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工作思维中复合判断推理的应用
一、推理的特征
推理就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得出一个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例如:
①犯罪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
②所有的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刑法是法律;
所以,刑法是有阶级性的。
③盗窃张三车牌进行敲诈的小偷把车牌藏在小区里;
盗窃李四车牌进行敲诈的小偷把车牌藏在小区里;
盗窃王五车牌进行敲诈的小偷把车牌藏在小区里;
盗窃赵六车牌进行敲诈的小偷把车牌藏在小区里;
……
盗窃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的车牌都是用来进行敲诈的;
所以,所有小偷用来进行敲诈的车牌都是藏在小区里的。
任何推理都是由前提和结论两个部分组成的。前提是已知的判断,是推理的依据。例①中的“犯罪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②中的“所有的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刑法是法律”都是前提。前提可以是一个判断,如例①,也可以是一组判断,如例③。结论是由前提推导出来的判断。例①中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例②中的“刑法是有阶级性的”,例③中的“所有小偷用来进行敲诈的车牌都是藏在小区里的”就是结论。
推理是由判断组合而成的,但并不是判断的任意组合。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推导关系,这种推导关系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是客观事物情况之间联系的反映。
推理必须具备三个特点:
1.前提必须真实:
2.前提和结论有推断关系:
3.推理过程必须遵循推理规则。
所以,人们在进行司法实践推理时,一定要审清前提是否真实,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着推导关系。试解以下各题,如果发生错误请总结原因。
①葡萄酒的价格。每瓶葡萄酒的价钱是10美元。瓶中的葡萄酒比葡萄酒瓶贵9美元,请问瓶中葡萄酒的价钱到底是多少?
②莱茵医院在铺设一条排水管道。负责施工的是7名挖土工,他们工作了7小时,挖出7米长的明沟。如果以同样的速度继续挖,那么,要在50小时内挖出50米长的明沟,需要多少名挖土工?
(A)7名;(B)14名;(C)25名;(D)35名;(E)50名。
③有一逻辑推理单选题的四个备选答案分别是:
(1)失踪者是甲;
(2)失踪者是乙;
(3)失踪者是丙;
(4)失踪者是甲或乙。
设该题是成立的,则该题的正确答案应是:
(A)(1);(B)(2);(C)(3);(D)(4);(E)无法确定。
④游戏X的规则1提出:任何在游戏X中拒绝成为选手的人,将在拒绝的时候被判减10分。下列哪一个是规则1所暗含的?
(A)同意参加游戏X的所有人的得分将高于那些在规则1下被判罚分的人的得分;
(B)最初同意成为游戏参加者然后在游戏进行后退出的人;
(C)游戏X的规则1提供了一个决定游戏何时结束的程序;
(D)一个拒绝玩游戏X的人不能在游戏中被宣布为失败者;
(E)一个人可以同时拒绝玩游戏X,并且成为游戏的一部分。
二、推理的种类
推理的分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我们根据推理由前提到结论的思维进程方向的不同,将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大类。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归纳推理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类比推理是由个别(一般)到个别(一般)的推理。如图1-1所示:
图1-1
三、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复合判断推理方法
(一)证据合成法
“证据合成”的逻辑方法,其性质是“以事找人”。“找人”就是给犯罪嫌疑人“画像”。
侦查画像,就是对侦查对象的个人情况进行多方面刻画的方法(关于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个性特点,直到其出身、职业、文化修养等各方面的“合成形象”)。“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联言推理”的结合,是为犯罪分子画像的基本方法。表达为:
(p1→q1)∧p1→q1
(p2→q2)∧p2→q2
(p3→q3)∧p3→q3……
∴ q1∧q2∧q3
例如某案,犯罪分子将保险箱盗出户外,不知去向。在刻画作案者时侦察员分析为:
①犯罪分子携带重物能毫不困难地出入高窗,说明是一个身体强壮、攀登能力强的青壮年;
②现场鞋印尺码大、花纹粗、步距远,说明是一高个男性;
③罪犯盗窃目标准确,说明其熟悉内情;
④从凌晨作案的时间看,犯罪分子可能住在附近或在附近有窝点;
……
用联言推理组合以上若干结论,即有:
本案作案人可能是一个身体强壮、攀登能力强的高个青壮年男性,熟悉内情,住在附近或在附近有亲友……
每一笔刻画,都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都由“假设部分(侦查知识)+现行情况”构成,如:
如果犯罪分子能携带重物出入高窗,则是一攀登能力强的青壮年;本案犯罪分子能携带重物出入高窗,
所以,本案作案人是一攀登能力强的青壮年。
在普通逻辑中,将若干真实的支判断合成为一个完整的联言判断,称为“组合式”联言推理,表达为:
(p, q, r…)→(p∧q∧r)
上例将若干假设推断结论“组合”,即完成“画像”工作。
侦查逻辑中要求断案推理要汇聚所有条件。如前文所论,任何证据在侦查推理中,都只是“必要条件”——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因此,只有在现场证据充分大量的积累之后,才能有小心翼翼的推导结论:然后才能完成对犯罪分子个人情况的初步刻画,以及形成对整个案情发展过程的推理。
所谓“证据合成”的逻辑方法,即建立现场证据与作案人及动态的案情之间的逻辑联系,籍此追踪侦查对象的逻辑方法。
设:现场证据p1真,现场证据p2真,现场证据p3真……
根据以上所有现场证据,则可以推断作案人及其作案条件为:
q1、q2、q3……
我们从《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中的“伯灵敦乔安娜案”可以来说明这一问题。
1979年仲夏,美国康乃狄克州一个名叫伯灵敦的宁静小城彻夜未眠,全镇大批居民摸黑出动,拿着手电筒分道四处寻找一个名叫乔安娜的12岁女孩,一名天真活泼的中学生。乔安娜参加夏令营的游泳活动,和其他参加活动的学生一样,在下午2点散营后就各自回家。在开营的头几天,乔安娜天天骑着脚踏车准时回家,但是这天下午,她的母亲在3点钟后仍没有看到乔安娜的踪影。
乔安娜的母亲猜想乔安娜是在散营后到同学家逗留了一会儿,就没有将她的晚归放在心上,觉得她会在四点钟前回家或打电话回家,但是过了下午四点钟,乔安娜仍毫无踪影,也没有打电话回家。她妈妈急急忙忙打电话给乔安娜的同学,这些同学都说乔安娜散营后没有去他们家,以往和乔安娜一起回家的同学也说乔安娜下午两点散营后就离开夏令营,独自骑车回家。
乔安娜的父母在傍晚找到了夏令营的主办人员。他们也证实散营后乔安娜单独一人骑着脚踏车回家了。乔安娜与家人的关系很融洽,平日与父母亲很亲密,也很听父母的话,在亲友的眼中,是个乖女孩。她的老师也说她平时与同学和睦相处,人缘很好,不是叛逆型的孩子。自从参加夏令营后,同学都说她十分开心,根本不可能私自离家出走。
伯灵顿的居民大多是中等收入的白人家庭,从来没有发生过孩童失踪的案件,听到乔安娜没有回家的消息后,警察马上组成一支二百多人的搜索队,开始沿着乔安娜到夏令营必经的山林小道及附近地区搜索。
天亮了,搜索仍没有任何结果,没有人见到乔安娜的踪影,警方也没有接到任何线索。
警察局发现事态严重,第二天便组织规模更大的搜索行动,乔安娜的父母赶紧将乔安娜的照片印成传单,在镇上四处散发,看到人就拿着传单问:“你有没有看到这个女孩?”平时乔安娜会和附近小孩拿着糖果挨家挨户地推销,替学校筹集经费,许多居民对乔安娜有很好的印象,因而更多人主动加入了搜索队伍。
乔安娜失踪的第二天,分头寻找的三支搜索队仍找不到任何线索。就在太阳快要下山时,在山区地带搜索的一名队员在离夏令营不远的树丛深处,发现一个土坑里裸露出一点白色的东西。大家赶紧跑过去查看,原来是一双白色的球鞋,再扫开满地的树叶,发现了一具女孩尸体,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根本无法看清其面容。
搜索队连忙将乔安娜的父母找来辨识,虽然尸体已被烧得五官全毁,但是从尸体的体形及衣着上,他们认出这具尸体很可能就是他们那原本天真可爱的娇娇女。乔安娜的母亲看到自己女儿惨不忍睹的被害情景,突然间晕倒在地。
伯灵顿的警察局和其他小镇的警察局一样,主要是处理一些小型案件或交通事故,当地发生命案时,往往是由州警政厅来负责协助处理。州警政厅的刑警一得知伯灵顿发生命案,马上通知我们刑事鉴识化验室人员到现场协助侦查。
当时我刚接任康州警政厅刑事鉴识化验室主任一职不久,州警政厅打来的求援电话,说伯灵顿警方发现一具焦尸,请我马上前往现场侦查。
打电话来的刑警告诉我详细的路线方向,叫我沿着八号高速公路向北走,从三十八号出口处下交流道,往左会看到一家加油站,继续往西越过一些山坡就会看到一片树林,尸体就在树丛内,他们会在树林外等我。当我到达现场时,天已黑了,但是仍有一群记者和好奇的民众在旁观看,两位刑警及多位当地警察局的警察正在四处走动。我心里想,糟糕,现场可能又被破坏了。
一般来说,命案的侦破工作主要是由刑警来负责,一般警员从事巡逻工作。必须执勤多年,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经验后才能升任刑警。刑警受理案件后,要负责案件的侦查,证人及证据的收集,以及最后的出庭作证。而鉴识人员则负责现场物证的收集、化验及鉴识,提供新线索,导正侦查方向,确认嫌犯身份及证明其犯罪。因此,要成功地侦破一宗案件,需要两者的密切配合。
当我上前向承办本案件的两位白人刑警打招呼以了解案情时,其中一位名叫怀特的刑警拿杯咖啡,大摇大摆地上前跟我说:“可能是连环摧花杀手干的,我们已经知道是谁干的,上级只是请你来看看而已。”
我笑一笑表示:“不用担心,再说吧。”我小心翼翼地走到尸体的旁边,地上已有很多不同的脚印、尸体的头部及衣服都被动过。我十分气恼,责问当地的警员及警长为何没有先封锁现场。从来没有处理过刑事案件现场的两名年轻巡警支支吾吾地无以对答。
封锁现场,是侦破案件最重要的一环。在保留完整的现场上,刑事鉴识人员才能收集到犯案者的指纹、脚印、毛发等。这些印痕及物证可能无法用肉眼看到,但是可以用一些化学药品、激光或仪器将潜藏的痕迹显现并摘取下来。在户外的现场中,还可以从鞋印的深度及方向判断犯案者的体重及来去路线。
刑事现场处理最重要的步骤就是要保全现场。第一位到现场的警员必须完全封锁现场,不让任何人进入,以免现场的证据被污染或遭破坏。刑警或刑事鉴识人员,在进入现场前也必须对现场有大致通盘的了解,才能有系统地收集物证。
一般来说,天然的日光是勘查现场的最佳光线。鉴识人员往往必须与时间赛跑,至于夜间是否要在户外的现场进行勘查就视情况而定。尤其是天气的变化可能使许多有用的证据消失,例如,露水、植物成长、动物活动等都会埋没物证或迹证(痕迹证据)。
例如,草面上的沾血污迹很快就会改变颜色而难以发现。一阵小雨可能将一些血迹污斑完全冲走,其他一些生物迹证,如头发,精液斑,尿液斑,粪便,鼻屎,皮肤组织和脑浆等等,也可能因为干燥或被水冲走而消失。在昆虫活动的季节,这些证据亦有可能被吃掉。
由于现场维护不良,再加上微物证据保存不易,我决定争取时间,彻夜勘查。我蹲下来仔细在杂草丛生的地面上勘查尸体时,发现虽然尸体焦黑,手脚却可以看出绑住的痕迹,身上的游泳衣被脱下罩住脸部,胸部裸露,泳衣及脸部均被烧毁,下体和双手也被烧焦。
人体是不可能自己燃烧的。传统的犯罪侦查学认为,燃烧必须具备助燃物,氧气和热能。20世纪80年代的“四要素”学说则认为燃烧不能或缺助燃物,氧气,热能和分子连锁反应。但是我一直主张侦查焚尸案必须采用“五要素”学说,除“四要素”学说的四个因素外,燃烧的条件还包括了引燃物。一般现场中,氧气,热能和分子连锁反应是无形的,因而侦查这样的现场只能集中搜查两件东西,一是助燃物,二是引燃物。
我们在尸体下面收集了一些土壤及残余物,鉴识结果证明助燃物是无铅汽油。一般室内纵火原因有电线走火、电炉过热等二十多种,但在树林等户外地区纵火引燃物90%都是打火机或火柴,鲜有例外。
警察和义警分头到山林里搜索,我和两个刑警继续在尸体旁收集证据。其他刑警站在一旁看着,我们弯着腰,手里持着高亮度的电筒,蹲在地上一步一步地搜索。我蹲在烧焦的草丛旁搜索时,发现草丛中有一支仍未烧完的火柴棒,我便用镊子小心翼翼地拾起,放入微物迹证的盒子里,带回化验室化验。
我想,既然火是用火柴点燃的,必然会有火柴盒,于是我叫刑警们在四周搜索,寻找火柴盒之类的可疑物证。果然,我们在距离尸体十五公尺处找到了一个用纸板折叠起来的火柴盒。但是火柴盒已被烧过用肉眼很难看出上面的字样。我压低身子闻了闻烧焦草丛的气味,再用现场检测剂测试了一下焦灰结果很像无铅的汽油。
站在一旁看着我一声不响地在草丛里翻弄的怀特,走到我面前问道:“是用什么助燃物来烧的?”
我回答说:“可能是汽油,一种无铅汽油。”
怀特听到我的回答,走过来接着问道:“你真能确定是无铅汽油吗?能不能告诉我是哪一个牌子的汽油?”
我回答说:“现在仍很难判定是哪个牌子的汽油,但是我可以肯定助燃物是汽油。”
虽然死者已被烧得面目全非,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乔安娜的牙齿,指纹记录,很快就确定死者的确是她。一般来说,刑事鉴识学有十六种辨认身份的方法,如指纹,牙齿,容颜颅骨等。如果这些证据被摧毁,确定死者的身份会相当困难。嫌犯将下体烧掉,很可能是一宗奸杀案,凶手试图将精液证据烧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人身辨别更加容易了。即使人体的重要部位被烧毁,但是我们仍然有办法取得指纹,例如手掌外表皮被烧毁,但是仍可从第二层表皮看到指纹,可以用头颅骨透过电脑重建原貌。
从乔安娜脸上留下的烧焦物来看,凶手在强暴她时是将泳衣拉起,罩住她的眼睛,不让乔安娜看到他的脸。于是我就跟怀特说:“这名强奸杀人犯很可能认识乔安娜,可能是她的同学、朋友或邻居。”
怀特不以为然地反问:“博士,你是怎么知道的?”
我就根据罪犯心理剖绘的经验解释说:“如果你去强暴你认识的人,你愿意面对这位你熟悉的人吗?”
他自讨没趣地摇了摇头。
我接着说:“强奸犯在强奸时不愿意面对被害者,为了灭口,他便下了毒手。”
我发现死者的双手和双脚都是被鞋带绑住,便将烧焦的鞋带带回化验室作进一步的检验。死者被刺了十二刀,从伤势及伤口的长宽来研判,凶器是小型、可放入口袋内的单刃小刀。
经过大半夜的现场勘查,收集到不少物证,刑警便叫人来准备将尸体移走,但是我表示仍未结束,仍要从死者的下体收集精液证据。他们都不相信,因为下体已被烧焦,一般都会以为所有精液证据都已被烧毁。不过,我跟他们说刑事鉴识人员不能满足于“想当然”,而应实际检验。果然我用棉棒从死者烧焦的下体收集到一些液体。我用放大镜在靠近下体的地面上寻找,发现了几根毛发,我也将这几根毛发放入证据袋内。
回到化验室,虽然设备有限,但是我利用显微镜及一些化学方法,开始进行检验分析。在烧焦的火柴盒上有一些英文字母,经过一番辨认,原来是一家总部设在哈特福市的机械公司,我马上打电话叫刑警沿线查访。
毛发分析时,我发现这些毛发是男性白人的。至于绑住死者的鞋带,我发现那是靴子的鞋带。靴子的鞋带通常有不同的标准长度,如二十六寸或三十二寸等,但是本案的鞋带却有四十七寸半长,相当奇怪。我推想嫌犯家里也许有一捆鞋带,然后自己剪下来使用。另外,在鞋带上我们还发现了红色油漆,这种油漆是家庭住宅所使用的单层油漆,经过漆片化验,油漆很新,因此我们推判凶犯在案发前不久曾做过油漆工作。
我曾告诉两位刑警烧毁乔安娜尸体的助燃物是无铅汽油,他们希望能找出汽油的品牌,再向出售该牌子的加油站探查线索,于是派遣大批人力,到市内各加油站收集汽油,送到化验室叫我对比,但是现在加油站的汽油来源不一,炼油厂众多,不可能对比出汽油的品牌。他们并不理会我的解释,并背对着我说:“我们相信一定能找到一位比你厉害的科学家,一定能将汽油来源对比出来。”科学并非万能,但是他们并不信服我这位东方脸孔的化验室主任。在他们请联邦调查局的化验室出马几个星期后,化验结果为该助燃烧物是类似汽油的物质,无法研判汽油的品牌。这两位老美刑警仍不服气,再到联邦枪支烟草管理署的化验室化验,四个星期后,结论仍是助燃物可能是汽油。他们还不死心,最后求助于美国海防队的化验室,因为海防队经常处理海上漏油及海上事故,为当时全美规模最大的油类化验室,该化验室化了三个星期的时间,只得到“助燃物可能是汽油”的结论。而我的化验结果比这些化验室还精细,我说这是一种无铅的汽油。自从这些测验结果与我最初的判断殊途同归后,这些老美刑警对我这位黄皮肤的中国人开始口服心服。
从死者身上我们找到了精子。化验分析后发现疑犯血型为B型。当时血液酵母分析已经引进到刑事鉴识界,这种方法是更进一步分析血液中的遗传因子,俾能更准确地锁定嫌犯。当时血液酵素分析的仪器并不普遍,即使在刑事鉴识界酵素分析仪还是由英国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厅的俗称)发明的。而稍早时苏格兰场的生物化学化验室主任卡拉费是我的朋友,曾经带了一套仪器送给我,所以我们很早就可以对残留精液进行酵素分析,结果发现其型PGM为2-1型。
几个月前,距离伯灵顿八十多英里远的一个小镇曾连续发生小女孩遭强暴杀害的案件,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因此有人怀疑本案与该名凶手有关,“连环摧花杀手”的疑云笼罩着整个伯灵顿镇,人心惶惶,许多家长因而不再让小孩参加夏令营。精液对比之后,我马上通知怀特,告诉他乔安娜为独立案件,因为现场采集的精液与连环催花案受害女孩身上的不同,不可能是同一位疑犯所为。原来就认定此案为“连环催花杀手”所为的怀特当然有骑虎难下之势,但是,我逐条向他说明各种血液分析的科学证据后,再加上其他联邦化验室相继认同我在助燃物上的判断,怀特开始相信我,暂时排除了原先的假定,改以科学证据获取到的线索来进行侦查。
我就行凶的手法及证据向专案小组提供一些侦查方向:
①从凶手将泳衣拉起罩住死者脸部,可判定嫌犯很可能与乔安娜认识;
②从汽油焚尸的手法看,嫌犯知道如何烧毁证据,因而智力不低;
③从毛发分析中可判定嫌犯是一位男性白人;
④从鞋带的微物分析来看,嫌犯家里可能仍有大捆鞋带,并且很可能最近从事过油漆工作;
⑤再从火柴盒追查,我们估计可以从火柴盒的公司查出火柴盒的主人。
更重要的是到现在为止,仍没有找到杀人的凶器。我建议刑警继续地毯式搜索以寻获凶器。皇天不负有心人,果然经过两个星期的搜索,刑警在树丛中找到一把日本生产的单刃小刀,刀刃上仍有一些血痕。小刀上的血迹吻合乔安娜的血型,刀刃的切痕也与乔安娜身上的刀痕一样,因而可以判定此刀即为杀害乔安娜的凶器。我再将刀柄用药品显相,果然出现几只指纹。这些指纹成为破案的关键。
当嫌犯作案时,除非带上手套,很难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嫌犯用手拿住东西或抓住物品,都会留下指纹。指纹的产生是因为手掌接触物品留下油脂或汗液所致。当手指接触过尘埃、血液或墨水,再摸到一些物品时,都会留下转移性指纹。
在1972年,联邦调查局的指纹中心开始以电脑进行指纹鉴识,到了1980年,指纹中心开始将联邦及州政府执法部门的指纹卡全部输入了电脑,而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指纹资料库。执法部门除了收集曾被警察逮捕的嫌犯或在监服役犯人的指纹外,民众凡申请政府或军警工作等都要打印指纹。1989年6月5日联邦调查局开始向各级执法部门提供全美电脑连线指纹比对服务,所需的时间从过去的一周缩短到一天,目前美国许多执法单位都设有自动指纹辨识系统。
刑警先从火柴盒下手,到哈特福市的一家电器公司查问火柴的来源。火柴盒仅是宣传赠送之用,赠送对象主要是与公司有生意来往的营建商或建材商,而在伯灵顿地区只送了两家客户。刑警回到伯灵顿查访这两家公司时,发现其中一家姓纽浩斯的商家住在离乔安娜家不远的地方,其长子罗纳与乔安娜上同一学校,很可能两人认识。
不久,刑警按照我的指示挨家挨户寻找新油漆过的门窗时,发现一家住宅的车库门好像是不久前才用红色油漆刷过一样,便上前向屋主打听。屋主是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先生,深居浅出,几个月前他雇了一名叫罗纳的中学生将车库门上了一层红色油漆,这个16岁左右的小伙子就住在斜对面,而斜对面就是纽浩斯家。
所有线索都指向罗纳,但不论要逮捕罗纳或搜查罗纳的家仍需要更多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并非紧急情况,警察要搜查民宅或入屋逮捕嫌犯,必须先向法官申请搜索令或拘票。申请时警察必须附申请书,具有充分理由认为民宅内有涉案证据或被逮捕对象可能涉案。
不过,警察仍未掌握充分的证据,为此,警察决定以新发现的单刃小刀来试探罗纳,他们便主动到纽浩斯家去。布朗和怀特发现住宅的车道上停着一辆轿车,知道有人可能在家,就上前敲门。许久才看到一位40岁左右的妇女掀开窗帘的一角打开一条细细的门缝,瞧瞧外面敲门的人。
“我们是警察,想打听一些事情。”布朗说道。
“有什么事?”那女子紧张地问道。
刑警不想打草惊蛇,便说:“例行性访谈。”
她打开门,警察问:“你是罗纳的母亲吧,罗纳在家吗?”
这名妇女变得更紧张,急忙反问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罗纳究竟闯下什么祸?”
“没什么事,只不过我们想问他有关一把刀子的事。”
“他不在家。”她回答说。
布朗顺手将小刀的照片拿到她面前,问道:“你有没有看到这把小刀?”她拿着照片端详了一番,想了一下,摇着头支支吾吾地连声说道:“没有,没有。”
刑警抱着试探心理再问:“你能让我进屋内看一看吗?”她马上警觉起来,问道:“你们想找什么?我已经说过我没有看过这把小刀,除非你们有搜索票,否则你们别想踏入我的家门。”
罗纳母亲守口如瓶,又难以进屋搜查,但是她异常的举动反而证实了刑警的怀疑。就在转身离开之际,没想到在门外遇上了兴冲冲跑回家的罗纳的弟弟约尼。他们便拿着照片问他:“小伙子,你看过这把刀吗?”他掠过一眼,马上回答说:“这不是我大哥的小刀吗?这是我老爸送给他的圣诞礼物,他将这把小刀当成宝贝,从不让别人碰的。”
怀特马上接着问道:“你知道这把小刀现在在哪里吗?”约尼答道:“他说他前几天不小心丢了这把刀,这怎么可能呢,自从我爸爸在圣诞节将这把刀送给他,他就随身带着总是小心翼翼地保管这把刀,我才不相信他会搞丢这把刀……”
“约尼,不要乱讲话,赶紧进来!”罗纳的母亲站在门前大声喝住约尼,约尼只好挥手跑开。警察决定等罗纳回来问个清楚。不久罗纳就回到家,当他看到屋外有警察时,马上紧张起来,但是故作镇定,不慌不忙地回答刑警的询查,当刑警问及他小刀的去处时,他支支吾吾回答说,放在楼上。刑警叫他上楼去找时,罗纳化了半个多小时才下楼,告诉刑警他找不到小刀,可能不小心搞丢了。
纵使凶刀是属于罗纳的,并不能就此肯定罗纳就是杀人凶手,因为也有可能是别人拾到后拿去行凶,因而刑警想证实罗纳不小心搞丢了小刀的说法是否属实。当布朗问他是否愿意到警察局去一趟把事情解释清楚,他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说道:“去就去嘛!”到了警察局,他承认曾在案发当天参加夏令营的活动,但坚决否认和乔安娜曾有过单独的接触。他坚称解散后自己一个人到山上散步,由于迷路,到很晚才回到家,但是罗纳的家就在山脚下,他经常在山上活动,迷路的说法很牵强,侦探的疑心更大,问他是否愿意接受测谎。测谎的结果虽然不能在法院审理时作为呈堂证据,但是,警方依旧使用测谎来对嫌犯心战。罗纳同意接受测谎。测谎人员将仪器准备好,正要开始问话时,罗纳的父母和一名律师急忙赶到。当他们看到罗纳手上和头上都被黏上测谎仪器的电线时,律师要警察出示拘票,否则就停止任何讯问。当时刑警是“请”罗纳到警察局来,并没有向法官申请拘票,因而无法强迫罗纳接受任何讯问,警察只好放罗纳回家,眼睁睁地看着他大摇大摆地离开警察局。
美国的宪法提供诸多人身保护,虽然给警察办案带来很多的困扰和不便,但是并不意味着警察就束手无策。我们判定只要我们能拿到罗纳的血液和指纹样本,就可以确定在乔安娜身上发现的精液、毛发及小刀刀柄的指纹是否吻合,只要物证相符,罗纳就一定是作案的凶手。我们马上向法院申请传票,指出罗纳涉案重大,请法官同意我们提取罗纳的血液样本和指纹样本。法官同意了我们的要求。但是没想到纽浩斯家突然搬到了纽约,不过,警方只化了几天就找到了罗纳,并取得所需的检体。鉴识结果显示,罗纳的血型为B型,PMG酵素分布为2-1型,和死者身上发现的血型分析相符。同时,罗纳的指纹与小刀刀柄上的指纹相符,毛发特征也相同。
根据这些证据,刑警逮捕了罗纳。同时警方还在他家里找到了一捆鞋带,和一个仍留有少许汽油的油罐,经过化验,也和案发现场的证物相符。
找出嫌犯,在美国刑事制度下只算是破案破了一半,另一半是要在法庭上提出足够的证据及证词,让陪审员无从怀疑被告的罪证。要让陪审员相信检方的证词,还必须在法庭上用证据来证实被告的杀人动机、杀人手法及杀人机会。检察官综合了各项证据,提出以下假设:当天乔安娜在夏令营解散后独自骑脚踏车回家,途中遇到相识的罗纳,当时罗纳正驾车跟在后面,他靠近乔安娜时问她是否愿意坐他的车去兜风,乔安娜答应了,便坐上罗纳的车,殊不知半途中罗纳产生歹念,将乔安娜带到树林中,把她绑起来,并强奸了她,怕她回家报案,便一不做二不休用刀杀死乔安娜,随后用汽油焚烧尸体。但是这个假设需要乔安娜的脚踏车佐证。乔安娜不可能将脚踏车丢在路旁,因此脚踏车很可能放在汽车的后车厢内,我们打开车厢一看,并没有发现任何脚踏车的踪影,但是车厢内的一块锋利金属板上留着一片油漆片,有红,黄,黑这三种颜色。很可能是罗纳搬脚踏车时不小心撞到了金属板而留下脚踏车上的油漆。但是我们找不到乔安娜的脚踏车进行比对。破案有时需要靠运气。我们正为未寻获脚踏车证物而焦急时,有一天,当地一个居民在六十多里外的野外跑步时,发现树丛中有一辆脚踏车弃置在路旁,警察拿回来后,乔安娜的双亲认出这正是乔安娜出事当天所骑的脚踏车。经过比对,发现罗纳后车厢内的油漆片与乔安娜的脚踏车油漆相同。
在这些证据下,检察官决定以成人的强奸杀人罪来起诉罗纳。但是,由于本案并无任何目击证人,全靠物证,检方能否起诉仍无把握,便决定先由大陪审团审理。
美国联邦的刑事案件,大多是经过大陪审团的预审,经过大陪审团不公开情况下审理认定证据充足后,才正式起诉。大陪审团由一般民众组成,他们可以审阅任何证据,并可强制传唤证人作证,而被告在大陪审团的审理程序中并无宪法保护。目前许多州已取消大陪审团预审的做法,而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或证据是否充足,但是在处理许多重要性案件时仍会先交由大陪审团预审。
在出任康州警政厅刑事鉴识化验室主任前,我曾多次到法庭替公设辩护律师作证,不过乔安娜是我走马上任以来首宗重大凶杀案。我们根据物证化验结果逮捕了罗纳,罗纳却坚称自己无辜,罗纳的父母也向报纸记者说,警方并没有令人信服的人证或物证来逮捕罗纳。康州法庭以前也没有单凭化验结果起诉嫌犯的前例,因而大陪审团开始传唤证人时,马上引起报纸和社会的关注。在缺乏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大陪审团是否接受检方的起诉将完全依靠现场勘查检查结果而定。出庭作证的前一晚,我再次将所有的证据钜细靡遗地审阅一遍,觉得所有化验方法及结果都符合科学根据,并且完全可靠。
乔安娜案是康州首宗没有人证而完全依赖科学物证的案件,经过媒体宣传,大家都在关注大陪审团是否会正式起诉罗纳。
几天后,大陪审团认为罗纳犯案的证据信而有据,而宣布正式以强奸谋杀罪起诉罗纳。不久,辩方也认为证据无懈可击而认罪。罗纳因为强奸并杀害乔安娜而被判三十年的徒刑。负责这宗案件的法官在结案时请求将本案的凶刀保留展示,他说:“这把刀有历史意义,它是康州首件用科学方法来破案及定罪的重要证据。”
图1-2 李昌钰(中)近影
(二)物证追踪法
“物证追踪”与“证据合成”两种逻辑方法在原理上是相同的,但具体应用方面有一点差别。
“证据合成法”具有“以事找人”的性质(其中有“事”、也有“物”),具有综合性特点:而“物证追踪法”的特点是,因证据少、“以物找人”的目标相对单纯,也是“画像”的基本方法。两种方法应用的推理模式都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依据的都是“回溯法推理”的原理。
所谓回溯法(推理),是根据某一已知的事实结果,推断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或规律性的东西。也就是说,“回溯法”是一种求事物现象形成原因的推理。从推理的形式看,回溯归纳法是演绎推理的非有效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的应用。它的形式可以表达如下:
已知事实Q;
如果P则Q;
所以,造成Q的原因可能是P。
但这是对回溯推理的简单概括,因为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客观存在,一果多因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回溯推理的复杂形式可如下表示:
已知事实Q;
如果P1则Q;
如果P2则Q;
如果P3则Q;……
所以,造成Q的原因可能是P1或P2或P3……
回溯推理就是对既成事实的形成原因所进行的假设性推测。回溯法应用广泛,有对整个案情的回溯推理(案情分析),有对现场痕迹的回溯推理(现场重建),这里谈的是根据物证追踪对象的回溯法。
回溯法在侦查工作中应用广泛,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因为接手任何案子,首先面临的是事件的结果,大量的工作是由果溯因,探求后果的成因。可以说,任何案子的侦查过程都不过如此而已。关于回溯推理,还可以用福尔摩斯这个侦探文学的典型人物的话来解释:“有少数人,如果你把结果告诉了他们,他们就能通过他们内在的意识,推断出所以产生出这种结果的各个步骤是什么。这就是‘回溯法推理’”。但是这种提法有些故弄玄虚,实际上“由果溯因”乃是人类正常思维的一种基本功能,诸如从户外地湿推断前夜有雨,从现场财物丢失推断案件性质是盗窃等等。
从案发之后的蛛丝马迹里,来分析案发时的情景、寻找作案人,所运用的回溯推理公式,也可以从反例论证的形式来表示:
已知事实Q;
无P则Q不成立;
所以,造成Q的原因可能是P。
推断罪犯的作案过程及一系列有关细节的假定性推理,都是依照回溯推理的一般形式进行的。破案工作的思路,就是在这种方式下取得进展的。
既然因果关系的构成是以时间的先后为序的,那么由果求因就是一种“回溯”。回溯法具有演绎推理的形式,却被称作“非有效形式的假言三段论推理”。因为回溯法推理是对假言推理的变异,公式如下:
(p→q)∧q→p
这一推理形式引出的争议是:
作为“演绎推理”,其所具有的一个基本性质就是——必然推出。但是上列公式已经违反了这一原则,是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实现推断的,这种形式在演绎系统中属于“无效推理”:“如果天下雨,则地湿:现在地湿了,所以天下雨了”——但是“地湿了”未必天就下过雨,这种推理不能服人。何况有些作为大前提的基本判断,其本身就带有假定意义:
“如果懂得消灭现场痕迹,则是有反侦查经验者作案。”
——而实际上不留现场痕迹者,未必都有作案经验(如李昌钰在前案所推断的,有些人是“智商高”)。
即使带着如此疑问,人们还是坚持保留这种思维形式——这就是它的实用价值:可能性存在,就值得论证研究。比如在侦查逻辑中,这种或然性的推断,就显示了极大的意义。
回溯推理注重于科学实验与研究方法,讲究对事物发展规律性的探索。但要对回溯法的原理作出更深刻合理的解说,则要超越逻辑范畴而作辩证思维认识论的研究了。因此,掌握这种思维方法,要求侦察员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尤其是严谨细致的逻辑推理能力。
同样是追踪犯罪分子的侦查方法,与“证据合成”的画像法比较,“物证追踪法”的展开困难更大一些——因为只能从现场仅有的个别物证出发,在研究与推断其形成原因过程中,尽可能广泛地拓展侦查思路。这种推理和“证据合成法”同式同理,掩映着系统思维的深厚内涵,是一种层次较高的逻辑推理能力。也许我们从奥特瑞门特兄弟案件中能更好地了解这一点。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无论多么精明的犯罪分子也总会在现场留下可以鉴定的蛛丝马迹。美国法学界历史上的一位奇才,威斯康星州出生的科学家、专家证人——爱德华·欧·亨瑞齐(1881—1953年),他的名字总是令对方的辩护人发抖,他是当之无愧的“美国的福尔摩斯”。
爱德华·欧·亨瑞齐解决了两千多起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而获得多种殊荣。“奥特瑞门特兄弟案件”是他所办过无数个案件中最精彩的一个。
1923年10月11日,美国历史上最后一起西部方式的野蛮的抢劫案发生。当南太平洋号快车正准备通过南俄勒冈州的西斯基尤山脉的隧道时,两名持枪的亡命之徒爬进了列车的车头。他们命令火车司机悉尼·贝茨和司炉工马文·桑立即停车。
火车被迫停了下来,此时火车头和邮政车分别停在了隧道的前后,而中部满载旅客的客车停留在了黑漆漆的隧道里。第三名亡命徒在隧道的外面,拿着炸药绑在邮政车上,然后引燃导火索。几秒钟后,巨大的爆炸吞没了整个邮政车厢,车中的一切,包括一名押车人员艾德温·道尔蒂也被炸飞。之后,暴徒又命令司机悉尼·贝茨把车开出隧道,他照做了,但火车原地不动,火车已坏,不能开走,气急败坏的暴徒枪杀了他。暴徒又把前来检查爆炸原因的司炉工马文·桑和刹车手查尔斯·约翰逊杀死,空手仓皇而逃。
这是一起未遂的火车抢劫案,据詹姆斯·冈恩回忆,当时很多侦查机关对此案进行调查,其中有:铁路警察、邮政侦探、治安官员的代表及阿什兰附近的官员。一个大的武装警卫队展开搜索这伙歹徒的行动。现场提取物有电起雷管的样片、一条粘着油污的斜纹棉布的工装裤和一些被木馏油浸过的鞋帮,其中的木馏油大大干扰了警犬的追踪。
时间一天天、一月月地过去了,案子却没有一点头绪,有人建议和爱德华·欧·亨瑞齐联系,但这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多数人对于这位来自威斯康星州的想把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到侦破刑事案件中的温文尔雅的科学家抱有怀疑的态度。但最后还是把提取到的工装裤送到了爱德华·欧·亨瑞齐那里。同时有人提供线索:一名汽车修理厂的技工的工作服上有和工装裤上类似的油污点。
亨瑞齐在显微镜下对工装裤做了仔细的检查,包括油污样品和衣袋里的物质。他做出的第一个结论是释放可怜的汽车修理技工,因为工装裤上的油污不是汽油,而是枞树上的分泌物。这位科学家做出的第二个结论,更让人大吃一惊,他把工装裤主人的基本情况描述了出来:
此人应该是来自于太平洋西南部的伐木地区,长有棕色头发;
身高约5英尺,体重约165磅,年龄约20岁出头,喜欢纸烟,对自己外表较注重,且惯用左手的伐木雇工。
那么,亨瑞齐是怎么样通过一条工装裤,推出了如此多的信息呢?
他的根据是:
①因为工装裤左边的兜比右边的撕得更多,而且服装是从左边系扣子的,这可以推理裤子是一位左撇子的。
②道格拉斯的枞树碎片和太平洋西北部的森林木材的一样,而这些碎片正好从右口袋发现。
③在两个口袋中都有烟叶,说明此人爱抽烟。
④对这套工装裤简单地测量,亨瑞齐就得出了穿衣人的体态。
⑤口袋的接缝处有几片干净的指甲,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和伐木工人不相符,只能说明此人很注重外表。
⑥纽扣处发现了几缕淡棕色的头发,从头发色素形成情况可确定此人年龄是20岁出头。
另外,亨瑞齐还发现了一条以前侦察员们完全忽略的线索:工装裤上的一个狭长的装铅笔的口袋里,有一个随裤子被洗涤过多次的纸片小卷。虽然上面的字迹被污染,难以辨认,但是经过亨瑞齐用碘酒处理,还是鉴别出了它是一个被登记过的邮件收据,号码是236-L。
通过邮局追查,发现这张50美元的邮件收据是寄给一个名叫罗伊·奥特瑞门特的俄勒冈州人的。据调查,此人和他的孪生兄弟雷及另一兄弟休从列车劫案的10月11日起,就不见了踪影。调查发现,此人果真是一个左撇子,常做伐木工作,喜欢吸烟,非常注重外表。
亨瑞齐同时检验了爆炸雷管附近的柯尔特手枪。尽管枪外表上的号码已被锉掉了,但亨瑞齐知道近年来生产的柯尔特手枪内部还有第二个枪号,卸开枪后,就会看见。警方调查发现这支手枪是由塞特尔商店卖给了一个名叫威廉·艾洛特的人。亨瑞齐通过显微镜观察发现艾洛特的笔迹和奥特瑞门特完全一致。
罗伊·奥特瑞门特三兄弟马上成了通缉犯。尽管赏金是15000美元,同时世界各地的警察局都进行协查,然而三人仍遥无踪影。1927年3月,一位军官看到通缉令后,发现罗伊·奥特瑞门特和他认识的一名在菲律宾群岛上服役的士兵长得非常像。他把怀疑报告了当地的政府,当月,此人被捕,并被引渡回美国。4月,又在斯图伯威尔地区的一个钢铁工厂的工人中间,发现了改了名字的其他两名暴徒。三人对罪行供认不讳,受到了终身监禁的处罚。
亨瑞齐在这个案件中,以其对“可能性”的求证,出色表现了侦查专家推理应用的典范,给我们的启发是:由结果倒溯原因,未必是一个“无效”的演绎过程。由结果倒溯原因,答案固然不是惟一的,但这种方法拓展了侦查思路。
同样,“彼得·格里菲斯(Peter Griffiths)案”也证实了回溯推理这种或然性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在指纹能被计算机编目之前,身份确定是一项很令人生畏的工作。警方不辞辛劳地提取并验证了46000份指纹之后,才查明那个残忍地杀害了一名小女孩的凶手。
1948年5月14日午夜,在英格兰北部的布莱克本,3岁的琼·德瓦尼在王后公园医院儿童病房内她的小床上睡着了。下半夜1点20分,夜班护士发现那个小女孩已经不在她的床上了,在床边的地上,立着一只很大的玻璃输液瓶。护士报告了情况,但对整个医院及其周围的快速搜查一无所获,1点55分报了警。凌晨3点17分,琼·德瓦尼的尸体在医院的界墙附近被发现:她曾经遭到野蛮的强奸,她的左侧臀部被深深地咬过,她是被残忍地撞死在那道石墙上的。
兰开夏警察局指纹技术室刑警柯林·坎贝尔从那只输液瓶上提取了不属于院内医务人员的10枚指纹。5月18日的警员大会上,坎贝尔报告说:
这些指纹由左手5根手指和1只手掌、右手2根手指及3枚不完整的指纹所组成;
指纹间跨度较大,且由于纹理清晰,没有粗糙或伤疤的迹象;
——罪犯很有可能是一个身材高大的年轻男子,且那人很少参加重体力劳动。
查阅全国的指纹档案要花费很长时间,且到头来仍有可能是一场空。为此,警方决定提取被认为于5月14—15日留在布莱克本的每一位年过16岁男子的指纹——总共将近5万人。布莱克本市长带头第一个志愿提供自己的指纹。这样,警官们着手工作,每天查核500套指纹。
到7月18日,经过两个月的加班工作,这项行动临时中止,期间由威廉·巴顿刑警和他的部下查阅4万多份记录,但没有一份相符。8月9日,他们恢复了挨家挨户查访,并于8月11日提取了以前当过警卫兵的22岁的彼得·格里菲思的指纹。第二天下午,坎贝尔工作小组的其中一名警官在仔细核查最近一批指纹时,停下了手中的工作,又看了一下,然后叫了起来:“我找到他了!在这里!”格里菲思那套指纹的编号为46253。
格里菲思招供了,并于同年的11月19日被施以绞刑。
(三)“排否”法
1.分清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
运用选言推理时,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选言支必须穷尽。如果大前提不穷尽选言支,刚好漏掉了真实的选言支,那么,就会推出错误的结论。正确的选言推理除了要在前提中穷尽选言支以外,还要区分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的不同,必须遵守它们的规则。
相容选言推理有两条规则:第一,否定一部分选言支,就要肯定另一部分选言支:第二,肯定一部分选言支,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支。
不相容选言推理有两条规则:第一,否定一部分选言支,就要肯定另一个选言支:第二,肯定一个选言支,就要否定其他的选言支。
中国古代有个笑话叫“齐女两袒”:齐女长大成人了,父母问其婚嫁愿望——或者嫁东邻小伙,相貌英俊而家境贫寒:或者嫁西邻小伙,相貌丑陋而家境富裕。同意嫁东家左袒,同意嫁西家右袒。齐女思索许久犹豫不决,最后索性“两袒”。问何意,答曰:住在东家,吃在西家!
司法应用逻辑中,发生此类问题的严重性当然是不言而喻的。如判断“不是内盗,就是外盗”的错误,就在于绝对化地将“内盗”和“外盗”作为不相容的两种可能,却忽视了“内外勾结盗窃”的存在可能,耽误了破案时机。它把相容选言推理理解为不相容选言推理来进行推演,违反了相容选言推理肯定一部分选言支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支的规则。
2.选言推理的选言支必须穷尽
另一个是选言支穷尽的问题,这是一个能够体现个体的思维素质与其能力的问题。
例如,前文提出过一个问题:乔治想尽快烤好三块牛排。不凑巧的是,他的烤架上只能放两块牛排,而且要烤熟一块牛排,正面反面都要烤上2分钟。乔治烤熟这三块牛排的最短时间是多少呢?如能考虑“选言肢要穷尽可能”,则无需8分钟。
司法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用充分考虑事物的多种可能性的存在,即“穷尽选言支”。选言支不穷尽,遗漏真实选言支的逻辑错误是一种常见的逻辑谬误,更是一种思想简单的认识错误。它有时会给我们带来血的教训,如“××路饭店爆炸案”就是如此!
1987年12月5日下午3时15分。山东省××县城××路饭店内发生一起重大爆炸案,当场炸死六人。而可叹的是一个孤注一掷的亡命之徒,与无辜的店主和我正在执行公务的干警同归于尽了。
罪犯李×,系辽宁省××县的农民,曾勾搭妻妹张某私奔至吉林××县同居两年。1986年6月,张因后悔自己的行为欲摆脱李而返回原籍××县(案发地)。后又经人介绍,到××路个体饭店当服务员。1986年初冬,李×离婚后重来纠缠,多次找到张,要求与他回去办结婚手续,张某不答应。李×经策划,于1987年5月先后四次来到张某打工的饭店,要强行带张回去,其中一次还带了菜刀相威胁。
12月5日下午1时许,李×最后一次来到正在营业的××路饭店,他一把抓住店主周××,举起握着一个黑色小包,食指上缠着一根绿色电线开关的左手说:“我带炸药来了,你放她走,好说;不放,我就……”
此刻,饭店里顾客甚多,形势十分危急。
1时30分左右,城关分局二位民警闻讯赶到现场,民警一边疏散就餐顾客,一边近身与李×交谈,试图做李×的思想工作。然而近一个小时过去了,李×毫无让步的表示。
2时50分,城关分局副局长又带着一位民警驾车赶到。
在与罪犯交谈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干警们商议了几分钟决定强行解决,他们一齐扑了上去,欲解除李×的武装,而疯狂的罪犯引爆了炸药……
关于本案,事后有不少议论,人们提出,是否可以用灵活的方式,寻找机会,待机处理?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责怪已经长眠和重伤的英雄民警。或许在这个案件处理中,起作用的首先是许多年深日久的观念。人们在私下交谈中,对“变通”的设想提出了许多疑虑,让张跟着走,李成功了,事后会不会被指责为“软弱”?国外警察在罪犯面前有时会接受投降,甚至缴械,等待时机,我们的民警要是这样做那会怎么样?就连被劫持的飞机,社会不也在鼓励乘客们“勇敢”吗?
在与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人民警察,应当懂得随机应变、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倘若一再发生“意外”,便是自己的思维方式方法有问题了。
透视这个简单案件的简单处理方式:
“罪犯或者被说服,或者被制服:既然不能被说服,那么只能采取强制方法,将其制服。”这样的认识(思维)简单得无以复加,问题是前提的考虑已经出错。
办案过程,无论是案情分析还是制订破案计划,每一环节步骤都要充分考虑多种可能发生的后果——因此“案情分析”工作有一条基本要求:分析判断案情要贯穿侦查工作的全过程,根据敌我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措施以推动案件向前发展。
从选言判断的运用的规则看,要求在研究情况时考虑多种可能性,即“穷尽选言支”。像上述案件选言支不穷尽,遗漏真实选言支,将会给侦查工作带来重大失误。
3.司法应用选言推理的常用形式——排除法(排否)
“排否”的逻辑方法,其性质是:“人中找人”。
当然“排除法”的功能不仅于此,但可以说司法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调查取证工作。如根据现场勘察报告和调查访问获得的材料,建立假说和推理,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等等,无不围绕这一中心展开。
各项推理分析工作,都要本着司法应用逻辑思维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确定某种可能后,绝不排除其他可能的存在:只有在排除其他可能后才可确定某种可能的存在。这是“排除法”的普遍原则。甚至在确定“自杀”致死后都可以考虑“他杀”因素,确认现场后也可能另有现场。
“人中找人”的侦查工作角度就是,确定了某一犯罪嫌疑人为某案的作案者后,并不能排除某案的其余涉案者皆非作案者:只有排除了某案的若干涉案者后,才能确定余下的某一犯罪嫌疑人。
以选言推理“肯定之后不能否定,否定之后则可以肯定”的规则,在“364次列车案侦破案”中,侦查人员就采用了排除法来进行侦破的。
1989年6月27日,从杭州驶往上海的364次旅客列车,于昨晚23点13分左右行驶至上海郊区松江县华阳桥道口时,7号硬座车厢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伤亡,至发稿时止,死24人,重伤11人,轻伤40余人……
爆炸发生后,举国震惊。从中央领导同志到普通公民,人们把眼光转向公安机关。上海铁路公安局迅速组成了以局长宫德勤为组长的“6·26”专案指挥部;浙江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派出优秀技术、刑侦人员参加破案。
参加侦破工作的近百名公安干警分成几组,冒着酷暑开展工作,寻找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
列车从衢州开出,沿线停靠10个车站,上下车的旅客达三千多人,爆炸时,列车上还有一千两百多人。调查访问工作在列车上,在车站里,在医院的抢救室里和病床前展开。
一千多名旅客和二十多名列车工作人员,逐个进行了访问;24具尸体作了编号;爆炸现场的7号车厢,近百名旅客定了位;在松江站下车的旅客也全部找了回来。从旅客断断续续、杂乱无章的述说中,公安人员迅速抓住一条条游离不定的线索,勾勒出爆炸前几分钟发生在7号车厢的一幕幕情景:
爆炸前半小时,7号车厢几名旅客打牌结束,其中二人先后上过厕所,后面一名离开厕所的时候离爆炸最多只有一刻钟,此人是使用厕所后离开的最后一人……
松江站快到时,6号车厢58号座位对面的一个男青年,提起—只旅行袋和一只肥皂箱大小的纸箱朝7号车厢走去……
几百份访问材料,得出一个答案:爆炸前不少于8分钟的时候,一名男青年进入厕所,此人直至炸响也未出来,厕所门是反锁的。因此,爆炸时厕所里有人!
编号为17号的尸体,残缺最严重,离炸点也最近。经过反复工作,只剩下17号尸体无人认领,不能确定身份。
17号尸体是离炸点最近的一个,或者说就是在厕所里的那个人?是作案者还是受害者?是什么人,姓甚名谁?一个个谜团萦绕在公安人员的心头。
这是一项无法形容的艰巨而又细致的工作:
连续8昼夜的苦战,10多次现场勘察和现场搜索;数次模拟爆炸实验,729块碎片使厕所复原。
……
疑点一个个被释然,结论一个个产生了。
炸点中心:7号车厢前部左侧厕所内的右后下方。
爆炸物:含有TNT的硝酸铵混合型炸药。
爆炸时厕所门呈关闭状态。
炸药包装物为内层是塑料薄膜的鱼皮袋。
爆炸时厕所内有人!
从现场离炸点53米处的石碴上提取的一截5厘米长的被烧焦的绳索,引起技术人员的注意。经过反复化验分析,认定是燃烧过的导火索。几十名技术人员象梳头般地搜寻了十多次,现场没有发现除点火引爆以外的任何引爆装置的残留物。据此可以确定:引爆装置为雷管和导火索。引爆方式为明火引爆。这是一个重大进展。既然是明火引爆,就会有人点火;既然要点燃导火索,那么犯罪分子离爆炸物不会太远,引爆到起爆时间不会太久。
上海市公安局和铁路公安局的法医们对17号尸体进行了解剖。
从17号尸体伤残的部位和程度可以认定:爆炸时17号尸体位于爆炸物的左前方;表皮二度灼伤表明其离爆炸物最近;复原后从厕所内壁提取的人体组织碎末经化验,血型与17号尸体相同。结论:爆炸时17号尸体在厕所里,与旅客目击情况相吻合,17号尸体在爆炸前8分钟就进入厕所,并在里面停留至炸响。
如果17号尸体不是点燃导火索的犯罪分子,那么犯罪分子将要在8分钟前将导火索点燃,导火索在燃烧了8分钟后才炸响,而17号尸体在燃烧着的导火索旁边站立8分钟之久而毫无察觉,这是难以想像的。17号尸体有着点火引爆的重大嫌疑!案情逐渐明朗。
本案突破口:寻找17号尸源。
法医根据尸检情况,给17号尸体刻画了一个轮廓:男,27岁左右,身高1.63—1.65米,较稀的络腮胡,体格健壮。据此推断,来自浙江铁路沿线农村的可能性很大。
专案指挥部挥师南下,把侦查工作重点放在浙江境内铁路沿线的衢州、金华等7个地区。
铁路公安干警翻山越岭。深入到城镇,农村,矿区;
五万余份认尸启事在浙江省的两千多个乡镇广为张贴;
五十余家报刊、电台、电视台和乡村广播站连续3天登播认尸启事;
公安部向14个省市发出紧急协查……
自从列车爆炸消息传开后,一时间谣言四起,国内外的敌对势力都企图利用此事件来达到扰乱民心的罪恶目的,弄得人心惶惶,影响了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一切的一切,都有待于他们解开此案的真相,才能消除这些恶劣影响啊!
7月20日,义乌市公安局传来重要情况:该市田心乡舟墟村村民周文志,于6月26日外出,至今未归,其体貌特征与17号尸体相似。
7月26日晚,专案指挥部移至义乌,徐健副局长带领干警星夜赶往舟墟,经过详细的调查,案情获得了突破性进展:
——周文志年龄25岁,身高1.65米,络腮胡子,体格健壮;
——周文志亲属交出了6月25日周留下的两封遗书,书中称“我这一走,你们过几天就会听到惊天动地的事”、“永远也不回来了”;
——周文志家的灶膛内,发现一堆燃成灰烬的导火索;
——周文志家中的啤酒瓶、脸盆上提取的指纹与17号尸体右手指纹认定同一;
17号尸体是周文志!
确凿的证据,证实了周文志这个罪人,是炸车的凶犯。
周文志性格孤僻内向,虚荣心极强,15岁时曾与其姊发生口角而服农药自杀,经抢救生还。16岁开始外出做泥水工,跑过江西、吉林等省,做着强烈的金钱梦,妄想有朝一日发财成富翁。改革开放后,眼见得别人大把大把地捞钱,眼红了,只读过小学的他也做起了包工头,承建起一幢民房的内外墙粉刷工程,却因经营乏术而不能按期完工。于是便干起拖欠民工工资,多领材料费等坑蒙拐骗的勾当。逾万元的债务使他东躲西藏。6月初,债主们纷纷上门讨债,被蒙骗的债主们表现得异常愤怒,6月24日,七八名债主一起上门,因周不在,留下一纸“最后通牒”,勒令他必须在“6月底前结清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5日晨,周文志回家见到纸条,感到无路可走了,萌发恶念。10时许,以炸鱼为名,从其姐夫家要了炸药、雷管和导火索。下午6点多,周文志与其女友诀别,流露出要外出搞爆炸的意念。其女友一再劝阻,周却恶念已定,声称“走定了”。与女友诀别后,周文志回到家中。26日凌晨写下给女友和亲属的遗书,携带炸药离开了舟墟村。
6月26日下午3点,周从义乌站乘上364次客车,走向犯罪道路。
6月26日23时12分,周文志点燃导火索,自爆身亡,成为破坏国家财产、恶毒加害无辜的罪人。
震惊全国的364次列车爆炸案,经过历时2个月的侦查,至此案情大白。
上述案件侦破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广义的“排除”过程。
如前文所述,通常案情分析首先是一个案件定性问题,然后是作案人、作案动机、作案方法等一系列假说推理。
本案定性推断形式为:(p∨q)∧p→q
——p:报复性爆炸案,q:自毙性爆炸案。
根据分析,排除“报复社会”的性质,于是进入第二步分析,研究作案的方法、手段。
本案作案方法推断形式为:(p∨q∨r)∧(p∨r)→q
——p:遥控爆炸:q:直接引爆:r:定时爆炸。
排除p和r,确定为“直接引爆”。
“排除法”的根本目标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摸排,筛选出重点跟踪追查的侦查对像。在本案中,即调查本案作案人,方法为:
(p∨q∨r……直至1000余个选言支)∧(p∨q∨r……)→……
逐个排除后,余下一个真实的支判断。就是这样的一个选言推理过程,司法应用逻辑称为“排除法”。
(四)真值表法
真值表的方法是从数理逻辑的内容中移植过来的方法,这种纯粹符号推演的方法,有时也可用于理清一些复杂的语言纠缠问题。如:
在选拔刑庭庭长问题上,甲、乙、丙三位院长态度有些不明朗。其曲折意见分别是:
甲:如果不选拔A,那么不选拔B。
乙:如果不选拔B,那么就选拔A。
丙:要么选拔A,要么选拔B。
那么以下诸方案中,要考虑同时满足甲、乙、丙三人意见的是:
(A)选A,不选B;
(B)选B,不选A;
(C)两人都选;
(D)两人都不选;
(E)不存在这样的方案。
题解:设A表示“选拔A”, B表示“选拔B”; A表示“不选拔A”, B表示“不选拔B”;
则:甲:A→B
乙:B→A
丙:A·B
作表如下:
由真值表可见,选拔A,不选拔B(A真B假)时,三人判断同时为真。
(五)双重推论法
这一方法是对普通逻辑“假言选言推理(二难推理)”应用问题的探讨。因为二难推理具有正反两次、反复论证的性质,给出的结论通常令人一时难以作出合情理的辩解。利用这种逻辑震慑力,在案情分析与讯问工作中,往往收效显著。例如:
预审员在询问中遇到了麻烦,有证据表明,甲、乙、丙三个对象中至少有一个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其中只有两个人能够对话,一个只会说十分难懂的当地方言(丙)。预审员心想:“真正负案在身的家伙肯定不会说老实话。”这时正好做一次测试,所以他没请当地警员帮助。他让甲、乙分别到场为自己做翻译,就“某日你是否到过某现场”等为主题,问了语言不通的丙。当甲听完丙的一番陈述后告诉预审员:“丙一口否定他那天到过某地,也没有遭遇过你所提到的那些事件。”轮到乙做翻译时,乙却告诉预审员:“丙承认了他那天到过某地,承认了他所干的一些事。”预审员因此把怀疑重点放到了对乙的调查上。
破案结果证明,预审员当时的谋略和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因为预审员当时的推理是一个二难推理:如果丙是犯罪嫌疑人,则他不会承认自己作案(犯罪嫌疑人不说实话):如果丙不是犯罪嫌疑人,则他也不会承认自己作案(无罪人说实话):因此无论丙是不是犯罪嫌疑人,都不会承认自己作案——那么乙就说谎了。
(六)对象智商测定法
我们有的时候需要做关于目标对象的智商测定,通过下列问题测试对象,看他有无可能在略作思索后给出正确答案。对这类问题的应答,可以测试对象的思维反应的速度与能力(从语言方面考查思维)。例如:
①如果甲和乙都没有到过现场是明显说谎,而且甲没到过现场。上述前提可以推出什么结论?
A.乙没有到过现场;
B.乙到过现场;
C.乙和甲都到过现场;
D.乙和甲都没到过现场。
这里包含了两条定理(或推理公式):
设p为“甲没到过现场”, q为“乙没到过现场”,则有
(1)(p∧q)↔(p∨q):(德摩根定律):
(2)(p∨q)∧p→q: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从(1)式可推出:“或者甲到过现场,或者乙到过现场”:
从(2)式能推出:“乙到没到过现场”为假。
②“你说你们俩说的都是真话,这和我们的调查结论不符。虽然他说的确实不是真话,那么你认为我们从中可以推出你有没有说真话呢?”
四、负判断的等值判断
关于负判断的等值判断,有下列一组常用的逻辑公式:
(p∧q)↔(p∨q):
(p∨q)↔(p∧q):
(p→q)↔(p∧q):
(p←q)↔(p∧q):
(p↔q)↔(p∧q)∧(p∧q):
(p·q)↔(p∧q)∨(p∧q)
根据以上六公式,我们可以把它们用表格的形式进行有规律记忆,如表1-3所示。
表1-3
负判断的等值判断具有重要的逻辑意义:既然它们表示的是逻辑意义相互等同,则也可以作为推理公式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