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又称契约)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民法和经济法上的合同,也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以及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即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所规定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也即《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概念是这样表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由合同法调整,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合同作为一种合意,本质上要求其各方当事人从自愿的立场出发,在协商并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思的基础上使彼此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的前提和保障。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是公民、法人、国家机关,还是个体工商户,也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形式如何,是否在行政上具有隶属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他们的法律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即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及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的行为。双方或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共同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就是比较典型的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大多数合同行为都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也有一些合同则是由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例如联营合同就是这种情形。合同的这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进一步强调了合同必须是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是具有特定经济目的的法律行为,由此排除非经济意义的民事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同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应当基于它规范的交易行为,基于财产的流转和变动。合同的这种与财产有关的民事行为的特征,使其区别于社交中的一般约定行为,例如当事人约定参加一个晚会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就不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合同行为与非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与财产无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别开来。
(4)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合同依法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作为当事人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从内容上看,就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的订立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方(或数方)对于他方(或数方)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向买受人给付标的物,而买受人要向出卖人给付价款。当事人请求他方为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就是债权,而当事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即是债务。合同通过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的模式,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实现预期目的的方式。
(5)合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文件,是有关法律关系内容的记载,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了确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则相反,法律对这类合同未规定确定的名称和规则。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的法律适用,有名合同在订立、履行和发生纠纷时,除了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合同法对其专门作的规定。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这是以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来作出的合同分类。只由一方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是单务合同;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义务的合同称为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而支付代价的合同是有偿合同;反之,如果合同当事人从合同中得到了利益但他并不用支付代价,那么合同就是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承诺的方式使之成立的合同;而实践合同的成立除了承诺之外,还必须以实际交付为条件。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法律要求必须符合一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成立不规定具体形式的是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交易关系。合同是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表现,而市场是一系列交易行为的总和。因此,合同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以,人们常称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交易行为合同化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成为联结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相互之间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纽带,成为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形式,通过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可以用法律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对一些近现代出现的特别的交易关系,例如证券交易、拍卖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由于这些交易的特殊性,除了必须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之外,还需要一些特定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证券法就规定了证券交易的一些特别规则,拍卖法规定了拍卖活动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政府采购则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立法,始于1981年12月13日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3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于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在以上三部合同法律实施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为三篇(总则、分则、附则)、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三、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在订立、履行以及在变更和解除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1)平等原则,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有订约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是否订立合同,如何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都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其他人不得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己的实力和地位滥用权利、乘人之危强使对方接受显失公平的条款。双方应当公平地承担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有两方面含义:①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诚实守信、不得恶意损害对方的利益;②在法律或合同未规定时,可以依此原则判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该原则强调了遵守社会公益和守法,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适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