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一、“技术”的含义及其分类
(一)“技术”的含义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77年出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贸易手册》一书第1章第78条第8款中定义如下:“技术是一种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业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这一定义是迄今为止国际知识产权学界有关“技术”的比较全面而完整的定义。根据该定义,它将技术分为如下三部分:制造产品的系统知识;一项工艺的系统知识;有关服务的系统知识。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应在广义上来理解,而不应仅仅理解为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
(二)“技术”的分类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常见的转让技术包括以下几种:
1.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
从专利权的形式划分,专利权分为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从专利权的客体来讲,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通常情况下,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必须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专利主管部门审查之后才能获得。
2.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对于商标权的取得,世界上有三种做法:(1)使用原则:指按使用商标的时间先后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即首先使用商标者获得商标权,而商标注册只是手续而已;(2)注册原则: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时间次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先注册者获得商标权,根据此原则,申请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必要条件;(3)使用与注册相结合原则:即使用与注册互相补充,这种原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是注册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已经使用的商标方可注册,另一种是只要先使用了商标,虽未注册,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上述三种做法中,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原则。
3.版权
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是指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影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版权或著作权的获得通常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或机构审批,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产生版权或著作权。这一特点使之区别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实行登记原则,即只有作品经过登记方可取得权利。
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享有的权利被称为版权或著作权的邻接权。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邻接权作为与版权密切相关的权利,对其保护甚有必要,只有保护了邻接权才能实现对版权的全面保护。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know-how)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专有技术”一词是在英美法律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但各国对其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但究其共同特征则有以下几点:
(1)广泛性。
(2)秘密性。
(3)实用性。
(4)可转让性。
(5)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
(6)同时拥有性。
(7)非专利性。
专有技术不申请专利则不受专利法保护,但是并不等于不受其他法律保护。各国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通过合同法保护。
(2)通过侵权行为法保护。
(3)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4)通过刑事法律保护。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技术贸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又称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跨越国境”是指转让技术作跨越国境的移动,而不是单纯看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国籍是否为不同国家。尽管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但如果其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境内,其技术转让并没有跨越国境,因此不构成国际技术转让。
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由此可见,在我国,国际技术转让的判断标准是以转让技术作跨国移动为标准的。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情况不是很多,原因是,由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对技术转让方日后利用转让出的技术很不方便,需要征得受让方许可,同时,受让技术所有权的一方虽然支付了转让费,但技术转让人实际仍掌握该转让技术,因技术是装在持有人的头脑之中的,购买技术的一方得到的只是图纸资料,所以对技术受让方来讲,受让技术使用权即可达到其经济目的,同时比受让技术所有权还支付较少的转让费。由于上述原因所致,绝大多数技术转让只是转让技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样也就使得许可协议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跨国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法院(仲裁)判例、国际组织内部决议、一国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法律。
在国际公约方面,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联合国贸发会开始着手进行技术转让方面的立法,并于1978年拟定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交参加会议的成员讨论。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分歧严重,使草案至今未获正式通过。然而草案本身的制定就意味着国际技术转让已引起各国普遍重视,并为各国制定本国的相关法律及进一步进行双边或多边国际性协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包括序言和9章内容。这9章分别是:定义和适用范围;目标和原则;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限制性惯例;当事人各方责任和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国际协作;国际性体制机构;适用的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我国目前在技术进出口方面主要颁布了以下专门法规:
(1)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2002年1月1日实施的由外经贸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3)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除上述专门法规之外,我国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对技术转让也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