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概 念
一、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
在客观世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事物,任何事物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性质。例如,质、量、色、味、时空、性能、功用等性质,以及和其他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性质和关系,我们通称为事物的属性。可以说一切事物都是由属性组成的,任何属性都属于一定的事物。事物由于属性的异同组合成不同的类。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组成一类,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组成为不同的类。
在事物的属性中,有些是特有属性,有些是非特有属性。所谓的特有属性,是指为一类事物所独有而其他类事物都不具有的那些属性。如“犯有罪行并受到刑罚处罚”就是罪犯的特有属性,而“有眼睛”、“有脚”却不只为罪犯所特有,因此,“有眼睛”、“有脚”就是罪犯的非特有属性。
在事物的属性中,有些是本质属性,有些是非本质属性。所谓的本质属性,就是决定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例如“能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就是人的本质属性,而身高、体重、性别等则是人的非本质属性。
概念与感觉、知觉、表像有着质的区别。感觉、知觉、表像是反映对象的具体形象的。在具体形象中,对象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是混合在一起没有分开的。概念不是反映对象的具体形象,而是抽象地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舍弃了对象的非本质属性。所以,概念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说:“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着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概念同感觉,不但是数量上的差别,而且有了性质上的差别。”
概念是对象本质属性在人脑中的反映形式,属于意识的范畴,并非客观对象本身,因而它具有主观性。由于概念是主观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而它不能脱离客观。如果没有客观事物,那就根本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可见,概念又不是完全脱离客观的纯主观的东西。所以,概念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概念的形成离不开主体、本体和客体三个方面。主体(Subject),思考者,即人脑:本体(Noumenon),即“自在事物”,被反映物:客体(Object),思考的对象,即被反映物在人脑中的投影。
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的,即人在思维过程中,本体分裂为主体和客体两个部分。显然,人们希望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即希望主体反映的客体能与本体等同。但由于人类主观认识的局限和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客体并不一定与本体等同,这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常识。反映在人脑的逻辑概念的形成上,即有“概念是发展变化的”这一事实现象的存在。
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特征
概念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同时也就反映了具有这种本质属性的对象,因而概念有客观的内容和确定的范围,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即反映在人脑中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即人脑在认识某一事物本质属性后,对其同类分子范围的确认。
对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不能作正确的抽象,那么就无法实现对思维对象的反映过程。孔子说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是有道理的。
例如:“侦察”与“侦查”两个概念的区别。“侦察”与“侦查”不同,后者的概念外延(概括的范围)大于前者。
侦察,是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的活动(可以认为是“侦查”的前期工作),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查找证据的调查活动,是国家侦察保卫机关根据有关法令规定,运用各种专门手段措施进行的特殊调查研究工作,通常采用相对侦察对象是秘密的方法。其中国家安全侦察工作更具特殊性,间谍犯罪的国际政治背景、外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案情处置的复杂性——如能否破案、何时破案、甚至是否提起诉讼等,都有其相关因素牵制,不能按刑事侦查工作常规处理。
侦查,指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可按法定程序公开进行。
从外延看,专门侦查指: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关于“侦察权”,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相应保卫部门可以行使:至于“侦查权”,则除了上述机关外,国家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部门亦可行使。
人的学习认识过程,就是一个个概念在头脑中的形成过程——或是先认识某事物的本质属性,形成该概念的内涵:然后以类比思维发现与限定同性质事物的范围种类,即形成该概念的外延(反之亦然,由外延累积达到认识飞跃而认识内涵)。前者通常借“定义”的方法实现,后者借“划分”的方法实现。
在认识事物的本质属性后,划分可以使人由整体而具体地理解事物对象,从而提高认识和分析事物的能力。
例如:调查研究是侦查工作的基础,是发现隐蔽罪犯的基本方法。调查研究分“敌情调查”、“社情调查”、“证据调查”、“线索查证”和关于“侦查业务建设”方面的研究工作(一次划分):其中的“社情调查”,即对当前社会上各种重要情况的收集和反映。而“社会重要情况”又可划分为:一是指对国家、社会声誉和利益有不利影响的政治活动:二是指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法令决定的贯彻执行中,或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时,各方面各阶层的动态反映:三是指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动向(二次划分)。
从上述两次划分后,我们就对“调查研究”、“社情调查”等概念有了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2.概念是发展变化的
对某些概念来说,内涵和外延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概念的内涵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是什么属性的事物,是指概念的质的方面:概念的外延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那些事物,是指概念的量的方面。确定某一概念的内涵,也就相应地确定了这个概念的外延。例如“罪犯”这个概念,当我们确定其内涵为“犯有罪行并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时,那么其相应的外延“所有的犯有罪行并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也就确定了下来。因为“犯罪”这个概念是人们在实践中反复认识客观事物的基础上,经过质变而形成的。从这方面来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相对确定性,即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总是确定的、不变的。
但另一方面,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又具有灵活性。因为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而认识具有发展性和不完整性,所以,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人们在实践中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入,某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发生变化。例如“罪犯”这个概念,随着时代的变换、法律的调整和修订等变化,其内涵和外延都会随之发生变化。
关于“血型”问题的认识,尽管早在1875年,人们就已经知道每个人有不同的血型。但是直到1901年,澳大利亚的生物学家卡尔·兰德斯泰纳博士才在离心器内经过分离以后从血红细胞来划分血浆系统,将这些血型系统规范为A、B、O、AB四种,给出了现代意义的血的类型(ABO系统)。1930年,他因此被授予了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但是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并没有结束。人们对“血型”这概念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因为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日本,曾发生一桩拖延了很久未能侦破的案件。
一个妇女在夜间死于卧室,鲜血染红了床铺。她,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从现场没有搏斗迹象等等来判断,似乎是自杀。
然而,血型的鉴定结果,却又表明可能是他杀。因为死者的血型为O型,而枕上的血迹为AB型,这表明可能有AB型的凶手作案。凶手是谁?久久无从判断。
日本警察科学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山本茂过问此案。他从现场取来那个枕头,仔细捉摸。枕头芯内装有荞麦皮。
山本茂把荞麦皮进行化验。他吃惊地发现:荞麦皮属AB型!
这就是说,植物也含有血型物质,也有“血型”!这是血型学上空前未有的发现。其实,这并不奇怪。血型物质的化学成分为一种特殊的糖类,不光人身上有,植物也有,因此植物同样有“血型”。
山本茂深入地进行研究。他发现,苹果、南瓜、草莓、山茶为O型,珊瑚树为B型,葡萄、李子、单叶枫为AB型。他调查了五百多种植物,逐一查明了它们的血型。他始终没有发现A型的植物。
山本茂提出,今后可以采用一些植物的血清,用作血型鉴定。
他的发现还提醒侦察人员:在现场提取血迹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混入植物的叶、花、皮之类,特别是侦察发生在公园、山野、森林、河边的案件,尤其要注意。
由于植物血型的发现,使刚才提及的那个案件排除了他杀的疑虑。警方作出结论:那个妇女死于自杀。
3.概念分析题例举
①女孩玛丽娅的弟弟点了一下兄弟姐妹的人数,发现自己的兄弟比姐妹多1人。那么,玛丽娅的兄弟比她的姐妹多几人?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E)5人。
②一个妇女收买了两个旧鼻烟盒。后来因为缺钱用,只好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把它们卖出。这个价格正好比其中一个的原价高20%,而比另一个的原价低20%。问:她是赚了钱,还是亏了本?赚钱或亏本多少?
(A)持平;
(B)赚了30元;
(C)赚了50元;
(D)亏了30元;
(E)亏了50元。
③吴大成教授:各国的国情和传统不同,但是对于谋杀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实施死刑,至少是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公开宣判和执行死刑可以有效地阻止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它所带来的正面影响比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肯定要大得多,这是社会自我保护的一种必要机制。
史密斯教授:我不能接受您的见解。因为在我看来,对于十恶不赦的罪犯来说,终身监禁是比死刑更严厉的惩罚,而一般的民众往往以为只有死刑才是最严厉的(2001年MBA试题)。
以下哪项是对上述对话的最恰当评价?
A.两人对各国的国情和传统有不同的理解。
B.两人对什么是最严厉的刑事惩罚有不同的理解。
C.两人对执行死刑的目的有不同的理解。
D.两人对产生恶性刑事案件的原因有不同的理解。
E.两人对是否大多数人都接受死刑有不同的理解。
上面几个例子说明,概念的诠释和理解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即使定义指出了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了概念内涵,但是人们看待事物的多元性,仍决定了事物对象还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进行阐明或理解:因而对于在一些特别的场合或起草、制作一些特殊的文件,概念的引用必须考虑其能否在同一个“平面”、以同一个标准作为双方认同来阐释,否则将会带来相当多的麻烦甚至重大的损失。
三、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
根据概念外延之间是否重合,可以把概念分成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大类。
(一)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至少有一部分重合的关系。根据外延重合的多少,相容关系又可以分为同一关系、真包含关系、真包含于关系和交叉关系四种。
1.同一关系
同一关系也叫做全同关系,它是指外延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刑法”(a)和“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b)这两个概念,它们的外延完全重合,那么a概念与b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关系。概念之间的同一关系可用图形表示,如图2-1所示。
图2-1
同一关系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反映同一对象的,它们的外延是同一的,但内涵却不一样或不完全一样。例如:“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是从内容方面来反映宪法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则是从法律效力的程度方面来反映宪法的。所以两者的内涵是不同的。
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内涵有所不同,外延却完全相同。因此,在文学作品或语境许可的情况下,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可以交替使用,这样既可以避免表述重复,又可以丰富表达的内容。例如:在“中国,我的母亲,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中国”、“我的母亲”和“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三个概念是同一关系,使用在不同的场合会取得不同的修辞效果。但在司法工作中,一般不得代替使用,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术语和概念。
2.真包含关系
真包含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重合的关系。例如:“司法工作者”(a)和“法官”(b)这两个概念,a概念的外延大,b概念的外延小,a概念的外延包含了b概念的全部外延,b概念的外延被a概念的外延所包含。那么,a概念与b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真包含关系。概念之间的真包含关系可用图形表示,如图2-2所示。
图2-2
3.真包含于关系
真包含于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例如:“交通警察”(a)与“警察”(b)这两个概念,a概念的外延小,b概念的外延大,a概念的全部外延都包含在b概念之中,那么a概念与b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真包含于关系。概念之间的真包含于关系可用图形表示,如图2-3所示。
图2-3
真包含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是相对互逆的,人们把它们合称为属种关系。在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中,外延大的概念称为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称为种概念。如a真包含b时,a为b的属概念,b则为a的种概念:当a真包含于b时,a为b的种概念,b则为a的属概念。属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一个类,种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组成类的一个分子。所以,属种关系所反映的是类和分子之间的关系。
由于属概念与种概念分别反映不同层次的对象,因此,在语言表达中,属概念与种概念一般不能并立使用,否则,会使部分外延被重复断定。例如,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又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属于属概念的,它们可以分为故意放火罪、故意决水罪、故意爆炸罪、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放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两种种概念。而这里把属概念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放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些种概念并立使用,造成了概念不明确。因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燃火焚烧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犯罪,不可能是过失犯罪。如果因过失引起火灾,焚烧了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为过失失火罪,简称“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又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应该是指过失犯放火罪等,而按照刑法规定过失犯失火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一种行为,它和“故意燃火焚烧生产设施、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由于属概念反映的是一个类,外延比较大,因此,属概念不可能是单独概念,也不可能是集合概念。另外,交叉关系的概念也不能并立使用,如青年、侦察员和检察院干部。我们可以通过欧拉图正确地表示这些概念的关系,并正确地理解这些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之间的关系。
4.交叉关系
交叉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例如:“教师”(a)和“律师”(b)这两个概念,它们的外延仅有一部分是重合的。即a概念的部分外延与b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那么a概念与b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交叉关系。概念的叉关系可用图形表示,如图2-4所示。
图2-4
(二)不相容关系
不相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没有任何一部分重合的关系。例如,“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法”和“刑法”,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外延重合,所以这两组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不相容关系。不相容关系也可以称为全异关系,它可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两种。
1.矛盾关系
矛盾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没有任何部分重合,而它们的外延之和刚好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例如:“成文法”(a)和“不成文法”(b)这两个概念,它们的外延没有任何重合,而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法律”(c)的外延。那么,a概念与b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可用图形表示,如图2-5所示。
图2-5
2.反对关系
反对关系也叫做对立关系。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没有任何部分重合,而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其属概念的外延,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就是反对关系。例如:“经济法”和“婚姻法”(b)这两个概念,它们的外延没有任何重合,而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其属概念“颜色”(c)的外延。那么,a概念与b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概念之间的反对关系可用图形表示,如图2-6所示。
图2-6
用圆圈图形直观地来表示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是瑞士数学家欧勒提出来的。人们为了纪念他,所以把这种图形称做欧勒图。
辨别概念外延关系是思维的基本能力之一,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如果分不清概念之间的关系,就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失误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例如:
被告人吴继群与妻子杨元妃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2月,两人又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杨元妃随之外出下落不明。被告人吴继群怀疑是其岳父母隐藏并转移了杨某,便多次向其父母要人。其岳父母拒绝找人,被告人吴继群即怀恨在心,企图用爆炸方法将其岳父母房屋局部炸毁,用以恐吓其岳父母,迫使其交出杨元妃。2001年2月18日,被告人吴继群从杨某手中无证购买3000克炸药、10枚雷管及一些导火索藏于家中。同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将300克炸药和2枚雷管装入一罐头瓶内,并装上导火索携带在身,于11时许窜至其岳父家(系单家独户)屋外,将装有爆炸物的罐头瓶放在大门口屋檐内靠堂屋与岳父母住房交界的柱脚处(该房系木房)。引爆后使该柱脚头和紧挨该柱脚的地脚枋、板壁及堂屋内的桌子、板凳等物被炸坏,经价格事务所鉴定,经济损失达918元。此外,被告人吴继群还于2000年上半年的一天,私自从杨某手中购买150克炸药,1枚雷管。
案发后,剩余的爆炸物被公安机关收缴。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继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爆炸罪,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继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继群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两次私自购买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在与其妻发生口角而致其妻外出后,竟无端怀疑是其岳父母隐藏和转移,多次向其岳父母追要妻子未果,遂起报复之心,以爆炸方法毁坏其岳父母财物,致使其岳父母财产损失数额接近较大,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告人犯两罪,应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1款。判处被告吴继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本案审理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以爆炸方法将被害人房屋局部炸毁的行为定性为犯爆炸罪,该定性不准,混淆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爆炸罪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理由是:(1)从主观上分析,被告人虽有实施爆炸的故意,但其爆炸的目的是报复受害人,使之受到惊吓和财物遭受损失,并非为了危害公共安全:(2)从客体上分析,被告人实施爆炸行为是针对受害人的财产安全,其侵害对象是特定的,而非受害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人的人生、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3)从危害后果分析,被告人用少量的爆炸物对单独的住宅进行爆炸,所产生的结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爆炸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构成爆炸罪。
被告韩某,因婚外恋意图谋害其妻。某日趁妻睡觉后用电线缠绕其手指并接通电源,后见妻挣扎于心不忍又切断了电源。某法制报就“韩某杀妻”一案发表评论,对本案的定性拟题为:《是故意犯罪,还是犯罪中止》。
此即典型的概念关系不清造成的错误。记者将“故意犯罪”、“犯罪中止”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区分不清,造成思维上的混乱:因为“故意犯罪”是一个属概念(包含关系中相对大的一个概念称“属概念”,相对小的概念称“种概念”),在此之下可有如图2-7所示的四种形态,即四个种概念:“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因此,“犯罪中止”亦即“故意犯罪”:我们不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犯罪分子到底是个男性呢,还是一个高个儿男青年?”
图2-7
由于属概念与种概念分别反映不同层次的对象,因此,在语言表达中,属概念与种概念一般不能并立使用,否则,会使部分外延被重复断定。
四、概念的概括与限制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概念的两个要素。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则外延越小: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少,则外延越大。这就是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凡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之间都存在着反变关系,即种概念的内涵比属概念的内涵多,而外延小:属概念的内涵比种概念的内涵少,而外延大。反变关系是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依据。因为这一规律,人们在使用概念时不得不用“概括”——减少内涵,扩大外延——或者用“限制”——增加内涵,缩小外延——的逻辑方法来精确思维和表达。比如用“政府工作人员想要了解一点和某甲有关的问题”,和“侦查员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某甲的情况”,就有“概括”或“限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外延,也明显有大小之别。
法律概念不准确,会给适用法律造成困难。中国台湾地区的一个被称为“文字狱”的案件,就是因为法律概念不准确而引起的。
1976年10月,《潮州文献》发表郭寿华文:《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文中有韩愈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至体力过度消耗及误信方士下硫磺补剂中毒等描述。文章发表后,韩愈第39代直系亲属韩思道,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寿华“诽滂死人罪”。
台湾“刑法”规定有诽谤死人罪,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诽谤死人罪”,“直系血亲”有诉权,但对“直系血亲”未作规定或解释。
既然法律对“直系血亲”未作关于年代的限制,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韩思道有诉权。经审理认为:被告以涉于私德、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的诽谤罪成立,判处郭寿华罚金300元。
郭不服,上诉台北高等法院,经判驳回。基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该判决是合乎法律的,但认定韩愈的第39代孙对该案有诉权,又显然违背立法目的——因为郭某于韩愈死后一千多年撰文指其染有风流病,对其39代孙是否造成伤害,值得怀疑,因而该案判决引起极大震动。
追问其中原因,是因为台湾“刑事诉讼法”未对“直系血亲”作关于年代的限制,是法律概念不准确,造成了合乎法律的判决,却又有悖于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