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刑法国际化的原因
国际化是世界范围内刑法的发展趋势,中国刑法的国际化一方面是这种趋势在中国的体现,另一方面,它本身又进一步推动或加强了世界刑法的这种发展趋势。因而,上述刑法国际化的内在机理与外在因素对于中国刑法同样适用,下文主要是强调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国际化意义重大的两个关键因素。
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迫切要求中国刑法走向国际化。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需要与其相匹配的法律观念、法律机制与法律规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曾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新中国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又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国家而言,正在进行的以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改革,是一场亘古未有的尝试。中国刑法一向缺乏人权保障、形式合理、刑法人道、刑法的最后手段性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固有刑法观念,而且缺乏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刑法规范,尤其是经济刑法规范。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经济运行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特点或有不同,但其基本运行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等基本相同,即市场经济“具有强烈的国际同构性”,“只要一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面临在其导引下的法制现代化和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因而,我国如何尽快构建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刑事法治并与国际接轨,尤显迫切。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乏市场经济基础的法治现代化后发型国家而言,当务之急就是走刑法国际化的道路,即大胆移植西方发达国家中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刑法观念、刑法规范。这既是市场经济开放性、外向性特点的必然要求,又可以使我国充分利用后发型优势、尽可能降低因自我摸索而造成的失败成本,奋起直追刑事法治先进型国家。相反,如果硬要摸着石头过河、一点一滴地积累自己所谓的市场经济刑事法治经验,或为了强调所谓的中国特色而故意另起炉灶地搞一套背离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刑事法治体系,而置西方成功的市场经济刑事法治经验于不顾,则只会使我们彻底丧失后发型优势,大大延缓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进程。
二、民主政治改革的进行
中国正在进行的民主政治改革,必然要求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趋向国际化。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与其运行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构造出一个迥异于自然经济的政治结构模式,即民主政治,这种政治模式天然地要求法治,要求通过权利来控制权力。如同“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西方既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样,民主政治的观念和实践也起源于西方,如今源于西方的民主观念和法治已成为一种强大的国际现象和国际化思潮。与西方发达、成熟的民主政治模式和民主法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中国是从落后的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社会转变过来的,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又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经济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阶段,民主法治传统少,而封建专制主义思想观念遗留较多”。可见,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民主政治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一样也是一场亘古未有的尝试,由于没有多少固有的民主政治的本土经验可以利用,它趋向国际化是一条必由之路。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必须趋向国际化,如我国《宪法》、《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便是适应国内民主的发展并向民主的国际性方向迈进的法律表现。就刑法而言,日益深入的民主政治改革必然要求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无论在刑法观念上还是制度设计上抑或司法运作上都体现出“控权”的法治理念。然而,由于民主法治不可能孕育于自然经济形态和人治传统之中,我国向来缺乏以公民权利来控制国家刑罚权力的刑事法治传统与经验,一说起刑法,凸显的便是刑法的“王者之政”之器、“刀把子”、“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必须趋向国际化,吸收、借鉴、移植发达国家成熟、先进的刑事法治观念与刑法规范是其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