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对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二、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
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7.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
8.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9.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1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1.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
1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该政策已于2005年7月1日停止执行)。
特准退税关联关系一览表
(续表)
三、免税但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计算机软件。
6.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8)从2005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1.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2005年4月1日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6.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7.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9.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取消出口退税(特殊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恢复桐木板材商品出口退税);
10.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尿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11.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磷酸氢二铵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12.自2004年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和炼焦煤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13.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电解铝铁合金、未锻轧镍等商品的出口退税;
14.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
15.自2005年5月1日起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
16.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
17.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石脑油的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