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对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规定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纳税人申报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DWTZ”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6)电子申报数据;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