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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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核销单丢失补办的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之前,须先到退税部门办理补办核销单手续。

一、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

申报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四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二、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审核通过后,退税部门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中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其余三份返纳税人。

相关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