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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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出口退税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1 设立认定的范围、作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作用,是记载退(免)税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确定退(免)税企业的退税办法及审核配置条件,它是出口退税管理各环节工作赖以开展的基础,数据交换、审核审批、税款退付、统计分析、退税评估与监控等都要使用认定信息。

4.1.2 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6)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出口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8)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6项资料。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说明

为提高企业退税认定的质量和效率,避免返工,企业可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提前下载相关出口退税认定表格,打印出来,根据相关说明自行填写,相关附表参见网上内容。

经营者中文名称: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者中文名称填写。

经营者英文名称: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

海关代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左上角10位代码,一般为:2102××××××。

电话:企业电话。

传真:企业传真电话。

邮编:企业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企业电子邮箱地址。

住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

经营场所(中文):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场所(中文)填写。

经营场所(英文):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场所(英文)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登记证左侧15位号码。

纳税人类型:根据征税机关认定,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等级:按主管征税机关认定填写。

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

征税机关代码: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向税务机关咨询。

注册类型代码、文字: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类型,详见附表二。

行业归属代码、文字:按企业经营范围归类,详见附表三。

预算级次:同上,填代码(10中央、20省级、30市级、40县级、90其他)。

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左上角备案登记编号。

经营类型: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类型填写。

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营业执照左上注册号。

注册日期:营业执照左下成立日期。

有效期:营业执照左下经营期限,按10年、20年、30年格式填写。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

注册资金(企业资产/个人资产):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注册资金填写。

开户银行:见《银行开户证》或《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上的开户银行(人民币基本户)。

账户:《银行开户证》或《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上的15位或18位账号(仔细填写)。各地情况可能存在差异,请按照本地要求填写。

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姓名、电话:请如实填写。

主管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主管部门。

附送件:附送的资料,填写资料全称。

经营者类型及退税计算方法:一般地,退税认定管理相对集中,而查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往往是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由他们确定相关内容,由认定部门进行复核。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免抵退税办法;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免退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等实行免税的选择免税办法;有特准退(免)税业务可单独注明。

进料加工抵扣方式: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实耗法、购进法中选择一种。

纸质凭证申报方式及电子数据申报方式:请按企业实际操作方式填写。

是否分部核算及分部核算部门代码:如大型企业须分部门核算,请填写此项。

分支机构情况:如有分支机构,请填写此类。

其余项目属于企业清楚的可填写,不详的可向退税认定人员咨询。

三、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前,须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

1.资料审核的项目

(1)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2)印章是否齐全;

(3)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2.实地调查审核的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地址;

(2)厂房、机器设备、生产能力;

(3)出口退税会计核算办法。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对经审核无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企业信息登录计算机,并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章后,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五、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如图4-1)

图4-1

相关政策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1.3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账户、海关代码、退税计算方法、跨区迁移等变更退(免)税认定事项的,应自有权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变更事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有关栏次进行修改。如变更内容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的,则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情况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修改审核配置内容。核发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类型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上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不涉及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认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证、注册证)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3)《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受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内容对照其他单证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认定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变更银行账户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应在确认变更后3日内填报《关于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盖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专用章或账户管理专用章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停止使用的账户如因办理退税抵押贷款或被执法部门查封等情况而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备案过的,须同时携带银行部门出具的退税抵押贷款已还同意变更账户证明或执法部门的解封证明原件;

(3)《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开户银行、账号的变更,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重新出具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变更海关代码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代码变更的,应在新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办理完毕后10日内(以海关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新旧海关代码数据转换。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海关核发变更后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2)《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在本年度内用原海关代码进行退(免)税申报,在下一年度使用新海关代码进行申报。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12月31日以前为本年度,以后为下一年度。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进行数据转换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重新出具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将变更后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转审核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对新海关代码与原海关代码的数椐进行转换。

四、变更计税计算方法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计税计算方法由免、抵税方法改免抵退税方法,应在首笔报关出口日期满12个月之日起30日内(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于首笔出口未满12个月但符合相关规定准予提前更改计税计算方法的,在达到规定条件后,也可以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受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五、变更纳税人类型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纳税人类型(一般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应在确认变更后10日内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受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六、变更企业类型

由贸易型变更为生产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及由生产型变更为贸易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先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清算后,按照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七、跨区迁移

纳税人跨区迁移,涉及纳税人识别号可能修改及在原所辖地征、退税数据衔接问题,应本着先清算、后迁移的原则,对原有业务进行清理核实,再办理移交手续。

八、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见图4-2)

图4-2

相关政策规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1.4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由于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且注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传递到退税机关;或因撤销或停止经营出口业务、违反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而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等其他原因;以及因属在逃户,经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等情况,按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应停止办理退(免)税业务而应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需要进行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格的注销不完全依赖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

一 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退免 税认定资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退(免)税事项的,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申请注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相关年度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清算后,对外贸易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登记。

(1)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注销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认定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办理注销认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作注销处理,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注明注销字样,取消其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事项的资格,资料留存归档。

四、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见图4-3)

图4-3

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1.5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在正式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之前须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申请入网受理回执;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按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顺序进行资格认定。

二、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税务机关要着重审核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发现数据有误的,须将数据退回海关制卡中心,由海关制卡中心修改后重新审核。

三、确认数据并进行提交

受理人员审核数据无误后,在《申请入网受理回执》上加盖“通过资格审查(税务)”印章,并将数据提交至下一环节。

四、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流程图(见图4-4)

图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