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特殊规定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即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发生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流程与正常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流程一致。
申报系统友情提示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中将“计税计算方法”设置为“4”,即“免抵(不退)”。待12个月后,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退税时,再将“计税计算方法”改为“1”,即免抵退。
相关政策规定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 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