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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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迄今尚无人对此存有异议,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认为归责原则直接决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范围、免责事项、国家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的方法等。学者关于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的认识与归责原则在民事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地位基本是一致的。归责原则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被有的学者定位为“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理由是“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因此,“确定合理的规则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成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关键”。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有的学者认为,“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如马怀德教授在《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提出,“国家赔偿中的归责原则是整个赔偿立法的基石,采用哪种原则不仅是由国家政治司法体制决定的,也直接影响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马怀德:《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页。;杨小君教授认为:“国家只有在符合归责原则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才会承担因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可见,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杨小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高家伟教授更是使用独到的语言对此表述道:“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结构的晴雨表,是国家赔偿立法基本立场的试金石,是国家赔偿范围的调节器,是法律适用解释的指南针,是国家赔偿法修改和完善的突破口,因而备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8页。樊崇义教授认为:“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它直接体现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且决定着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樊崇义、胡常龙:《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以刑事司法赔偿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

“有损害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社会遵循的基本规则之一,这条规则无关于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明确了只要有损害发生,受损害对象就应当获得救济,至于侵权人和受损害人的社会状况如何,不属于考虑的因素。人作为独立个体的主体地位得以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得到彰显。但这条规则只解决了理念层面的问题,肯定了应当对受损害的权利予以救济,至于具体到每一个案,当损害发生后,某个权利受损害人能否获得赔偿、获得多大范围赔偿、通过何种程序获得赔偿,还需要通过一系列规则来确定。在我们据以解决具体个案赔偿问题的规则体系中,归责原则无疑处于基石地位,因为它解决损害发生后责任归属于谁这个根本问题,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侵权人要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如何赔偿,诸如赔偿范围多大、赔偿方式如何、遵循何种赔偿标准、通过何种程序实现赔偿等,则是在赔偿责任归之于谁这个前提问题解决之后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的答案本身直接受到归责原则的影响。因此,归责原则问题在国家赔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只有符合归责原则所确定的赔偿发生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在权利受到国家侵犯时,获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是国家作为公权力行使者对私权利享有者公民的赔偿,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确定过程,实质上也是立法者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定位选择过程,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