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种分类资格
下面依性质的不同,就中国古代各种分类资格,做一简述。
专业资格 即任职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战国秦汉的文法吏选拔,是以法律、文书、财会知识为条件的。汉简中有一种记叙吏员个人情况的文书,就涉及了吏员专业能力:
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简号一三·七)
肩水候官始安隧长公乘许宗,中功一劳一岁十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简号三七·五七)
其中的“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即专业资格。其后的“文”或“武”字,用以标明“文吏”与“武吏”之别。可见文吏、武吏有共同的资格要求。
汉代选官,有“四科”之制:“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简单说,即德行科、明经科、明法科、治剧科。“剧”是难治的县,例如三辅之县,能治理这种县的人才称“治剧”。除了“德行”,后三科与任职所需要的知识与能力直接相关,都属专业资格。
此外,医官、画师、天文官等,需要以医学、绘画、天文学和数学知识技能,作为他们的专业资格。
劳考资格 由年劳与考绩获得的资格,是最基本的官员资格。邓小南先生概括说:“象征地位的官资,是由出身、年劳、考绩、功过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而其核心则是年劳。任官年久则资深——这就是在铨选中与考绩相并行、相对立而存在的年资。”劳考资格的运用,在秦汉就已相当发达了。在上引汉简中所看到的“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中功一劳一岁十五日”,就是吏员的勤务记录,与劳考相关。劳考除了以年月日计算之外,汉代还用“若干算”来计算。此后历朝,都存在考勤与考课制度。
功勋资格 劳考之业绩,当然也是一种“功”,所以考课也叫“考功”。但某些功勋与职务没有直接关系,例如以军功而任文职,纯粹是一种奖酬。商鞅变法时,建立了一种“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的制度:“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以官职奖励斩首之功,很早就遭到了韩非的批评,说它“未尽善也”,是“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但后代仍有类似情况,例如唐朝的叙阶之法,其条件之一是“有以勋庸”。“勋庸”就是凭勋官入仕,而勋官来自军功,共十二转。列表如下:
“官品”一栏所列,是勋官自身的官品;“叙阶”一栏所列,则是勋官所获任官资格的品阶。比如上柱国,自身地位是正二品,但其任官资格只有正六品上,只能担任六品左右的职事官。功勋资格与劳考资格有重叠之处,但在概念上可以区分开来。
考试资格 通过考试而给予任职资格,这是一种具有现代性的录用制度。考试制度在秦汉就萌芽了。秦汉有“史学童”,17岁入学,经三年学习,由中央的太史令与各郡郡守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史籀》十五篇,讽书若干字及八体书法,其优异者任命为令史或卒史。这样,每年都会有若干史学童经培训、考试而加入吏员队伍。
汉武帝建立太学,也建立了考试制度。汉平帝的太学考试,分甲科、乙科、丙科3等,分别任为郎中、太子舍人、文学掌故。汉桓帝时的太学考试,每两年一试,初次试二经,以后每两年增考一经,再依通经之多少,分别授予文学掌故、太子舍人、郎中;达到了通五经的程度,则直接补吏。参看下表:
又汉代察举,明经科要“射策”,贤良方正科要“对策”。东汉后期孝廉也采用了考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儒生与文吏分别考试经学与文法。汉晋十六国的贤良方正等科目,对策有上第、中第、下第3等,任官有议郎、中郎、郎中3等。这样看来,汉晋资格管理中已有学历的萌芽了。
唐宋明清的科举学历或学位,无疑也是一种考试资格。明清的学历有童生、秀才、监生、举人、进士等。此外,翰林院是高级研修机构。明朝自永乐始,翰林院承担起培养庶吉士的任务。庶吉士出自进士二三甲,不是职官,而是一种高级研修生。他们有导师、有教材、有课程、有考试。考试有月试,三年修习后也有考试,原先为二甲者授编修,原先为三甲者授检讨,成绩稍次者不留院而外任。清朝的进士中能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者,约占22.54%。“能考中进士已属殊荣,中选庶吉士更显得艰难和荣耀。”清朝庶吉士三年“散馆”,仍经“御试”,分3等授官。翰林修撰、编修来自进士一甲三人,多数由庶吉士考升。翰林数年一次“大考”,成绩分4等。既然庶吉士、翰林有修习、有考试,把它们看成学历,应无问题。
德行资格 现代政府对文官当然也有德行要求,但主要是职业道德。中国的“德治”思想与“贤人政治”精神,却使德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任官资格。汉代“孝廉”之科就是一种德行资格,是“以孝治天下”精神的集中体现。此科的设立,对社会发生了重大影响。尤其东汉后期,名利的吸引使孝子贤孙大量涌现,官员大都能以孝行自勉,不敢有阙。德行资格有时还形成了位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即是。中正根据德行把士人评为“上上”到“下下”9等,并依其品行变化而升降其品,即如“以五升四,以六升五”,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之类。在史料中,确实看得到德行有阙、违背礼法者被降品的事情。9级中正品被用作吏部的任官根据,决定士人的官职高下与类别。
特权资格 在汉代任子制度下,二千石官员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官。东汉安帝曾下诏,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汉顺帝甫即位,就任命了邓骘兄弟之子及门从12人为郎中。在两晋南北朝,子弟的任官资格与家族门第高下成正比;在唐朝门荫和宋朝恩荫制下,子弟的任官资格与父祖品阶高下成正比。
家族资格 用父祖官爵确定子弟的入仕条件,无疑是一种特权资格。但某些家族资格以一定的专业分工为基础,其是否为特权,还得结合更多情况判断。技能与专业的家族承袭现象,现代也有,问题只在于是否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
中国历史早期有“世官”制度,某些专业性官职如占卜官、史官等,往往家世其官,特称“畴官”、“畴人”。这种“族”与“职”的特定结合方式,可称“族官制”,它曾是氏族制向官员体制进化的一个初步形态。司马迁的祖先就曾“世典周史”。1976年在陕西扶风庄白村发现的青铜器,其铭文显示一个微氏家族,从周武王到周夷王七代为史官。春秋之时,楚国的观氏世为卜官,卫国的史朝、史苟父子为史,晋国的董氏、籍氏世掌典籍,楚国的锺氏世为乐官,郑国的公孙黑世为行人(即外交官)。甚至一些国君的祖先,原先也是专业家族。如薛国之祖曾为夏之车正,滕国之祖曾为周之卜正,陈国之祖曾为周之陶正。那些家族世守的官职,还可能变成家族的姓氏,所谓“官有世功,则以官氏”。“裘氏”是掌裘皮的家族,匠氏是工匠家族,冶氏是冶铸家族,衅氏是掌宗庙祭祀的家族,屠氏是掌膳宰的家族。
汉初仍有“父子畴官,世世相传”的情况,存在着一些专业家族。比如法学家族。在任命法职时,法学家族的子弟会得到优先考虑。若干王朝允许武将子承父业。战国已有这种情况了。元明的军官采用世袭制,由子弟袭替。
种族资格 种族构成一种任职资格,在异族政权之下尤为突出。北魏道武帝时州郡县长官的任用,区分宗室与异姓;宣武帝制五等诸侯选式,同姓(皇族)、异姓(拓跋贵族)、清修(汉族士族),其依爵起家的位阶依次而降。金朝选官,“女直”与“余人”有别。元朝官僚的承荫制度,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待遇有别。清朝的官缺分为满缺、蒙古缺、汉军缺、汉缺,种族歧视与种族特权的色彩非常浓厚。
捐纳资格 汉代已有官爵买卖制度了。采用明清“捐纳”一词,我们把由买卖而获得的资格,称为“捐纳资格”。出资是对国家的一种贡献,卖官是国家“合法集资”的手段,用官职奖酬,则被认为是弊政。可捐纳的官职类别,捐纳的官职价格,可供了解等级安排的更多细节:有些官职、位阶可以捐纳,有些就不能,反映了当局对不同官职、位阶的不同认识;官职的卖价高下,与品秩往往并不一致,可供探求官场对官职“含金量”的实际评价。这种基于“投资”与“收益”的评价,不妨看成一种非正式的、“潜规则”意义的等级。
编任资格 今天的单位职员,有编内正式职员,也有合同制职员,还有借调、返聘、见习、实习等不同身份者。教师可能有正编教师、合同制教师、代课教师、实习教师之别;又如警察,也有正编的、拥有公务员身份的,或合同制的。在职员发生罪错、引起公众反响时,主管部门会特别申明,那人只是“临时工”而已。类似情况古代也有:官吏有正编的,也有非正编的,或称正员官、员外官,限内、限外等。这一类因编制、员额以及任职的正式程度不同而来的资格等级,我们称为“编任资格”。
可能有人认为,“编制”是一种职位管理手段,用于控制常设职位的数量,进而控制组织规模。这个看法当然不错。不过我们的“编任资格”概念,却是在品位意义上提出的,把它看成一种人员的管理手段。承担同样职事的人员,有的是正式职员,有的却不是,他们职能无别但身份却有区别,这个区别是在“人”的方面发生的。香港地区的编外职员,其薪俸可能比正编职员还高一些,因为编外职员的保障与福利相对较少,所以要在薪俸上予以补偿。而在内地,非正编职员通常劳务较重,其薪俸、权利与保障明显低于正编。质言之,“编任资格”与人员的身份、权利与待遇相关,是有等级性的,理应列入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古代很多增编或编外的职位,其实也是常设的;增编、编外人员有时没有职事,在这时候,它们就因丧失权责而变成了品位。与编任资格相关的等级问题,前人的专门探讨较少,本章第7节要做专门叙述。
自然资格 我们用“自然资格”一词,指性别、身体、籍贯、年龄等条件。这是本人所不能选择的。传统中国是一个男权社会,占人口半数的女性无权任官,除了宫廷女官。此外,宦官须经阉割,这虽经个人选择,为简便起见,这里仍算成一种生理资格。任职需要考虑身体条件。汉代选拔太学生,有“仪状端正”的要求。担任博士,则须“身无金痍痼疾”,即没有外伤与慢性病。谒者赞司礼仪,所以要“威容严恪”、“美须眉、大音”。“大音”是嗓音洪亮,行礼时的“称”、“赞”、“传”、“警”,都需要大嗓门。唐朝选官有“身、言、书、判”四项标准,其中的“身”即“体貌丰伟”。武官的选任也有“材貌”的要求,以身高六尺画线。明神宗时周嘉谟制订考课标准六条,“六曰貌”。明清选官、选进士、选学生,“貌”也是一个影响因素。清朝的“大挑”就是以貌取人的。汉朝规定,地方长官不能用本籍人担任,这是一种籍贯资格。又如年龄,入仕与致仕都有年龄限制。中国官僚为了早入仕、晚退休,谎报年龄、使用“官年”成风。
观察以上各种资格,它们大多采用了等级手段加以管理,由此而进入了“官僚等级管理”的论题之内。各种资格在不同程度上,与职位结构匹配或不匹配。专业资格、劳考资格、考试资格与职位结构是匹配的。但特权资格、捐纳资格显然就跟职位结构不匹配。功勋资格虽然具有功绩制的意义,但功勋不一定等于任职所需的能力、业绩,也存在着匹配程度不高的问题。德行资格也不一定与职位结构完全匹配。从获得方式看,各种资格也有重叠之处。例如,特权资格与家族资格就有重叠之处;特权资格与捐纳资格,有时也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