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72条 双方对劳动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变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只允许经过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包括调动工作,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对劳动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变更的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72.1条 工作的调动和调换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本条)
调动工作是指员工仍继续在相同雇主处工作,但员工和(或)员工就职的分支机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标明了分支机构)的劳动职能发生了长期或临时的变更,以及与雇主一起调动到其他地方工作。只有在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将其调动从事其他工作,本法典第7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根据员工的书面请求或经其书面同意,可以将其调动长期为其他雇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法典第77条第1款第5项)。
如果不会引起劳动合同双方确定的条款变更,在相同雇主处将员工调换到其他岗位工作、同一地点的其他分支机构工作、委派其到其他机械装置或机组上工作,均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禁止将员工调动和调换到不符合其健康状况的岗位工作。
第72.2条 临时调动工作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可以把员工调到同一个雇主的其他岗位工作,为期不超过1年,如果调动工作是为了代替临时离岗而依照法律规定为其保留工作岗位的员工,则期限为该员工上班工作以前。如果调动期限届满而没有恢复员工原来的工作,员工也未提出这一要求并继续工作,则临时性调动协议的条款失效,调动转为长期。
如果发生自然性或技术性灾难、生产事故、生产灾难、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流行病或动物疫情和在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命或正常生活条件受到威胁的任何特殊情况下,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或消除其后果,可不经员工同意在本单位内将其调到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岗位工作,但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在停产(因经济、工艺、技术或组织性质的原因而临时停工)、必须预防财产的毁损或灭失、或者代替临时离岗员工的情况下,如果停产或者必须预防财产的毁损或灭失或替代临时离岗的员工可以引发本条第2款所列非常的情况,也可以在不超过1个月的期限内不经员工同意在本单位内将其调到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岗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经员工书面同意时才能将员工调动到对技能要求更低的岗位工作。
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情况下进行的工作调动,员工的工资按照所完成的工作支付,但不能低于原来的平均工资。
第73条 根据医疗鉴定调动员工的工作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依照按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鉴定,经员工书面同意,雇主必须将需要调动工作的员工调到本单位其他符合其健康状况的岗位工作。
如果根据医疗鉴定需要调动工作在4个月以内的员工拒绝调动工作,或者该雇主没有相应的工作岗位,则雇主必须在医疗鉴定中注明的整个期限内免除员工工作,并为其保留工作岗位(职务)。在离职期间,除本法典、其他联邦法、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向该员工核发工资。
如果根据医疗鉴定,员工需要临时调动工作的期限超过4个月或者需要长期调动,则在其拒绝调动或者本单位没有合适岗位的情况下,依照本法典第77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医疗鉴定需要临时或长期调动工作的单位(分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独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其副职和总会计师,在其拒绝调动或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时,依照本法典第77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雇主有权经上述员工书面同意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免除其工作。在免除工作期间,除本法典、其他联邦法、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向上述员工核发工资。
第74条 因劳动组织或工艺条件变化对双方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劳动组织和工艺条件发生变化(生产技术和工艺变化、生产结构调整、其他原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允许雇主提议变更合同条款,但不得变更员工的劳动职责。
雇主必须提前2个月把对双方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行将进行的变更以及导致必须进行这些变更的原因书面通知员工,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员工不同意按新的条件工作,雇主必须向其书面推荐其能完成的、符合其健康状况的本单位的其他工作(无论是空缺职位或者与其技能相符的工作,还是空缺的下级职位或低工资工作)。在这种条件下,雇主必须向员工推荐该地区所有符合上述要求的空缺岗位。如果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有规定,雇主必须推荐其他地区的空缺岗位。
如果没有上述岗位或者员工拒绝推荐的工作,依照本法典第77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当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原因可能引起解雇大批员工时,为保留工作岗位,雇主有权在听取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的意见后按照本法典第372条规定的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采用不完全工作日(换班)和(或)不完全工作周制度,期限不超过6个月。
如果员工拒绝按照不完全工作日(换班)和(或)不完全工作周制度继续工作,则依照本法典第8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应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担保和补偿。
在规定的期限之前取消不完全工作日(换班)和(或)不完全工作周制度,由雇主在听取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的意见后进行。
依照本条规定对双方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变更,不得恶化集体合同、协议规定的员工状况。
第75条 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人更换、单位的管辖变更、单位改组时的劳动关系
在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人更换时,新的所有权人自其所有权产生之日起的3个月内有权与单位负责人、其副职和总会计师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人更换不是与单位其他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在因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人更换而员工拒绝继续工作时,依照本法典第77条第6项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在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人更换时,只有在所有权进行国家转移登记后才允许缩减人员或员工编制。
单位主管(隶属关系)的变更或者进行改组(合并、兼并、分立、分设、组织形式变更)不是与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5款)
在本条第5款规定的员工拒绝继续工作的情况下,依照本法典第77条第6项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第76条 解除工作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必须解除(不允许工作)员工的工作:
在工作中处于醉酒、麻醉或其他中毒状态;
未通过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劳动保护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与考核;
未通过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强制性体检(检查)以及在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强制性心理测试;
经按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所出具的医疗鉴定查明,员工有完成劳动合同规定工作的禁忌症;
依照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员工专门权利(许可证、驾驶交通工具的权利、携带武器的权利、其他专属权利)的效力中止不超过2个月的情况下,如果这将使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和经其书面同意不可能将其调动到同一单位的其他符合员工健康状况的其能履行的工作岗位(无论是空缺的与员工技能相当的职位或工作,还是空缺的低级职位或低工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向员工推荐本地区所有符合上述要求的空缺岗位。如果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有相关规定,雇主必须推荐其他地区的空缺岗位;
根据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授权的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要求;
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1款)
在消除作为解除工作或者不准许工作根据的情况前的整个期间,雇主解除员工的工作(不准许工作)。
在解除工作(不准许工作)期间不核发员工的工资,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非因本人过错而未通过劳动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与考核,或者未通过预先或定期的强制性体检(检查)的员工被解除工作,则与停工一样,解除工作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