的财产,看得见也摸得着,不必担心身后不按您的遗愿分配遗产;

(2)生前赠与履行后,财产权属具有确定性,该财产不能再作为遗产被继承,因此争夺遗产的纠纷不容易发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

以生前赠与方式处置您的财产有如下风险:

(1)人情上的风险。生前赠与财产转移后,一般具有外显性,也就是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能知晓,这可能引发赡养纠纷。例如,两位老人名下有一套单位福利分房,几个子女都想要,为防止自己死后子女之间发生纠纷,遂将这套房屋仅赠给平日心疼的小儿子,这样的结果造成了赠与的不平均,其他子女心存不满,拒不赡养老人,老人不得不诉至法院。

(2)法律上的风险。生前赠与财产转移后,具有确定性,一般也就不可翻悔了,除非具备法定事由。比如前一段案例中,两位老人把单位福利分房赠与小儿子后,小儿子一看财产到手,就不尽心履行赡养义务了,此时两位老人想把房屋要回来,则比较困难。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例解析

案例1 生前赠与的财产能否列为遗产继承?

坐落在北京市建国路某号的一处房屋,是甄某哥哥的个人产权房。因甄某哥哥终身未婚未育,生前也没有立遗嘱,在其2006年去世后,甄某的父母成为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同年,甄某父母与外孙小虎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中约定,甄某父母将该处房屋赠与小虎,小虎保证甄某父母在该处房屋内的居住权,并保证不在甄某父母有生之年出卖、出租和转让该房屋。随后,甄某父母与小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小虎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2007年,甄某父母因病相继去世。甄某以自己是甄某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的赠与无效。其诉称,小虎是在甄某哥哥去世两个多月后,利用不当手段将该房屋以赠与名义非法转入其名下,因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评析

生前赠与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涉案房屋原系甄某哥哥的个人财产,甄某哥哥生前虽未立遗嘱,但在其去世后甄某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并有权处分。甄某父母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将该处房屋赠与小虎,这是老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甄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遗嘱处置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公民生前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也有权以立遗嘱的方式安排身后事。

由于我国法治根基尚浅,并且基于传统遗嘱观的影响,人们通常认为立遗嘱不吉利,或者立遗嘱是个人生命垂危时才需要考虑的事儿,与健康人无关。从情感角度说,这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您理性地思考,会发现通过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处置您的财产,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更具可预期性、稳定性,避免亲人为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也可避免因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来不及立遗嘱而导致无法按您的意愿处置财产的风险发生。事实上在国外,由于对自我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尊重,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已是稀松平常的事儿。

以立遗嘱的方式安排后事的,在法律上可能涉及两种制度,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遗赠。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方式之一,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确定法定继承人中由谁继承遗产以及继承多少份额的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律师提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基本相同,区分两者的标志是:立遗嘱人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还是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下面详细说一下两者的区别:

(1)接受遗产的人的身份不同。遗赠受领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现实生活中,可以以该点作为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标准,即如果是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的,是遗嘱继承;如果是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则是遗赠。凭借该点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后,就可以清楚知道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定了。

(2)接受与放弃的期限和表示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领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3)获得遗产的方式也有些不同。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割,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比较

遗赠与生前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遗赠是自己说了算,生前赠与还需经过对方同意。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并不影响此遗嘱的效力。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思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在赠与人生前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两者的表达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既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3.遗赠扶养

遗赠扶养,即“以遗赠为条件的扶养,以扶养为条件的遗赠”,是指公民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公民与扶养人之间本来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遗赠和扶养是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律师提示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一样,都是以赠与的方式处理遗产,但两者在法律特征上是根本不同的。

第一,遗赠是自己说了算,遗赠扶养协议还需取得对方同意。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任何他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它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必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第二,遗赠不求回报,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是为了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一般遗赠不以有偿为条件,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有偿的,即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以对遗赠人承担扶养义务为条件。

第三,遗赠可以翻悔,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翻悔。遗赠人可以随意更改和撤销自己的遗赠,可以说不给就不给了,而遗赠扶养协议则不行,它涉及双方的利益,一方要改变自己的意愿,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