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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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分类资格

下面依性质的不同,就中国古代各种分类资格,做一简述。

专业资格 即任职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战国秦汉的文法吏选拔,是以法律、文书、财会知识为条件的。汉简中有一种记叙吏员个人情况的文书,就涉及了吏员专业能力:

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简号一三·七)

肩水候官始安隧长公乘许宗,中功一劳一岁十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简号三七·五七)《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1、63页。

其中的“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即专业资格。其后的“文”或“武”字,用以标明“文吏”与“武吏”之别。可见文吏、武吏有共同的资格要求。

汉代选官,有“四科”之制:“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9页。简单说,即德行科、明经科、明法科、治剧科。“剧”是难治的县,例如三辅之县,能治理这种县的人才称“治剧”。除了“德行”,后三科与任职所需要的知识与能力直接相关,都属专业资格。

此外,医官、画师、天文官等,需要以医学、绘画、天文学和数学知识技能,作为他们的专业资格。

劳考资格 由年劳与考绩获得的资格,是最基本的官员资格。邓小南先生概括说:“象征地位的官资,是由出身、年劳、考绩、功过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而其核心则是年劳。任官年久则资深——这就是在铨选中与考绩相并行、相对立而存在的年资。”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劳考资格的运用,在秦汉就已相当发达了大庭修:《论汉代的论功升进》,《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秦汉法制史研究》第4篇第6章“汉代的因功次晋升”,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建武五年迁补牒>和功劳文书》,《简帛研究译丛》,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以及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胡平生:《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物》1995年第4期;佐藤达郎:《汉代官吏の考课と升进——功次による升进を中心として》,日本古代史协会《古代文化》第48卷第9号,1996年。。在上引汉简中所看到的“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中功一劳一岁十五日”,就是吏员的勤务记录,与劳考相关。劳考除了以年月日计算之外,汉代还用“若干算”来计算于振波:《汉简“得算”、“负算”考》,《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页以下。。此后历朝,都存在考勤与考课制度。

功勋资格 劳考之业绩,当然也是一种“功”,所以考课也叫“考功”。但某些功勋与职务没有直接关系,例如以军功而任文职,纯粹是一种奖酬。商鞅变法时,建立了一种“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的制度:“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以官职奖励斩首之功,很早就遭到了韩非的批评,说它“未尽善也”,是“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韩非子·定法》。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07—908页。。但后代仍有类似情况,例如唐朝的叙阶之法,其条件之一是“有以勋庸”。“勋庸”就是凭勋官入仕,而勋官来自军功,共十二转。列表如下:

“官品”一栏所列,是勋官自身的官品;“叙阶”一栏所列,则是勋官所获任官资格的品阶。比如上柱国,自身地位是正二品,但其任官资格只有正六品上,只能担任六品左右的职事官。功勋资格与劳考资格有重叠之处,但在概念上可以区分开来。

考试资格 通过考试而给予任职资格,这是一种具有现代性的录用制度。考试制度在秦汉就萌芽了。秦汉有“史学童”,17岁入学,经三年学习,由中央的太史令与各郡郡守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史籀》十五篇,讽书若干字及八体书法,其优异者任命为令史或卒史《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80—81页。又卜学童与祝学童也有考试。史学童的考试入仕制度,又见《汉书·艺文志》及《说文解字·后序》。。这样,每年都会有若干史学童经培训、考试而加入吏员队伍。

汉武帝建立太学,也建立了考试制度。汉平帝的太学考试,分甲科、乙科、丙科3等,分别任为郎中、太子舍人、文学掌故。汉桓帝时的太学考试,每两年一试,初次试二经,以后每两年增考一经,再依通经之多少,分别授予文学掌故、太子舍人、郎中;达到了通五经的程度,则直接补吏。参看下表:

又汉代察举,明经科要“射策”,贤良方正科要“对策”。东汉后期孝廉也采用了考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儒生与文吏分别考试经学与文法。汉晋十六国的贤良方正等科目,对策有上第、中第、下第3等,任官有议郎、中郎、郎中3等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以下。议郎七品、六百石,中郎八品、比六百石,郎中八品、比三百石。。这样看来,汉晋资格管理中已有学历的萌芽了。

唐宋明清的科举学历或学位,无疑也是一种考试资格。明清的学历有童生、秀才、监生、举人、进士等。此外,翰林院是高级研修机构。明朝自永乐始,翰林院承担起培养庶吉士的任务。庶吉士出自进士二三甲,不是职官,而是一种高级研修生耿清珩先生强调,庶吉士一无职掌,二无品级,不是职官,其生活待遇也不是品官俸禄。见其《明代庶吉士述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又关文发、颜广文先生也认为庶吉士无俸。见其《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邹长清先生则认为庶吉士有俸,见其《明代庶吉士制度探微》,《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但仍不能确定那就是品官的俸禄。。他们有导师、有教材、有课程、有考试。考试有月试,三年修习后也有考试,原先为二甲者授编修,原先为三甲者授检讨,成绩稍次者不留院而外任庶吉士的导师是“教习庶吉士”,其学习内容有四书五经、史传、诗赋、书法等。参看孙力楠:《论明代翰林院》,《东北师大学报》1998年第6期;王尊旺:《明代庶吉士考论》,《史学月刊》2006年第8期。。清朝的进士中能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者,约占22.54%。“能考中进士已属殊荣,中选庶吉士更显得艰难和荣耀。”吴建华:《清代庶吉士群体简析》,《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第4期。清朝庶吉士三年“散馆”,仍经“御试”,分3等授官。翰林修撰、编修来自进士一甲三人,多数由庶吉士考升。翰林数年一次“大考”,成绩分4等杨果:《中国翰林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257、260页。。既然庶吉士、翰林有修习、有考试,把它们看成学历,应无问题。

德行资格 现代政府对文官当然也有德行要求,但主要是职业道德。中国的“德治”思想与“贤人政治”精神,却使德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任官资格。汉代“孝廉”之科就是一种德行资格,是“以孝治天下”精神的集中体现。此科的设立,对社会发生了重大影响。尤其东汉后期,名利的吸引使孝子贤孙大量涌现,官员大都能以孝行自勉,不敢有阙。德行资格有时还形成了位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即是。中正根据德行把士人评为“上上”到“下下”9等,并依其品行变化而升降其品,即如“以五升四,以六升五”,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之类。在史料中,确实看得到德行有阙、违背礼法者被降品的事情中正升降品,实际是以儒家礼法道德为标准的。如“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沉废;郄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之类。见《通典》卷十四《选举二》。又同书卷六〇《礼二十》,记载了晋惠帝时的一批官员因“冒丧婚娶,伤化悖礼”,而被各州中正集中纠劾之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8页上栏、第343页上栏。。9级中正品被用作吏部的任官根据,决定士人的官职高下与类别。

特权资格 在汉代任子制度下,二千石官员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官。东汉安帝曾下诏,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汉顺帝甫即位,就任命了邓骘兄弟之子及门从12人为郎中。在两晋南北朝,子弟的任官资格与家族门第高下成正比;在唐朝门荫和宋朝恩荫制下,子弟的任官资格与父祖品阶高下成正比。

家族资格 用父祖官爵确定子弟的入仕条件,无疑是一种特权资格。但某些家族资格以一定的专业分工为基础,其是否为特权,还得结合更多情况判断。技能与专业的家族承袭现象,现代也有,问题只在于是否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

中国历史早期有“世官”制度,某些专业性官职如占卜官、史官等,往往家世其官,特称“畴官”、“畴人”。这种“族”与“职”的特定结合方式,可称“族官制”,它曾是氏族制向官员体制进化的一个初步形态。司马迁的祖先就曾“世典周史”。1976年在陕西扶风庄白村发现的青铜器,其铭文显示一个微氏家族,从周武王到周夷王七代为史官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页以下。。春秋之时,楚国的观氏世为卜官,卫国的史朝、史苟父子为史,晋国的董氏、籍氏世掌典籍,楚国的锺氏世为乐官,郑国的公孙黑世为行人(即外交官)。甚至一些国君的祖先,原先也是专业家族。如薛国之祖曾为夏之车正,滕国之祖曾为周之卜正,陈国之祖曾为周之陶正。那些家族世守的官职,还可能变成家族的姓氏,所谓“官有世功,则以官氏”《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杜预注。《春秋左传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577页。“以官为氏”现象,参看籍秀琴:《中国姓氏源流史》,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以下;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80页;张淑一:《先秦姓氏制度考索》,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9页。。“裘氏”是掌裘皮的家族李学勤先生:《试论董家村青铜器群》,收入《新出青铜器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从金文看<周礼>》,《寻根》1996年第2期。,匠氏是工匠家族,冶氏是冶铸家族,衅氏是掌宗庙祭祀的家族,屠氏是掌膳宰的家族。

汉初仍有“父子畴官,世世相传”的情况《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又同书卷二六《历书》“故畴人子弟分散”句如淳注:“家业世世相传为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张家山汉简《傅律》中,也有“畴官各从其父畴”的规定。“畴官”似乎包括《史律》中的史、卜、祝学童。但这时的学童是17岁而不是23岁开始学习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8、80页以下。,存在着一些专业家族。比如法学家族。在任命法职时,法学家族的子弟会得到优先考虑。若干王朝允许武将子承父业。战国已有这种情况了如《史记》卷七《项羽本纪》:“项氏世世为楚将,封于项”;“项氏世世将家,有名于楚。”卷一〇九《李将军列传》:“其先曰李信,秦时为将,逐得燕太子丹者也。故槐里,徙成纪。广家世世受射。”。元明的军官采用世袭制,由子弟袭替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8页。

种族资格 种族构成一种任职资格,在异族政权之下尤为突出。北魏道武帝时州郡县长官的任用,区分宗室与异姓;宣武帝制五等诸侯选式,同姓(皇族)、异姓(拓跋贵族)、清修(汉族士族),其依爵起家的位阶依次而降。金朝选官,“女直”与“余人”有别。元朝官僚的承荫制度,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待遇有别。清朝的官缺分为满缺、蒙古缺、汉军缺、汉缺,种族歧视与种族特权的色彩非常浓厚。

捐纳资格 汉代已有官爵买卖制度了。采用明清“捐纳”一词,我们把由买卖而获得的资格,称为“捐纳资格”。出资是对国家的一种贡献,卖官是国家“合法集资”的手段,用官职奖酬,则被认为是弊政。可捐纳的官职类别,捐纳的官职价格,可供了解等级安排的更多细节:有些官职、位阶可以捐纳,有些就不能,反映了当局对不同官职、位阶的不同认识;官职的卖价高下,与品秩往往并不一致,可供探求官场对官职“含金量”的实际评价。这种基于“投资”与“收益”的评价,不妨看成一种非正式的、“潜规则”意义的等级。

编任资格 今天的单位职员,有编内正式职员,也有合同制职员,还有借调、返聘、见习、实习等不同身份者。教师可能有正编教师、合同制教师、代课教师、实习教师之别;又如警察,也有正编的、拥有公务员身份的,或合同制的。在职员发生罪错、引起公众反响时,主管部门会特别申明,那人只是“临时工”而已。类似情况古代也有:官吏有正编的,也有非正编的,或称正员官、员外官,限内、限外等。这一类因编制、员额以及任职的正式程度不同而来的资格等级,我们称为“编任资格”。

可能有人认为,“编制”是一种职位管理手段,用于控制常设职位的数量,进而控制组织规模。这个看法当然不错。不过我们的“编任资格”概念,却是在品位意义上提出的,把它看成一种人员的管理手段。承担同样职事的人员,有的是正式职员,有的却不是,他们职能无别但身份却有区别,这个区别是在“人”的方面发生的。香港地区的编外职员,其薪俸可能比正编职员还高一些,因为编外职员的保障与福利相对较少,所以要在薪俸上予以补偿。而在内地,非正编职员通常劳务较重,其薪俸、权利与保障明显低于正编。质言之,“编任资格”与人员的身份、权利与待遇相关,是有等级性的,理应列入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古代很多增编或编外的职位,其实也是常设的;增编、编外人员有时没有职事,在这时候,它们就因丧失权责而变成了品位。与编任资格相关的等级问题,前人的专门探讨较少,本章第7节要做专门叙述。

自然资格 我们用“自然资格”一词,指性别、身体、籍贯、年龄等条件。这是本人所不能选择的。传统中国是一个男权社会,占人口半数的女性无权任官,除了宫廷女官。此外,宦官须经阉割,这虽经个人选择,为简便起见,这里仍算成一种生理资格。任职需要考虑身体条件。汉代选拔太学生,有“仪状端正”的要求。担任博士,则须“身无金痍痼疾”,即没有外伤与慢性病。谒者赞司礼仪,所以要“威容严恪”、“美须眉、大音”。“大音”是嗓音洪亮,行礼时的“称”、“赞”、“传”、“警”,都需要大嗓门。唐朝选官有“身、言、书、判”四项标准,其中的“身”即“体貌丰伟”。武官的选任也有“材貌”的要求,以身高六尺画线。明神宗时周嘉谟制订考课标准六条,“六曰貌”。明清选官、选进士、选学生,“貌”也是一个影响因素。清朝的“大挑”就是以貌取人的拙作:《中古士族的容止崇尚与古代选官的以貌取人》,《国学研究》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汉朝规定,地方长官不能用本籍人担任,这是一种籍贯资格。又如年龄,入仕与致仕都有年龄限制。中国官僚为了早入仕、晚退休,谎报年龄、使用“官年”成风郗志群:《封建科举、职官中的“官年”——从杨守敬的乡试硃卷谈起》,《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孔学:《宋代官员的官年与实年》,《文史知识》2004年第1期;高楠:《试析宋代官员官年与实年不符现象》,《史学月刊》2004年第7期。据陈长文先生对明朝1203名进士的统计,其谎报年龄者至少占30.84%,平均谎报5.05年。见其《明代科举中的官年现象》,《史学月刊》2006年第11期。

观察以上各种资格,它们大多采用了等级手段加以管理,由此而进入了“官僚等级管理”的论题之内。各种资格在不同程度上,与职位结构匹配或不匹配。专业资格、劳考资格、考试资格与职位结构是匹配的。但特权资格、捐纳资格显然就跟职位结构不匹配。功勋资格虽然具有功绩制的意义,但功勋不一定等于任职所需的能力、业绩,也存在着匹配程度不高的问题。德行资格也不一定与职位结构完全匹配。从获得方式看,各种资格也有重叠之处。例如,特权资格与家族资格就有重叠之处;特权资格与捐纳资格,有时也须考试宋朝对荫补者的考试,参看游彪:《宋代荫补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章“宋代荫补官员考试制度”,第367页以下。明朝弘治元年(1488年)对捐纳者实行考试,分上、中、下3等,“以文理通畅者为上;文理稍通、写字端楷者为中;不谙文理、写字粗拙者为下。上中二等,量其高下,与科贡一体选用。下等者填注衙门职名,令其冠带闲住”。《明孝宗实录》卷十五,弘治元年(1488年)六月戊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