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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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变更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本节只讨论注册资本的变更与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这是指公司设立时所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改变,包括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两种形式。

(1)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第179条)。

(2)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大(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遵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规定。首先,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其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而,公司无论是增加注册资本,还是减少注册资本,都涉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注册资本数额的改变。所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必须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也只发生在这两种公司之间。《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程序最简便的是变更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从设立方式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大的区别。但就条件而言,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资本划为等额股份,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应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应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名称上应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而不能有设执行董事和一两个监事的情形,经理应为必设而不是任意设立。如果变更为募集设立特别是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履行更严格、更复杂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则显得较为容易,但股东应在50人以下,股东可以减至1人(不必须减为一个股东);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降至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当然,不是必须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名称应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组织机构可以结合本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灵活设置。

公司组织变更不涉及法人人格变化,变更前后仍是一体,并且,公司财产未因变更而减少,不影响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不存在导致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的风险。所以,不必设置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等,而只规定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但是,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变更组织类型,就个案而言,可能涉及公司登记诸多项目的变更。

二、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1)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公司合并的决定,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公司合并事项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175条)。这一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合并方当事人不能拒绝执行,也不能以合同变更执行。

三、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以上公司。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财产分割为两部分以上,并相应分别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177条)。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原则。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可以排除该原则的适用。如无书面协议约定,则应适用该原则。

四、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别是该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主要是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但不限于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公司的合并、分立涉及的登记也属于该条例第五章变更登记管辖。

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第29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主要有:(1)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这里,虽作为变更登记作出规定,但实质上,所谓“规定的期限”是指“设立”而言的,实际上应适用公司设立登记的规定。

公司合并、分立就更复杂一些。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表面上,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变更登记”部分,实际上它包括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必要文件并缴纳一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