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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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第一章 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一节 概述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说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出现了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观念与思想,这些思想影响着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而且通过历史传承为古罗马、中世纪及近代的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城邦中,成文法不是很发达,也没有产生独立的法学。但是,古希腊的哲学、伦理学和政治思想论述了人类法律现象的一些根本问题,例如,法律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律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的关系,人治与法治、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等等。他们阐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可能路径,虽然其中某些路径已被证明不适合现代社会,然而他们提出的这些问题构成了法哲学领域的重要挑战,是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时至今日,世界各国的法哲学仍然在就这些问题作持续不断的努力,并从古希腊思想家那里受益无穷。

二、古希腊历史背景知识

古代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希腊本土(希腊半岛)、爱琴海中的岛屿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五大部分。历史学研究成果表明,古代希腊从建立爱琴文明到希腊各邦被罗马征服,古代希腊的历史延续达两千年。而这两千年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爱琴文明(克里特、迈锡尼文明),公元前2000年—前1100年;荷马时代,公元前1100年—前800年;古朴文明时代,公元前800年—前500年;古典时代,公元前500年—前330年;希腊化时代,公元前338年—前30年。朱龙华:《世界历史(上古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8页。

在经历了“克里特文化”、“米诺斯文化”和“迈锡尼文化”时期之后,希腊文明迈进了奴隶制社会的门槛,进入“荷马时代”。在公元前800年前后半个多世纪间,希腊各地纷纷组成以一个城市或较大的村镇为中心的奴隶制小国,此即所谓的城邦或城市国家。到公元前750年左右,这些具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数以百计,覆盖全希腊。每一个城邦都自给自足,具有独立性。著名的有雅典、斯巴达、米利都、叙拉古、科林斯、卡尔息斯等。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最重要的两个城邦,古典时代的希腊史基本上是以这两个强大城邦国家为中心的历史。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所进行的考察与比较研究也是以雅典和斯巴达为重点的。

在雅典,公元前594年,梭伦被推举为雅典城邦的执政官,他领导的“梭伦立法”奠定了雅典民主制度的基础。公元前461年至前429年,在“伯里克利时代”,伯里克利作为雅典的实际统治者,推行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政治改革,使古希腊奴隶制政治和经济达到了鼎盛时期,“伯里克利黄金时代的雅典是古希腊黄金时代的同义词”。L.S.Stavrianos, The World to 1500: A Global History, Prentice Hall Inc,1970, p.113.但是,在随后发生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前431—前404),雅典战败于斯巴达,走向衰落。从此,雅典在希腊国家的霸主地位被斯巴达取代。

公元前330年—前30年被称作“希腊化时期”。公元前336年,古代马其顿国王菲利浦被刺身亡,此时他已经控制整个希腊。其子亚历山大远征东方,建立了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虽然亚历山大大帝于公元前323年病逝,但在他带领下的军事征服和扩张过程中,希腊文化得到广泛传播,使希腊文化传播到东方各地,使希腊和希腊统治的东方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希腊化时代。这一时代一直持续到公元前30年,这一年罗马征服了托勒密王朝统治下的埃及,这标志着由亚历山大远征所形成的由一系列希腊化国家组成的希腊化世界归于消灭,希腊化时代结束。

三、古希腊城邦的特点

城邦是希腊人的基本政治和制度单位。它是在公元前800年前后半个多世纪间在希腊各地组成的、以一个城市或者较大的村镇为中心的奴隶制小国。“城邦(Polis)这个述语自然是指城市或市镇以及它们附近的农村,典型的城邦还包括城市中居住在一片密集房屋中的居民。”〔美〕约翰·巴克勒等:《西方社会史》,霍文利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那时极少出现领土更为广阔的政治单位,因此,城邦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和制度单位得以保持下来。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第一,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希腊城邦始终处于“小国寡民”的局面。各城邦互为牵制,相互独立,也比较易于保持。与世界上其他古代文明相比,这是希腊城邦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世界上其他古代文明都是由小国而走向统一的大国,最后成为广土众民的帝国,而希腊城邦总是保持着小国寡民的规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历史现象,是因为希腊地理条件和希腊历史传统的影响。各城邦公民关心自己国家的独立,在城邦制度巩固之后,各城邦相互独立,相互牵制,每一个城邦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主权体。而这又形成了古希腊文明多中心的特征,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从亚该亚人的来到直到薛西斯(Xerxes,波斯大帝居鲁士之子)的进犯(希波战争)为止,在希腊历史和希腊文明领域内,并不存在什么能够有权要求管辖全希腊的,或甚至某个地区的最高政治权力。”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在希波战争之后,雅典和斯巴达成为古典时代希腊的最强大的城邦国家,但它们也没有成为掌握全希腊领域最高政治权力的主权者。在诸城邦国家中出现过民主政体、贵族政体、专制政体和混合政体等多种政体,使希腊思想家们有条件研究各种政制,比较各种政制的优劣。例如,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一书中就记载了158种法律文献,成为西方政制和宪制比较研究的巨著。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也为政治家们进行政制设计提供了广阔的思路。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来源于雅典的奴隶民主制,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斯巴达的军事独裁制为模本的。

第二,在古希腊诸城邦中,由于民主政治的实践,在一些希腊城邦中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古希腊小国寡民的城邦有利于实行公民政治和直接民主,还可以发挥小地区的积极性和适应性,促成希腊文化丰富多彩的面貌。古希腊民主制有一个发展过程,早期民主制实际上是贵族控制的,这激起了公民群众反对贵族的斗争,有些城邦推翻了贵族统治,建立了奴隶制民主政治。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成年男性公民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尽管这种民主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却使希腊城邦在世界历史上开创了政治民主的先例,使希腊古典文明面目一新。在城邦社会环境和民主政治的影响下,希腊城邦取得了杰出的成就,在各古代文明中具有较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精华,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较大。特别是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成为西欧现代民主的渊源。

第三,希腊城邦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中心,也与环地中海区域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在希腊城邦的小国寡民局面下,奴隶制经济一般也是小规模的,不存在东方那种宫廷的大奴隶主,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得到较充分的发展。繁荣的工商业和海上贸易,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思想的交流非常频繁,古希腊人的眼界十分开阔,有利于形成比较的、抽象的思维方式。普罗塔哥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政治法律思想都得益于这一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所带来的交往上的便利,这使他们的思想能在各种思想资源的借鉴与比较之中,具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精深的洞见。

第四,民族的认同感。尽管古希腊各城邦具有主权上的独立和政制上的差别,但是,经过对它们在宗教、语言、制度、风尚、观念、情绪等方面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是基本一致的。而且,古希腊人也自认为同属一个民族,都称自己是“希腊人”,而不属于希腊城邦范围的一切国家和民族则被统称为“异邦人”和“蛮族人”。

四、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古希腊在法律上的贡献主要不在于立法方面的建树,而在于法律思想方面的成就。虽然古希腊经过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和伯里克利立法等著名立法活动而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希腊在成文法方面的成就并不卓著,也没有出现职业法学家阶层,与法律的解释和运用相关的活动也没有开展起来。

然而,古希腊在法律思想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些法律思想分散在古希腊的哲学、伦理学和政治思想中,不具备独立的形态,但这没有遮蔽它们的光辉,埋没它们的价值。古希腊人的法律思想作为他们对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观察与思考的有机组成部分,极其丰富多彩,出现了一大批名垂青史的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等都先后分别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哲学及政治法律思想。其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则反映了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最高成就。古希腊法律思想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第一,论证国家的起源与组织形式。对法律思想家们而言,国家和法律是一种既定的现象,也是他们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前提。城邦的政制关系到公民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与实现,关系到政治权力的分配。一个城邦追求的目标决定于在该城邦中拥有决定性发言权并构成其制度的人们。制度就是一个城邦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特别与其政治权力的分配有关。一个城邦与另一个城邦相区别的,以及为其所特有的崇高或伟大所系的,正是该城邦的统治制度。因此,最高的政治制度或应该由谁统治的问题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核心论题。国家的统治方式成为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这也是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的传统。虽然古希腊思想家们对理想政治制度的看法大相径庭,但是,这种思想分歧既反映了他们对政体问题的共同关注,也反映了古希腊城邦政治实践所提供的制度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

第二,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从现象上讲,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设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但是,他们并没有将法律看成天然地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现象而主张人们无条件地服从法律。法律只有具有道德基础,才能具有正当性。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实现个人的善德,而公民生活在国家中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只醉心于物质生活之满足的城邦只能是“猪的城邦”。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是正义,而确定正义的基本含义和正义的原则就成为古希腊人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第三,哲学上的自然主义倾向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哲学是一种自然哲学,这种自然哲学思想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就是倡导自然法。自然法学说是在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中确立起来的,然而,提倡“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同样也反映在其他思想家的思想中。这既反映在国家的政制设计之中,也反映在正义观上。当然,何为自然的原则?自然的要求是什么?对这些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等级制度是自然合理的,是符合正义的;而芝诺则认为上帝赋予每一个人同样的理性,因此,他们原本是彼此平等的。从“自然”之中发现人类社会现象的组织原则,成为西方古代思想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从方法论上,更高的法(自然法)成为指导和评价人定法的依据,在人定法之上存在着一个更高的道德权威,这种二元论思想为近代和现代自然法学说所继承。

第四,民主与自由思想。民主与自由是古希腊法律思想家们在论述国家与法律现象时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例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一城邦的公民”。这一思想反映了“公民是城邦的主人”这一思想。“公民轮流地统治或被统治”这种“轮番为治”的思想,也是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雏形。当然,“主人”一词的意思是,公民是一切非公民——农奴、奴隶、外邦人等的“主人”。而且,亚里士多德还提出,“公民都应该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76页。这些思想是古希腊人政治实践的反映,也是他们在考察政治制度时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贵族派的主张还是民主派的主张,都可以自由发表,政治法律问题也可以自由讨论,治国之道成为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