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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已被取消的年终清算
本章导读
出口退税年终清算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简单的统计报表。年终清算是以往免抵退税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本章首先介绍免抵退税清算的基本概念、意义及方法,然后介绍免抵退税清算的内容、要求及清算结果,最后结合当前形势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逐步取消免抵退税年终清算的思路,分析了今后免抵退税清算的发展方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对实行多年的出口退税清算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由于免抵退税业务年度间的衔接较多,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年终清算的业务处理过程,我们把取消前的相关规定作一个简要的描述,以便于处理以前年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