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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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规定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传递

招标单位在招标完毕后,须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中标证明通知书》的接收、传递和留存工作由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主管退税机关在取得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将原件留存备查,同时向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并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负责《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的留存和具体退(免)税业务的办理。

2.纳税人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ZB”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

申报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税务机关提供);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7)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8)电子申报数据;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3.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退税的中标机电产品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申报退税的时间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见附件)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1999年6月21日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正常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9号)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对机电产品中标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电子对审,对审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提供的是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仍应对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