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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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338年,希腊北方的马其顿人先后征服希腊各城邦国家,使它们沦为马其顿的附属国,希腊进入了希腊化时代。在此阶段,亚里士多德之后,有两个重要学派即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在当时和后世具有重要影响。

一、伊壁鸠鲁学派

伊壁鸠鲁(Epicurus,前341—前270)是古希腊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哲学家。他出于萨摩斯岛,其幼年是在那里度过的。据他自述,他14岁开始学习哲学,在18岁时,即大约亚历山大大帝去世的时候,他来到雅典,就学于学园派的桑诺克拉特。公元前322年,在他19岁时,与全家逃离雅典,来到小亚细亚。此间,跟德谟克利特的弟子劳西芬尼学过哲学。在此过程中,伊壁鸠鲁熟悉了亚里士多德和阿那克萨戈拉等早期哲学家的哲学,并继承、修正和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哲学,逐渐形成自己的哲学思想体系。公元前311年,伊壁鸠鲁创立了自己的学校,最初在米特林,后来在兰普萨卡,公元前307年以后就在雅典。伊壁鸠鲁在雅典过着平静的生活,购买了一所房子和一座花园,他就在花园里讲学,逐渐形成了伊壁鸠鲁学派。这座花园被称为“伊壁鸠鲁花园”,伊壁鸠鲁学派也被称为“花园学派”。公元前270年,伊壁鸠鲁去世。

据记载,伊壁鸠鲁的著作多达三百多卷,其中重要的有《论自然》、《准则学》、《论生活》和《论目的》等。现存的只有3封书信和一些残篇。

(一)原子论

伊壁鸠鲁是一位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他在哲学上继承和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他提出,原子是万物的本原,虚空(空间)是原子存在和运动的场所,数量无限之多的原子在无限广阔的虚空中结合和分离形成无限宇宙以及在其中生灭变化着的万物。原子有多种运动形式,包括垂直下落的运动、稍微偏离直线的偏斜运动和碰撞运动。这打破了德谟克利特机械因果性的思想锁链,既承认物质运动的必然性也承认偶然性。

伊壁鸠鲁认为,人的灵魂是由更精细更易动的原子构成的。灵魂与身体结合以及由二者的结合引起的相应运动产生感觉和意识;灵魂与身体分离,构成灵魂的原子即随之分解,感觉和意识就不复存在。人死魂灭。

他反对宿命论,认为神灵是由更精细的原子构成的,他们住在诸世界的间隙里。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发展、变化,无需神的干预。人不是机械单纯的工具而是有意志的自由生命,神同样也不能干涉人的事务。

(二)快乐主义

伊壁鸠鲁学认为快乐是生活的目的。古希腊哲学家关注善,善是其伦理学的核心。在伊壁鸠鲁这里,善被归结为快乐,快乐就是善、就是幸福。快乐来源于嗜好、爱情、视觉和听觉所带来的快乐。“如果抽掉了嗜好的快乐,抽掉了爱情的快乐以及听觉与视觉的快乐,我就不知道我还怎么能够想象善。”快乐分为身体的快乐和心灵的快乐。一方面,身体的快乐是基本的,“一切善的根源都是口腹的快乐;哪怕是智慧与文化也必须推源于此”〔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09页。。另一方面,他主张心灵快乐高于身体快乐,强调通过知识的智慧寻求心灵的安静。

他的快乐观不是表现为对追求财富与荣誉的追求,这些是徒劳无益的。人生最大的快乐就是没有痛苦,最大的痛苦是对神灵和死亡的恐惧。因此,应当放弃包含更大痛苦的快乐,节制欲望、远离政事、审慎地计量和取舍快乐与痛苦的事物,达到身体健康和心灵的平静,这就是生活的目的。因此,他提倡节制、朴素的生活。他说,当我靠面包和水而过活的时候,我的全身就充满着快乐,而且我轻视奢侈的快乐。但是,不应该把伊壁鸠鲁理解成一位禁欲主义者,他既不禁欲也不完全反对纵欲。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他认为,如果纵欲能够使身心得到满足,那么纵欲也不是邪道,只是应当避免纵欲可能造成的痛苦后果。

伊壁鸠鲁以快乐为道德的目的,但并不导致一种个人主义的伦理观。相反,他重视友谊,认为快乐只能在朋友的交往之间才能实现。他的快乐主义原则产生出社会合作、正义和友谊的道德准则。

(三)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论的创立者。马克思曾评价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t social[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7页。伊壁鸠鲁是从他的伦理学出发论证其国家起源观的。既然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和快乐,即身体的无痛苦和心灵的宁静。每个人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会采取一切手段,甚至不惜违反正义。这样,人们之间必须彼此妨害,最终违背追求幸福这一目的。为了摆脱这一困境,人们开始寻求妥协:每个人在尊重别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利益。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国家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在相互约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与他的国家观相适应,他认为,法律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工具,其目的就是宣示正义。正义也是社会协定的产物:正义不是绝对的,而是在这一个或那一个地方的人们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常规协议,规定一个人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所伤害。正义或非正义只在能够相互协商的生物之间才能产生,只在实际交往的具体环境中才能产生。很明显,正义是一种社会德性。总的来说,正义对一切人都是相同的,因为它对人们社会关系有用。正义的用处在于摆脱伤害和恐惧,可以说,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只有依靠正义才能达到完全的快乐。

伊壁鸠鲁的学说受到其历代弟子的遵守,在希腊—罗马世界得到了广泛传播。伊壁鸠鲁学派作为最有影响的学派之一延续了4个世纪。公元3世纪以后,伊壁鸠鲁的学说成了基督教的劲敌。在中世纪,伊壁鸠鲁成了不信上帝、不信天命、不信灵魂不死的同义语。文艺复兴时期,伊壁鸠鲁的学说对早期启蒙思想家产生了一定影响。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论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直接先驱,他的伦理思想对英国边沁、詹姆斯·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产生了影响。

二、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和罗马前期一个有重要影响的哲学派别。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芝诺(Zeno,前336—前264),创始时间约为公元前308年。该学派是在雅典城一个著名画廊创立的,画廊在希腊文中叫斯多葛(stoikoi),所以,该学派被命名为斯多葛学派(Stoies),也称为斯多葛学派或者画廊学派。

斯多葛学派存在的时间很长,一般分为三个时期:早期斯多葛学派(从公元前308年—前2世纪中叶),代表人物有芝诺、克雷安德和克吕西波。中期斯多葛学派(公元前2世纪中叶—公元1世纪末),代表人物有巴内修斯和波塞唐纽斯。晚期斯多葛学派(公元1世纪—2世纪),代表人物是辛尼加、爱比克泰德和奥里略。斯多葛学派在古希腊和罗马都具有重要影响,它所阐发的自然法思想、平等思想以及世界主义思想都成为西方思想宝库中弥足珍贵的财富。

(一)“按照自然而生活”

斯多葛学派的基本精神是“按照自然而生活”。这一箴规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法学方法论上的意义;二是伦理学上的意义。

从法学方法论上看,“按照自然而生活”对自然法学说来讲的精要之处是在自然秩序与人类社会秩序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力图从自然秩序中寻求人类社会的正当秩序的依据。自然就其最简单、最本真的意义上讲就是指物质宇宙,而自然法学说起源于并且超越了“自然”这一概念。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家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一个有形的宇宙,并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1页。。芝诺提出,“按照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德性而生活”,顺应自然的生活就是有德性的生活。

这样,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解释“自然”、赋予“自然”以何种意义。在斯多葛学派中,自然是与理性相连的。自然是指受“逻各斯”(自然理性)支配的元素、事物以及事物生成与毁灭的过程与规律。宇宙间万事万物都共享着同一个理性,受理性的支配。自然法就是理性、是理性的体现。宇宙间一切事物,包括无机物、植物、动物和人都是自然的组成部分都受理性的统治,即受自然法的统治。当然,自然的各构成部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组成了一个自然的阶梯层次,人因为具有理性能力而高于其他三个部分。但是,人并没有处于宇宙中的最高端,处于最高端的是神。这样,人类既具有动物所共同具有的自然本能,求自保、自爱和自利,也具有其他动物所不具备的天性,这就是求自由、平等,追求有德性的生活。这样,“按自然而生活”就是“按照理性生活”。

从伦理学上讲,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的生活方式应该是清心寡欲的生活。例如,要节衣缩食,安其所乐,不要发怒,一餐饭不要吃得太饱,一瓢水不要全喝,要住陋室等等。“按照自然而生活”这种行为准则在罗马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于有权势的阶级有一定影响力。相对由于对世界的征服与掠夺而滋生的奢侈与荒淫,在斯多葛学派的戒律影响下产生的生活方式更加值得提倡。这些禁欲主义的戒律后来被基督教神学所借鉴。

(二)“人人平等”

斯多葛学派的第二个伟大贡献就是人人平等的主张。它认为,一切人天生都是平等的。人的群居性决定了人们必然结成社会,但社会应该采取何种结构?按照斯多葛学派的观念,所有的人都应该相互尊重,而且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

斯多葛学派主张,既然所有的人都是神的子女,任何人就都是平等的。不管希腊人和野蛮人、上等人和下等人、城邦公民和外来人、奴隶和自由人、富人和穷人,所有的人都应该一律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唯一本质区别,就是有智慧的人与愚蠢的人之间的区别,也就是所谓上帝可以引导的人和上帝必须拉着走的人之间的区别。人与人的平等是自然造就的,而自然本身是统一和完美的,代表宇宙最高的善。人都是神之子,人互为兄弟。

平等思想是斯多葛学派对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的独特贡献。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公平正义等问题作了系统阐述,但他们并没有着重关注平等问题,反而将不平等视为天然合理的事情。他们都把奴隶喻为会说话的工具,不可能享有与城邦公民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思想与现实的背景下,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弥足珍贵。这一思想一经产生,便具有无穷的思想魅力,展现了斯多葛学派“胸怀全球的人道主义”,为后世政治法律思想注入了活力。

(三)“世界城邦”与“世界公民”

以自然法思想和人人平等思想为基础,斯多葛学派还发展了在人类思想与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中极为珍贵的世界主义口号。芝诺认为,有理性的人类应当生活在统一的国家之中,这是一个包括所有现存的国家和城邦的世界城邦。它的存在使得每一个人不再是这一个或那一个城邦的公民,而都是“世界公民”。斯多葛学派提出大一统的国家学说绝非偶然。早期斯多葛学派哲学家大多出生于希腊本土以外地区,例如,芝诺本人就是塞浦路斯人。他们生活在文化交流空前活跃的希腊化时代,对希腊哲学家狭隘的民族优越感和城邦政治持反对态度。而“世界城邦”的思想正好为后来兴起的罗马人帝国提供了思想基础,并且有利于希腊哲学和文化的传播。

值得指出,斯多葛学派思想的上述三个方面虽然是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们在斯多葛学派这里以及后世的自然法学说中往往是紧相伴随的。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思想史的各个时期得到继承和发扬光大,影响了后世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与制度的进程。稍后,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促进了罗马人的法学研究,希腊哲学和罗马法这两大西方文明源泉在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这里发生交汇。斯多葛学派产生和发展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它的影响远远超越了这两个时期。

古希腊大部分理论在论证其哲学和政治法律观点时都是从自然出发的。希腊的“自然”(nature)就这个词本身的含义而言无疑是指物质宇宙,但这个物质宇宙完全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早期的希腊哲学家习惯把宇宙结构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他们对这种原则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是运动、强力、火或者湿气等。后期希腊各学派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而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这里,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成某种一般性简单规则的现象。“按照自然而生活”,这一哲学上的律令使自然现象与社会的伦理与道德现象之间产生了直接关系,二者被认为具有同构性。以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为基础,论证政治、伦理和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推论出一些被认为具有正当性的规范,这是古希腊人为后世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为后世历代法律思想提供了一种称为“自然法”的思想方法。梅因指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3页。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期多葛学派之前,已经有自然法思想的萌芽。正式提出自然法学说的是斯多葛学派,其创始人芝诺的最重要贡献就是自然法,他阐述了自然法的定义、自然平等观、世界国家、世界政府和世界法律等具有原创性的思想。这些思想直接为西塞罗所继承,得到进一步系统化和理论化,通过他而传于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