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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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Plato,前427—前347)出生于雅典一个富有的奴隶主贵族家庭,受过良好的教育,他师从苏格拉底,又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的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前431—前404)中度过的。这次战争使雅典和斯巴达两大集团发生了政治和军事上的重大变化,斯巴达取胜,雅典战败。公元前399年雅典民主派当权,苏格拉底被控传播异端邪说、毒害青年,被判死刑。苏格拉底去世后不久,柏拉图离开雅典周游地中海地区,包括埃及、小亚细亚、西西里。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他曾三次到西西里岛的叙拉古城邦,企图劝说僭主狄俄尼悉俄斯,要求这位僭主要么把自己变成哲学家要么放弃王位,两者选择其一。但柏拉图不但没有成功,反而被卖为奴,他的一位贵族朋友把他赎了回来。大约公元前36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此时他已年届四十,开始在雅典创办学园,收徒讲学著书。柏拉图创办的这个学园是古代欧洲思想文化的中心。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在雅典去世。

柏拉图一生写了许多著作。他的《对话集》曾被译成许多国家的文字出版,在西方思想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则主要反映在他的《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其政治法律思想也主要是通过这三部著作而传于后世。

柏拉图在自己的一生中,法律思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例如,他在《理想国》中主张贤人政治,对法律的作用持消极态度,而在其晚年撰写的《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虽然他仍然认为贤人政治(哲学王统治)是第一好的国家,但在他意识到贤人政治难以实现以后,他转而求其次,开始建构第二好国家的方案(即法治),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和统治者服从法律的重要性。

二、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以正义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正义与国家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西方法律思想关注的重大问题。柏拉图的《理想国》阐述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是正义”。为此,他从城邦(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两方面阐述了正义的原则,构造了以他的正义观为指导的理想城邦和理想统治的模式。

关于“正义”这一概念,柏拉图首先讨论了当时流行的三种观念:(1)正义就是“欠债还债”,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2)正义就是“助友害敌”,其实际的政治含义就是帮助朋友(自己的同胞)打击敌人(外邦人),为了城邦的公益而献身;(3)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这种正义观认为,正义的源泉是立法者的意志,正义等同于合法,除了人定法或惯例之外,人不能诉诸更高的东西来为自己行为的正义性进行辩护。柏拉图反对上述诸种正义观,试图给正义一个更本质性的定义。其方法是分析国家内部各阶级之间的自然分工以及保持国家稳定与和谐的方法,从而发现城邦(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的本质。尽管他认为正义是“人的一种德性”,统治者个人的德性决定了城邦的类型,有一种什么样的城邦就必然有什么样的个人品德,但是,他还是从城邦正义着手来探讨正义的定义,因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两者具有同构性,分析城邦正义的原则有助于“以大见小”地认识个人正义。

柏拉图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分工。之所以要建立城邦,是因为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每个人都有衣食住行的需要,但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只有每个人都精于一行才能使产出更大,所以,社会分工势在必行。虽然依照职业可以把城邦公民划分成农夫、瓦匠、纺织工人、生意人、卫国者、统治者等,但是,柏拉图按职业的重要性、依据分工原则把他们分成三种不同身份,他们在国家中处于三个不同的等级:治国者阶级、卫国者阶级、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的人分别是上帝用金、银、铜铁不同的材料制成的。一个理想的城邦应该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治国者应具有爱智慧的美德。节制则是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在一个国家中,如果为数众多的下等人的欲望被少数优秀人物的欲望和智慧统治着,这个国家就是有节制的,自己就是自己的主人。所以,国家的节制美德就是在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谁应当统治、谁应当被统治这个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和协调。

柏拉图将城邦的正义总结为以下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4页。,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这种正义观,实质上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依照自己的“天性”各守本分,使社会有机体的各个部分间保持和谐关系。柏拉图所提出的正义原则,承认了权力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照各阶级的天分赋予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治国者享有一切权力,因为他们是全城邦中最有智慧的人。只有当别的阶级里面有人比某些卫国者更有智慧时,才会出现不正义。所以,柏拉图设想了公民的升级与降级的制度。另外,虽然正义是个人的德性,但柏拉图的定义预先假设要有一个国家,在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之中才能实现正义的伦理理想。

个人的美德与城邦(国家)的美德是相同的,也可以分为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而且,个人美德的形成同国家美德的形成是一致的,正义的个人与正义的城邦(国家)、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在本质上讲毫无区别。个人的正义也可以从个人的情感和性格中分析出来,个人的灵魂可以分成三个部分,即理性、激情、欲望,它们分别对应于城邦中的三个等级(统治者、卫国者和劳动者)。如果城邦的正义在于三种人或三个阶级各尽职守、各守本分,那么,个人的正义就在于该个人能使其自身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理智在本质上是智慧的,使人爱知识、追求知识。一个人的理智如果能支配和控制其激情和欲望,他就不会有不正义的行为。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高于实在法的更高原则。只有在他所设想的理想城邦中,正义才能得到实现。在法律与正义同一的地方,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三、政体理论与哲学王统治

政体理论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课题。在西方思想家看来,政体类型就是国家的统治方式,它决定了政治统治的成败、关系到受治者的福祉,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的政体有五种。除理想的贤人政体之外,在希腊各城邦有四种政体形式:(1)军阀政体,即以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制为代表,是军人统治的政体;(2)寡头政体,是少数富有者的统治;(3)民主政体,是多数人的统治;(4)专制政体或僭主政体。“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政制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们的性格”〔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3—314页。,统治者的德性决定了政体的德性。贤人政体的品质是爱智慧,军阀政体的品质是爱荣誉,贵族政体的品质是爱荣誉,寡头政体的品质是爱钱财,民主政体的品质是爱自由,而专制政体的品质则是奴役。除了贤人政体之外,其他四种政体都是不稳定的,领导阶层的不和往往会引起政体的破坏与毁灭,从一种政体变为另一种政体,转变的顺序是从军阀政体到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再到专制政体或僭主政体。柏拉图认为政体变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内因,也有外因,其中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促使一个国家被消灭或被代替。首先,是执政者之间不团结、闹分裂或叛变造成的。如果执政者始终团结一致,政府就不会发生变动,更不会有动摇之虞。政体变更的另一个原因是不同出身的人社会地位的混淆造成的。例如,在爱好荣誉的军阀政体中,如果人们转而爱好钱财并且爱好钱财的人执掌了统治权,那么军阀政体就会相应地变成寡头政体。在爱好自由的民主(平民)政体中,极端自由的结果只能是极端的可怕的奴役,某些有野心、擅长鼓动的人将会控制轻信的民众、掌握国家的权力,使国家的政体演变成专制政体。因此,在柏拉图看来,在任何政体中,如果国家的性质无节制而走向极端,就会发生政体的变更。因此,只有社会各阶级的关系在“过火”与“不及”之间保持中庸才能维持所谓的和谐,国家才能稳定。这只有在哲学家为王的政体之中才能做到。

柏拉图的政体理论,在其后期的《政治家篇》中发生了变化,他认为,按照执政人数的多少和执政者是否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两条标准可以划分出六种政体:(1)一人执政的政体,按照法律进行统治的就是君主政体,否则就是暴君政体;(2)少数人执政的政体,按照法律进行统治的是贵族政体,否则就是寡头政体;(3)多数人执政的政体,相应地也可以划分出民主政体和暴民政体。柏拉图认为,一人执政的政体,如果是根据好的成文法律来统治,就是这六种政府中最好的。但是,如果他不根据法律来进行统治,那就是最坏的政体,对国民的压迫最厉害。

柏拉图所向往的理想国家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这被他称为“第一好的国家”。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家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7页。。该乌托邦的第一条要求就是,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哲学家天生就具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爱好和亲近真理,具有正义、勇敢和节制的美德。他们对知识具有洞见能力,能把握永恒不变的事物,在千差万别的事物多样性中不会迷失方向。“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我们前面所描述的那种法律体制,都只能是海客谈瀛,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已。”〔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5页。哲学家要成为统治者,还需要有政治管理能力,“没受过教育不知道真理的人和被允许终身完全从事知识研究的人,都是不能胜任治理国家的”同上书,第279页。。具有良好天赋的人,既要通过教育使其灵魂达到最高的知识,发现善的本质,他们所受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体育、音乐、算术、几何、天文学,这些是培养他们的美德和发现善的理念的能力必不可少的。然后,他们要回到现实中来,把善的理念应用于现实之中,管理国家、公民和他们自己。只有这样,统治者才能更清醒地管理国家。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依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而不是法律。法律是不能与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拟的。哲学家治理国家所要注意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全民教育,为国家培养具有美德的优秀公民。只要每个公民都受到良好教育并成为优秀公民,社会的秩序就会有条不紊。柏拉图认为,无论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法治都没有太大的作用。就立法而言,在社会失序的国家里,法律制定出来也不会得到有效遵守,根本无济于事。相反,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的制定并不困难,洞悉真理的哲学家可以依据他关于正义的知识轻而易举地制定出法律,或者从前人的法律中引申出现行的法律。就执法而言,在理想的国家中,法律会束缚哲学家的手脚,把法律强加给贤明的哲学王是不恰当的。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容易地发现。

然而,柏拉图并不是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他的意思是:良好秩序的形成,取决于统治者和公民的良好品德,这是决定性的因素;国家没有必要在每件事情上都制定法律,例如市场交易的法律,关于诉讼的法律,关于赋税的法律,关于公安、海港的法律等等,否则,统治者就会永无止境地忙于制定和修改繁琐的法律。事实上,柏拉图关于理想国家的财产公有制、教育制度、婚姻制度的原则,都需要用宪法和法律规定下来。人治并不意味着取消一切立法。在《理想国》中,他称治国者为“国家和法律的护卫者”,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法律在哲学王统治下的国家中的作用。

四、立法思想

按照理想国家的建国原则,国家要实行哲学家的统治、公有制,实行严格的教育制度,而这些在现实的各国制度中都是不存在的。柏拉图不仅是一位政治法律思想家,而且还是一位有政治抱负的人,他对乌托邦的设想不是要留于纸上谈兵,他完全可能有将它付诸实行的打算。〔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0页。他在叙拉古失败的政治经历就说明了这一点。在其哲学和政治生涯的早期,柏拉图相信一定能够建成由哲学家统治的最好国家,因此,他很关心其理想的乌托邦如何在现实之中实现的问题,立法是该问题的核心。

柏拉图意识到,他的理想国家的方案与现行各国的政治制度相差很大,所以,他的政治理想的实现必须依靠立法者把旧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干净,然后再按拟定的政治制度蓝图建立理想的国家,就像在一个白板上画画一样对国家和人民的品质作全新改造。当然,这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立法者还要擦擦画画,尽可能地把人的特性改造成理想的样子。从表面上看,这种见解似乎有理,但实际上并不科学。因为一个社会或者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旧的习俗是不可能像画板那样洗刷干净的,人们的意识更不可能经过一次洗刷就能变成一张白纸。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与旧的法律制度之间具有或多或少的连续性,它不得不在法律的形式与内容上对旧的法律制度有所继承。而且,一种脱离人们的道德水准或价值观念的法律制度可能破坏社会的稳定,反而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柏拉图强调,统治者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他们每一言每一行都应该是为人民利益考虑。这种观点在立法上就体现为,立法不是为了服务于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服务于城邦全体人民的幸福。法律运用说服或强制,使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和谐,使他们把各自能向集体提供的利益让大家分享。而它在城邦里造就这样的人,其目的就在于让他们不各行其是,把他们团结成为一个不可分的城邦公民集体。当然,在他的思想中,考虑到全体公民的利益并不等于把他们的利益放到同等的地位,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例如,卫国者的政治权力和其他权利方面都应该享有特权。

五、人治与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人治与法治思想在其一生中经历了重大变化。在《理想国》中,他主张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就是主张人治,对法律的作用持消极态度。《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两部著作表现了柏拉图晚年观点的变化。《法律篇》体现了柏拉图的法治观,《政治家篇》则是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桥梁。《政治家篇》一方面仍然坚持人治优于法治,另一方面又开始论及法治本身的基本原则,表明柏拉图此时已开始逐渐重视法的作用。

在《理想国》所设计的乌托邦中,国家是通过人治方式进行统治,即主要依靠哲学王来治理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作为统治者的哲学家知识渊博,热爱真理,无私无畏,襟怀广阔,理解力和记忆力超群。在哲学王的统治下,国家就会充满智慧和勇气。没有哲学王的统治,国家就会陷入灾难。

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坚持认为,虽然君主要有制定法律的本事,但是,对国家来讲,最要紧的事情不是这些法律的实施,而是要选一位聪明的、有当君主资格的人来进行统治。这是因为,人和人、行为和行为、事和事千差万别,在人类生活中没有静止不变的事物,不可能用一项简单的法规处理每一件事情。它不可能对每一件事情都是适宜的,但它又不允许任何人做任何违反他命令的事情,既使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允许人们作出恰当的决定,尽管这样做比他自己规定的办法好得多。与此相反,运用统治艺术治理国家的君主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区别对待,能够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适宜的决定。在肯定人治的优点的同时,柏拉图也并不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实际上他对人治的青睐,只是相较于统治者与法律的作用而言。治国在更大的程度上需要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才智与品德,还是依靠法律,在这一点上,柏拉图更看重前者。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开始重视法治的作用。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重视立法工作。柏拉图认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的理念,公正和非公正的标准是立法关注的首要问题,只有秉持公正与善的理念,制定的法律才能是好的法律。那些主张法律是强者的命令的人,只会用法律来永久地保持自己的权势,这就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

第二,强调守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至上权威事关城邦的存亡。当国家不依靠“哲学王”而依靠法律来统治时,一旦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国家的治理就成为空谈。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人们应该服从那些具有永久性质的东西,将根据理智来进行的分配规则称为“法律”。但是,如果某个人、若干寡头或民主政体下的平民只追求享乐、贪得无厌,当让这类人统治城邦、践踏法律时,城邦就必定蒙受灾难。在国家的公职安排中,谁最服从已制定的法律,谁就应担任祭神的最高职位。国家的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这表现在柏拉图的法治国蓝图中,法律享有最高的权威。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城邦就遭殃。然而,如果法律在统治者之上、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城邦和人民就得享安宁、享受神赐予的一切美好之物。为了使人们遵守法律,可以采用劝说和暴力这两种方法。以往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在立法时往往只采用暴力手段,没有使法律兼具说服性和威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