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入门:法学资料与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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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例汇编

第一节 英美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审判的一个基本原则便是相似问题以相似方式处理,在普通法领域中,这个原则以法律语言表达就是遵循先例原则。简而言之,这个原则是在要求先前法院对某一个案件作出的判决原则将会指导后面类似事实案件的审判遵循。换言之,如法律事实类似时,以前怎么判,后面的案件也怎么判。以前法院判决成案例被作为一种法源(source of law)以便对未来类似法律发生纠纷作判决的准绳。通过如此诉讼程序而发展出来的法律被叫做判例法、法官造法以及普通法。

一名法学院学生应该了解的第一件事为并不是法官在其审判过程中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具有拘束力或者都构成具权威性的判决先例(persuasive precedent)。法院判决中具有拘束力要件的判决被称为“判决原理”(ratio decidendi)。英国法理学大家Rupert Cross描述判决原理时说:“法官在作出其判决过程结论中被视为必要步骤的明示或暗示法律原则。该规则已经被法官采纳以支持其推理过程,或者是其对陪审团所发指令的必要组成部分所得到的结果。”倘法官提出了一个对“待裁决事项”的决定没有法律上拘束力时,这个原则被称为法官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它并不具有拘束力,尽管它或许具有某些程度的权威说服力。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数量非常巨大,英美法学者不仅需要参照英联邦国家法院的判例法,还需要参照英国法院的及美国法院的判决,有时候甚至还要遵循适用普通法规则的英联邦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案例等。英国判例之所以被遵循是因为英国判例法是所有适用普通法国家的鼻祖,这些国家的法律是在英国法律的基础上慢慢建立起来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早期作为英国殖民地一分子之时,接受了大量殖民地时期在英国本土所实行的法律或判例。这些英国法律或判例在殖民地环境下得到了合理而有效的适用。这种对英国法律或判例的继受并没有停止,直到今天一些国家在审判案件中当找不到本地有关先例的时候,当地法院还会将英国法院判例作为指引而为判决的参考依据。当然,英国不同级别法院作出的判决所蕴涵的价值之大小仍然需要加以考虑。

以澳大利亚为例,像英国一样,一个法院的判决对法院等级系统中所有位阶在其下的法院都具有拘束力,这一原则推展乃实践了各级法院审判的一致性。英国、美国以及澳大利亚一般法院分级系统即采此原则。因此,我们可以了解州最高法院有义务遵循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和枢密院(Privy Council)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大多数英联邦国家或地区已不再遵循其判决,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判决;最高法院有义务遵循枢密院的判决,而没有义务遵循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各个州最高法院之间是平等机构,因此没有义务互相遵循各自的判决。与之相似,州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没有义务遵循同一法院另一名法官的判决,尽管他有义务遵循法院全数庭(full court)的判决。在澳大利亚,法院一般不需要严格遵循自己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过在实务中,只有某法院的先前判决被认定存在法律上错误的时候,该法院才能推翻自己先前所作成先例的判决。

英国法院判决的重要性有多大,可由作出该判决法院的地位高低来决定。在英国法院层级中位置越高,其作出的判决便越有权威性。如果英国法院判例和澳大利亚最高法院(High Court)判例之间在某一问题上存有争议时,何者为优先适用?直到最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还坚持一种观念,即如果英国上议院即最高法院(House of Lords)的判决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早先判决存有冲突,此时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以及其各州最高法院都应该遵循英国上议院的此一判决,而不再考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判决。不过现在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宣布如果它认为英国上议院的判决是错误的,那么它可以不再遵循该判决。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英国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刑事上诉法院(Court of Criminal App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