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我国公共部门的工作分类
一、我国公共部门的人员分类制度
我国自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一直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人员分类制度也呈现出集中统一的主要特色,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无论是党的机关、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都统称为“干部”。人员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职务职级、资历深浅、学历高低和工资多寡,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品位分类。这种分类管理制度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官本位与效率低下。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分类体制已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我国于1992年8月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职位制度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在政府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后,我国党的机关也参照政府公务员的分类办法实行了职位分类。检察、审判机关、公安系统也实施了各自特色的分类方案。我国人员分类宏观结构大致形成。原来的国家干部被分成: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2.党务机关工作人员;
2.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4.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
5.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6.企业单位管理人员;
7.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此外,我国还进一步完善了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见下表2-5-1),使分类制度更加全面。
表3-5-1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档次表
二、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内容
(一)我国公务员分类: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领导职务指副科长以上的职务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职务;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序列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二)我国公务员等级划分。我国根据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本身的德才表现、年功资历因素等将公务员分为15级,分别与12个职务等次相对应。职务等次高低与级别的高低相互交叉,每一职务对应1~6个级别,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
国务院总理:1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2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2~4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4~5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5~7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6~8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7~10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8~11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9~12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9~12级;
科员:9~14级;
办事员:10~15级。
其中非领导职务在中央行政机关可设到正局级,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不能超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职务层次。
三、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优缺点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分类制度是在继承传统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吸收现代职位分类思想发展而来的。其优点和缺点同样明显。
(一)优点
1.分类简单,易于操作实施。
2.既兼顾了我国传统的品位分类方法,又吸收了现代职位分类的优点,同时又符合现代人力资源分类潮流。
2.公务员分类中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设立,满足了我国行政机关中某些职位责任较大但又不承担领导责任情况的需要,解决了我国行政机关不设专业技术职务但有些职务又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担任的矛盾,体现了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二)缺点
1.分类过于简单,科学化和规范化较低,属于人力资源分类的初级阶段。
2.分类范围狭窄,仅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其他系统的分类制度不够完善。
2.我国所实行的职位分类仅是名义上的职位分类,缺乏具体的工作分析、职位评价和工作说明书等实质性的内容。
4.我国的职位分类缺乏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正式法规,法制化程度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