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文明论:美国文明与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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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美国黑人的地位及其演变

黑奴制在美国存在了200多年,17世纪可算是它的早期发展阶段。但早期美国黑人的社会地位究竟如何?应当怎样认识早期美国黑人地位中某些矛盾现象?其地位后来又发生了什么样的演变?在美国奴隶制起源研究中,这是经常碰到但又并未完全弄清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美国虽然已有许多研究,但在我国迄今尚无专文论及。因此,在这里特做一些简略的探讨和说明,以求得对此问题研究的深入。

其实,还在17世纪中叶,黑人已几乎遍及当时的整个英属北美殖民地。早在1619年8月,“第一批黑人”就由荷兰人从几内亚运抵弗吉尼亚。E.Arber and A.Bradley, ed., Travels and Works of Captain J ohn Smith, Edinburgh.1910, Vol.2, p.541.大约在1628年,在康涅狄格住宅和城堡建设中,也已有了使用黑人的事实。据历史记载,首批黑人来到马里兰的时间,不迟于1634年。在德拉瓦尔河右岸,1636年左右就开始采用黑人劳动。虽然到1638年马萨诸塞才首次输入黑人,而在新尼德兰(即纽约)拥有大批黑人劳工的已不乏其人。总之,17世纪上半叶结束之时,从南卡罗来纳到新英格兰的大西洋沿岸,已到处可见到黑人的踪迹。

不过,从黑人在各殖民地人口中的比重看,这一时期较之18和19世纪来说,还是微不足道的。第一批由荷兰人运抵詹姆士顿的黑人只有20名。弗吉尼亚黑人的数目,在英属北美各殖民地是增长最快的,但到1625年才达到23名,到1649年也只有300名,而当时该殖民地的白人有15000人。据估计,整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黑人,1663年时不超过1500名。造成北美殖民地黑人人数增长缓慢的原因何在?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当时对这些殖民地的黑人贸易,还操控在荷兰人和西班牙人的手里,由于这些老牌殖民帝国的垄断和排斥,英国的黑人贸易实际上尚未形成规模。此外,当时奴隶价格昂贵,一个白种契约奴的花费一年大约仅2—4美元(衣食除外),而买一个黑人却要18—30美元,对许多人来说还难以负担,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19世纪,美国史学界一般都认为,第一批黑人是作为“奴隶”(slave)来到弗吉尼亚的。第一位研究早期美国奴隶制问题的专家菲利普·A.布鲁斯,在1896年发表的两卷本著作《17世纪弗吉尼亚经济史》中,也基本上采用了这一传统观点,尽管他同时又指出“白奴”和“黑人”之间的原始差别,在于黑人是“终生服役”的。Philip A.Bruce, Economic History of Virginia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New York,1896, Vol.2, pp.57-130.但是,在布鲁斯的著作发表6年后,詹姆斯·C.巴拉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历史和政治学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弗吉尼亚奴隶制度史”的重要论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指出,第一批黑人最初仅仅是作为“奴仆”(servants)从事劳动的,而且直到1660年他们也还未开始演变为奴隶。James C.Ballagh, A History of Slavery in Virginia, Baltimore,1902, pp.28-35.这可以说是对美国史学界传统观点的一个大胆的修正。

尽管詹姆斯·C.巴拉的观点引起了长期的争论,但他的观点实际上得到了许多学者包括不少美国进步史家的普遍承认,例如,在塞缪尔·莫里森等所著《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中就认为:“第一批黑人都是契约佣工。”S.莫里森等:《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1页。美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威廉·福斯特也说:“黑奴最初得到像契约奴隶那样的待遇。”威廉·福斯特:《美国历史中的黑人》,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28页。关于这方面的史料,虽然我们掌握得还不多,但已有的证据可以说明,在1623—1624年弗吉尼亚户籍簿上,黑人和白奴一样的确是被当做“仆役”(servants)登记的。D.Mannix, Black Cargoes, A History of the Atlantic Slave Trade,1518-1865, London,1963, p.58.著名经济史学家F.香农,在《美国人民经济史》中写道:在1656年以前,“一些奴隶在期满后确实获得了解放,而少数黑人变成了土地所有者,至少有一个〔黑〕人自己拥有一个奴隶。”F.Shannon,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p. 82.此一论断自然也是以承认黑人契约奴仆的存在为前提的。据有的美国历史学家的考证,这个自己拥有奴隶的自由黑人,就是一个名叫安东尼·约翰逊(Anthony Johnson)的人。J.Russell, “Colored Freeman As Slave Owners in Virginia”, Journal of Negro History(July,1916), pp.234-237.因此,早期美国黑人在习俗上享有类似“契约奴”的待遇,应该是可信的。

不过,白种“契约奴”本身的地位也相当复杂。一方面,契约奴的实际地位“类似于”奴隶,因为契约奴的服役期(一般2—7年)是有限的,贪婪的老板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榨取更多的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加重对他们的剥削,而“契约奴”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的”,另一类是“强迫的”。后一类的地位又较前一类低,因其中不少人原是罪犯,是从旧世界流放到殖民地的,这种身份使他们难以获得更好的待遇。尤其是在殖民时代初期,契约奴的服役期特别长,大约7—10年甚至10年以上,不少人就死于服役期。而且,契约奴常常也有被主人当做财产加以转卖,甚至被主人借故杀死的;但另一方面,契约奴又“不完全等于”奴隶,这是因为:第一,契约奴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为主人服役,而不是“终生”为主人服役,期满后不仅可以获得自由,而且还可分得一份土地。据统计,在弗吉尼亚代表议会中,过去当过“契约奴”的代表,在1629年占代表总数的16%,在1662年这一比重提高到43%。赫·摩里斯:《为美国的自由而斗争》,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3页。这一事实说明,契约奴在获得自由后,与其他自由人完全平等。第二,比起黑人来,契约奴得到较多的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主人残酷虐待其奴仆。例如,1657年,马里兰有一个主人,就因任意杀死奴仆被处以绞刑。正因为如此,在英语著作中谈到“契约奴”时,一般使用的是“servant”一词,而不是使用的“slave”一词。这说明,“奴仆”和“奴隶”这两类人的实际地位显然不同。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黑人在奴隶市场上被出卖时本是“连同自己的劳动一次而永远卖给自己的主人”的,为什么在殖民时代初期他们却可以像白种“契约奴”那样获得自由呢?马克思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我们以为,这种似乎矛盾的现象,只能以当时殖民地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程度来解释,因为任何社会关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的。其时,英属北美殖民地刚刚建立,种植园经济尚未发展起来,唯一使用较多劳动力的烟草栽培,直到1675年还主要是白种契约奴承担的。而其他两项重要农作物开始种植的时间都很晚,水稻是在1694年,蓝靛是在1734年。如果我们把奴隶制看做后来美国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早期黑人的地位及所受待遇说明这种社会经济结构还远未完全形成。而且,在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英政府是反对在本土及殖民地发展烟草种植的。据记载,直到1614年,伦敦的烟草商店(shops),也只有大约7000个。在价格方面,1619年,每磅烟草只卖3先令,10年后才涨到3镑;但此后将近百年内,弗吉尼亚烟草的平均价格仅2镑而已。在烟草价格和销路均极不稳定的情况下,种植者往往不得不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在马里兰最初就有法令规定:每种一英亩烟草必须种两英亩粮食。而当时几乎所有殖民地的黑人,不仅被雇来从事农业生产,也被雇来从事伐木、捕鱼、狩猎,等等。尤其在北部各殖民地,大部分黑人都集中于城镇干粗活,当手艺人和家庭奴仆。总之,无论是北部还是南部,黑人最初主要用于家务,只部分用于生产劳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当生产的目的主要还是直接满足本地需要时,黑人劳动还带有一种温和的家长制的性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64页。

再说,由于当时殖民地正处于初创阶段,这里的一切事情都可能具有试验的特点,究竟采用何种劳动制度有利,当时并无定论。有一个历史情况,很值得我们注意,就是:在美国黑奴制兴起过程中起过决定性作用的烟草种植园,也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采用黑人劳动的,其实白种契约奴曾是这类种植园所采用的最早的劳动制度,有的烟草种植园主甚至还试用过“自由劳动”制,只是在经营者遭到贫穷和破产之后才将其放弃。F.Shannon, op.cit., p.80.那么,又应当怎样来解释这种现象呢?只能这样来解释:由于当时北美大陆地广人稀,移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定居之地,并非一定要受雇于人,因此某种强制性劳动就有了客观的必然性。但当时种植园经济不发达的状况,决定了奴隶主势力本身的相对薄弱,而在其势力还未强大到一定程度时,自然也无力把对黑人的压迫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正式将它固定下来。所以,白种契约奴作为殖民地初期的主要劳动制度,就成了剥削黑人的一种暂时借用的形式。由于当时黑人在殖民地劳动队伍中数量不多,而黑人和白奴的劳动工种上又无多大差别,这种“暂时借用”也才有可能。这种状况的改变,只有在种植园经济多少有些发展的情况下,才会慢慢发生。

还应当指出,在黑人和他们的主人之间,其实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真正的“契约”,二者之间也不可能订立什么正式的“契约”,因为种植园主在获得这些黑人商品时,与之打交道的是贩子而不是黑人本身。所以,尽管黑人和白奴都是主人的“奴仆”,但从根本上说黑人的地位要比白奴低得多,因黑人要受阶级和种族双重压迫。正如一位美国历史学家指出的:“可以说,黑人早已被‘Negroes’一词把他们与白人分开了。”Allen Weinsten and Frank Gatell, ed., American Negro Slavery, Cambridge,1968, p.17.例如,据研究,在最早的弗吉尼亚人口调查中,黑人和白人就是被明显地加以区别的,有的地方甚至根本不给黑人取名。正因如此,在英国的殖民地,也和在法国和西班牙的殖民地一样,“黑人”(negro)一词常常成为“奴隶”(slave)的同义词。在塞缪尔·罗彻斯和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中,“奴仆”(servant)一词则几乎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奴隶”。Allen Weinsten and Frank Gatell, Ibid., p.26.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早期阶段的英属北美殖民地,黑人所受到的“契约奴”待遇,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受主人奴役的地位,只是在实际待遇上较为温和一些罢了。

尽管英属北美殖民地经济最初发展缓慢,但是各殖民地对宗主国的明显益处,促使英政府采取措施以加快殖民地的发展,尤其是那些获利较大的经济部门。詹姆士一世曾撰写《清烟运动》一书,指责说“吸烟是一种不良的嗜好”,极力反对将烟草引入英格兰本土;但当他发现烟草能增加弗吉尼亚的财富时,便决定改变以往对烟草种植的僵硬态度,转而采取从殖民地烟草种植中牟利的政策,并为此亲自制定了烟草进口的垄断措施。1619—1653年间,英政府颁布一系列法律,一面阻止在英格兰本土栽培烟草,另一面又鼓励按保护关税从弗吉尼亚进口烟草,这就为烟草种植在北美殖民地的扩大创造了条件。据统计,詹姆士一世从烟草进口垄断中,每年至少可获利16000英镑。F.Shannon, op.cit., p.64.任何经济的发展,都必然因人们实际生活的需要,而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奴隶制种植园也不例外。当英格兰市场为烟草输入敞开之后,南部殖民地烟草种植便迅速发展成一种规模经济,烟草种植场成为当地第一个获利最大的奴隶种植场。据统计,英国的烟草进口,从1615—1638年增加了124倍,其中绝大部分来自北美。与此同时,黑人的输入和黑人劳动的采用也迅速增加,到1712年,弗吉尼亚已有3个县黑人数目超过白人,少数种植园主拥有的黑人已在100名以上。到1690年,北美殖民地的烟草出口,总计达2000万磅之多。烟草种植园经济的发展,将大批黑人从家庭驱赶到田间,不可避免地会引起黑人地位的变化。

17世纪三四十年代之交,殖民地黑人的地位就开始有了明显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总趋势是其地位下降。表明这种变化的第一批证据,出现于1640年的弗吉尼亚。据记载,当年弗吉尼亚有3个奴仆,逃到马里兰后又被主人抓回,并受到该殖民地初级法院的惩罚:其中两个白人(一个是荷兰人,另一个是苏格兰人)被判“为其原主人增加一年的服役,然后再为这个殖民地服役3年以上”;而第三个叫约翰·庞奇的黑人,则“将在任何地方为他的主人或他的转让人服役终生,直至生命自然停息为止”。Virginia Magazine of History and Biography,(Jan.,1898), p.236.这个判决是无先例的。此后不久,该殖民地又另有7个奴仆,受到了类似于上述的判决:其中6个白奴被判增加一个时期的转让,而另1个黑人则受到“终生服役”的处罚。这是我们所知通过法院干预殖民地“主仆关系”的最初的一批证据,其后果是使少数黑人开始由“契约奴”的地位降到“终生奴仆”的地位,从而使黑人和白奴的地位有了明显的差异。

至17世纪四五十年代,在英国的殖民地上,黑人的地位日益恶化,更多的黑人(包括妇女和儿童)沦为“终生奴仆”,这在当时许多法院的记录中“都以明白无误的语言予以记载”。例如,1646年,一个黑人妇女和一个黑人小孩,被弗朗西斯·波特卖给史蒂芬·卡尔顿,并将“永远”归她们的主人使用。几年后,威尔杨·惠廷顿向约翰·波特出售了“一个大约10岁的名叫约万的黑人女孩以及她的(未来的)子女”;并规定不仅她们本人将终生为其主人服役,且其继承人也将永远为其主人服役。约克郡一财产遗嘱执行人,在1647年将8个黑人(4名男人、2名妇女、2个小孩),转让给一位名叫约翰·奇思曼的人,同时也允许此人“永远占有”这些黑人。罗拉德·波哈姆在1657年遗嘱中,将相当大一批黑人和白奴作了分配,并明确表示那些黑人将“永远”为新主人服役。等等。Allen Weinsten and Frank Gatell.ed., op.cit., p.18.这些事实说明,在17世纪四五十年代,黑人奴仆沦为“终生奴仆”在殖民地已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的事实。

一般认为,奴隶制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奴隶是可以被买卖的,其奴隶地位是“终生的”和“世袭的”。上述大量黑人被卖为“终生奴仆”的事实证明:“在1640年和1660年间,奴隶制正在迅速地成为现实。”John Russell, The Free Negro in Virginia, Baltimore,1913, p.29.正因为如此,在这20年内,各殖民政府相继通过法律,将黑人的奴隶身份及其所受待遇正式固定下来,使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成为既存事实的奴隶制逐步合法化。据记载,美国的“第一个奴隶法典”,1641年实行于马萨诸塞。接着,康涅狄格在1650年,罗得岛在1652年,弗吉尼亚在1661年,纽约在1665年,也先后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分别承认了该殖民地的奴隶制。而且,正是在这个奴隶制度合法化的过程中,在1656年弗吉尼亚法令中首次使用了“奴隶”(slave)这一概念,F.Shannon, op.cit., p.82.正式把黑人的地位定位在“奴隶”的位置上,这应是黑奴制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形成的标志。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定,奴隶的公民的、司法的和婚姻的权利均被剥夺,主人可以任意鞭打他的奴隶,逃亡者必须送回原主,造反者则要处以死刑。甚至,正如威·杜波依斯所指出的:“钉十字架、火焚和饿死都是惩罚奴隶的合法方式。”引自威廉·福斯特:前引书,第29页。

在各殖民地奴隶法典中,弗吉尼亚奴隶法典特别具有典型性,这不仅是因为该殖民地在英属北美各殖民地中使用黑奴劳动最早,而且还因为它的奴隶法典最系统。据文献记载,在17世纪60年代,弗吉尼亚至少颁布过5个法令,对奴隶的所谓“犯罪行为”的惩罚,作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几条规定是:(1)“任何英籍仆人与任何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黑人结伴逃亡”, “那么和黑人结伴逃亡的这个英籍仆人,在其按正式法律为自己的义务服役时,还将为补偿上述黑人逃亡造成的时间损失而服役”(1660年法令);(2)“所有在这个国家出生的孩子是奴隶还是自由人,仅仅依据母亲的情况而定;如果任何一个基督徒与一个黑种男人或黑种妇女私通,那么犯罪的他或者她将支付按正式法律征收罚款的两倍”(1667年法令);(3)“无论在什么地方,为惩罚不听话的、反对其主人、太太或监工的白奴的有效法律不适用于黑人”,“如果任何奴隶反对他们的主人,或按主人指令惩罚他的其他人,但由于惩罚过分而造成了意外死亡,那么打死他这件事不应被看做重罪,而且主人应被宣布免刑”(1669年法令)。The Annals of America,1968, Vol.1, pp.225-226.这些规定对各殖民地奴隶制的形成,无疑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因为正如一位美国历史学家指出的:“1660和1669年间通过的弗吉尼亚法典,清楚地表明了白奴(white servants)和黑奴(negro slaves)之间的区别。”Ibid., p.225.

但这并不是说,在17世纪四五十年代,所有英属北美殖民地的黑人,都一下子变成了“终生”奴隶,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在这些年代里,黑人实际上是处在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中,其中大多数人变成了“终生”奴隶,少部分则保留了原先“奴仆”的地位,也有一些黑人获得了人身自由。当然,黑奴获得自由并非按什么契约的规定,往往是由于他在主人的威逼和利诱下,告发了他的同胞的密谋和不满。据威廉·福斯特说:“到1650年,弗吉尼亚还只有300个黑人,而且他们并不全是奴隶。”威廉·福斯特:前引书,第26页。到1715年也只有1/3黑人处于“终生”奴隶的地位。从奴隶所受实际待遇看也不尽然,甚至在17世纪中叶还有法令规定,故意杀死奴隶是要犯法的,犯法者应被处以死刑。在一些殖民地法律中,奴隶还被允许向议会报告主人滥用处罚的情况,并禁止主人强迫奴隶为犯罪而去乞讨罚款,如此等等。当然,这些规定并不表明殖民当局“宽大”和“仁慈”,而是因为在当时劳动力极端缺乏,而奴隶的供应很不充足的情况下,他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珍贵的劳动力,以避免主人遭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事实上,奴隶制当时还处于发展过程中,至17世纪下半叶才最终成熟起来,并真正成为北美殖民社会的重要特征。这里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1635年以后,灾难性的烟草跌价使大批小农破产,只有那些有钱购进廉价而又可再生产劳动力的人才能获利。这促使一些种植园主扩大奴隶贸易,增加了购买奴隶的数量。其二,从1660年起,英政府采取了一项新的移民政策,禁止熟练工匠离开英格兰前往殖民地,因为有人认为“陛下的力量和光荣以及陛下的王国的财富全靠陛下臣民众多”。其三,1672年,由英国王室投资创立了“皇家非洲公司”,专门从事向美洲贩运黑奴的活动,并在1713年以后垄断这一贸易达30年之久。为了增加奴隶贸易的利润,该公司还注意改善贩运黑奴的业务,结果殖民地黑奴人数急剧增加。据统计,自17世纪70年代起,输入北美殖民地的黑奴人数,每年多达1000多人。

与此同时,北美殖民地奴隶的地位进一步恶化,首先是奴隶制所涉及的范围的扩大。如果说1667年弗吉尼亚的那个法令是把奴隶制由黑人扩大到混血儿的话,那么1692年马里兰的法令则把这个制度由混血儿扩大到少数自由白人。因为该法令规定,嫁给黑人的白人妇女也要做7年奴仆,而那个黑人则要终生为奴。制定此法的目的,本是要禁止自由白人和自由黑人通婚,但实际上它不仅不能禁止此类情况发生,反而使奴隶制的压迫更加深了。此外,黑奴的某些宗教权利也被取消了。例如,按照以往的一些法令,如1643年新英格兰联盟的法令,契约奴是受《旧约》保护的,但在1682年法令中黑人信仰基督教的自由却没有了。又如,在1692年以前奴隶被允许受陪审团审判,但此后则只能由受总督任命的人直接审理,而且黑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充当白人的证人。还有,对黑奴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按过去的法令,逃亡奴隶才处以死刑,现在任何5个或5个以上黑奴在一起活动,都将被处以死刑。这些情况表明,17世纪下半叶,黑奴制在美国最终确立起来了。

当然,黑奴制在北美各殖民地的发展并不是平衡的,黑奴在各殖民地所受待遇也并非完全一样。实际上,从一开始,北部和南部的奴隶制就有明显的差别。正如威·杜波依斯所指出的,在诸如新英格兰和纽约这样的殖民地,黑人所受的待遇大致相当于白人契约劳工;而在其他南部殖民地,“奴隶制的做法则有所变通,从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的温和奴隶制度,到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贵族等级制,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在北部各殖民地,由于土壤贫瘠和气候寒冷,没有条件进行供世界市场需要的单一作物种植,而黑奴劳动又尚未在工业部门中大量采用,因此那里不可能形成大规模生产的种植园经济;而在南部各殖民地,由于气候温暖、雨量充足、土壤肥沃,主要从事供世界市场需要的单一大宗商品作物种植,先是烟草、蓝靛、水稻,后是甘蔗等的生产,奴隶主为了赚取尽可能多的超额利润,对黑奴进行最残酷和野蛮的强制性剥削。不过,从总体上看,早期美国的黑人奴隶制还是比较温和的,因为正如威廉·福斯特所指出的,“在殖民地时期奴隶制基本上是家长制的”。只是在18世纪末,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展开,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市场对棉花需求的扩大,在南部逐渐成为美国的“棉花王国”之后,才“促使过去多带有家长制性质的奴隶制经济转变为商业性的剥削制度”。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28页。最后,我想引用H.阿普特克的话来结束本文。H.阿普特克说:“在1660年以前,黑人在法律上还没有沦为奴隶,而在1640年以前,他们在习俗上还没有沦为奴隶。”H.阿普特克:《美国黑奴的起义,1526—1860年》,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4页。早期美国黑人的地位及其演变的历史情况,大致就是如此。它说明:在新大陆这片土地上,奴隶制度作为一个正在形成的新的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整个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相一致的,也有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原载《北大史学》199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