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建构论与知识社会学传承
“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 of scientific knowledge,简称SSK)是70年代最初在英国发展起来的一个科学社会学流派,其主要成员一部分来自爱丁堡大学科学研究部,故被称为爱丁堡学派,代表人物有巴恩斯(B.Barnes)和布卢尔(D.Bloor),他们以对科学知识生产和增长的宏观解释策略——强纲领(strong programme)而著称;另外科林斯(H.Collins)则以经验相对主义纲领而闻名;以及拉图尔(B.Latour)、伍尔加(S. Woolgar)和林赤(M.Lynch)主张的对实验室的科学生产过程做微观的民族志研究。这几种取向共同构成了当代所谓对科学的社会研究(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的主体,虽然在具体问题的认识上他们之间也有细微的差别,但他们的共同之处是反对后实证主义主流学派对科学权威地位的辩护,摒弃科学社会学在美国发展时期的默顿模式,强调要把知识社会学的原理推进到科学知识生产的关键部位,即与知识内容直接相关,而不只是像默顿学派那样仅仅研究影响科学发展的社会、文化等外部因素。他们对库恩关于范式的历史性和相对性思想做了更激进的解释,不仅把它引入对科学的解释,而且还进一步从中引出许多从不同侧面,作为影响科学知识的稳定性和质疑科学理论的客观性的社会性因素,进而认为科学理论具有内在的诠释学性质。换言之,包括科学理论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文化因素的参与和作用而形成的。被他们经常引用的那些社会性侧面有:社会关系、利益、共识(consensus)、习俗约定(conventions)、劝说(persuasion)、修辞(rhetoric)、权势网络(networks of power)、文字记载(literary inscription)等。这种对科学的合理性、客观性所持的怀疑主义态度和相对主义立场构成了SSK的基本认识论前提。SSK这种研究科学知识的进路或策略被称为“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 or constructionism)。
“社会建构论”作为SSK不同取向所共同具有的一种研究策略,从严格意义上讲,本来属于科学哲学范畴。但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它却从主旨取向上与广义的社会学有着紧密的关联,从内容上与狭义的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发生了交织。故其影响并不限于哲学和社会理论,而且波及社会学和社会科学各分支学科。
众所周知,社会学在其早期奠基人那里,具有很强的“社会决定论”色彩,强调研究人类一切活动要把社会性因素放在首位。社会性,如在涂尔干那里,就像“物”一样是一种客观事实,因而具有客观实在性;它外在于人的意识,具有普遍性,能支配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人们还可以通过他对社会学方法规则的论述看到涂尔干思想中的社会实在论、整体论(社会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与个体主义相对立)、功能论(功能分析优于因果考察,拒斥各种形式的化约论)成分。涂尔干早年在与莫斯做原始分类研究时就已经认为,应该从群体结构和群体关系中寻找思想范畴的起源,并且这些范畴也是随着社会组织的变迁而变化的。这也是涂尔干后来被称为“社会学主义”(sociologism)的缘由,这个思想传统在以后的知识社会学中得到了延续。例如,M.舍勒在论述知识社会学的法则时写道:“全部知识的社会学本性以及所有各种思想形式、直观形式、认识形式的社会学本性,都是不容置疑的……人们用来获得知识的各种心理活动的‘形式’,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都必然始终受到共同的制约,也就是说,受到社会结构的共同制约。”在此之前,马克思关于社会存在决定意识以及把意识形态分析纳入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结构背景下的论述,揭示出社会阶级和阶层分化与意识、意识形态具有内在联系,被认为是开启了知识社会学研究的先河。
处在形成过程中的知识社会学具有几个与本文论旨相关的特点。第一,主要侧重于哲学形而上领域的思考(舍勒把知识主要归结为哲学世界观——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马克思则主要视为意识形态——思想体系),对知识做具体考察的可操作手段尚付阙如;第二,对知识的产生和发展问题的探讨,尚有不同程度上的社会决定论味道;第三,在知识分类问题上多持二分法,即以数学、自然科学为一方的“精确科学”、形式科学,和以宗教信仰、道德学说、“实践智慧”、文化事物为另一方的“精神科学”、文化科学;前者的对象是自然界事实,人必须把它当作被感知到的存在,故能不受主观性的影响。后者的对象是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本身活动的产物,必然会受到人的主观意愿、偏好、价值的干扰。这种情况到了K.曼海姆那里有了很大改观。曼氏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对知识社会学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成功地说明了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不仅使人们的思考偏离了所观察的事物,而且使人们的注意力放到了本来被模糊和忽略的环境方面。他以这种方法从一般的理论阐述中为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确立了有效的手段。
曼海姆在知识分类上基本沿袭了传统的二分法,所不同的是,他从不在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之间做泾渭分明的区分,这导致了他看待知识有时会出现前后矛盾。“社会进程中的社会因素是否仅仅具有外表的重要性?它们是否只应被视为制约思想的根源或实际发展(即它们是否具有发生学关联)呢?抑或能渗透进具体的、特殊的论断的‘观点’之中呢?这也是我们将要试图回答的一个问题。一种思想的历史与社会起源,只是在它出现暂时的和社会的条件对其内容和形式没有影响时,才会与它的最终效力无关。如果情况果真如此,人类知识史上任何两个时期便只能根据这样一个事实进行区分:在较早时期某些事物还是未知的,某些谬误仍然存在,这些谬误通过较后的知识完全得到纠正。这种较前时期不完全知识与较后时期完全知识之间的简单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精确科学(尽管今日这种精确科学范畴结构的稳定性概念较之古典物理学的逻辑已受到极大的动摇)。然而,对文化科学史而言,较前阶段并不是如此简单地被较后阶段所取代的,而且,也不那么容易证明较前的谬误后来得到了纠正,每个时代自有其全新的看法和其特殊的观点,因此每个时代均以新的视角来看待‘同一’事物”。
曼海姆所说的适用于自然科学的“较前时期不完全知识与较后时期完全知识之间的简单关系”,实际上已经被后实证主义科学哲学所否定,无论是主流派还是非主流派现在都承认自然科学知识的增长并非积累的,而是革命的,因为过去的许多理论抑或“事实”都已在后来被推翻。按照曼海姆的逻辑,这是否意味着自然知识也像文化知识一样,具有历史的和社会的性质呢?结合他后来的论述,显然这不是他的思想。例如,他曾写到:“对于形式知识可以说,其内容不受个别主体及其历史—社会属性的影响,对所有人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另一方面,有很宽阔的论题只对特定主体或者只在特定历史时期是可以理解的,其内容要透过个人的意图才能成为明了的”。后来,默顿在论及知识的存在基础时也认为:“知识社会学的所有观点都认同的一个中心论点是,就思想不是被内在决定的情形而言,以及就思想的这一或那一方面能够从外认知因素(extra-cognitive factors)中获得的情形而言,思想有其存在的基础。但是,这仅仅是形式上的认同,实际上有关存在基础的特质问题的理论是纷杂不同的”。默顿所说的“存在的基础”,包括社会的基础(社会结构、制度、规范、组织等)和文化的基础(意识形态、宗教、习俗等)两个方面。他和他的弟子们所创立的科学社会学,主要研究思想亦即观念、知识与其社会基础的关系问题。科学社会学广义上虽然也属于知识社会学的一种,但其关注点在于作为一种社会建制(social institution)的科学之常规性(regularity)因素,如科学家共同体的社会组织、制度、规范、评价等与科学活动的互动作用,而波普尔、蒯因等后实证主义哲学家关注的是知识理论与经验材料的关系,都不涉及科学知识内容本身与社会因素是否有关的认识论问题。
与此不同的是,曼海姆的文化社会学(即知识社会学)研究知识与其文化基础的关系,重点考察社会理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他与默顿两人同样从事“知识社会学”研究,在主旨追求上却表现出如此大的差异,究其根本是英美经验主义的科学取向与德国思辨哲学传统的精神取向使然。此外,两人的知识社会学却也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当论及促使知识变迁的动力时都笼统、含糊地指称有内在(理性)因素和外在(社会)因素在起作用,至于何种知识由内在因素决定以及何种由外在因素决定,则语焉不详。受这种思想影响,在知识社会学传统中就如何评价知识进步的合理性问题,一直存在着内在决定论和外在决定论的困惑。作为一种权宜或变通的办法,当人们想要说明为什么一名科学家或共同体相信某一自然科学理论时,那就会诉诸有效的证据理由;但当人们想要解释为什么某人会相信某种价值上可取的宗教信条、道德规约或其他社会学说时,这时证据的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甚至根本不成其为证据,于是自然而然地转而求诸导致当时人们做出这种理论选择的决定时正在起作用的社会因素。于是,在知识社会学中形成了一种沿袭已久的习惯:当涉及自然科学时,人们就关注导致知识增长的“证据理由”(evidencing reasons),而当论及社会科学之类的文化事物或“实践智慧”时,人们就会想到致使相信这些事物的社会原因(social causes)。显然,前者看重的是证据理由的有效性(validity),后者则关系社会原因的可信性(credibility)。这种习焉不察的做法蔓延开来进一步抬高了自然知识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文化社会知识由于受到主观意识形态的干扰、玷污而蒙受轻视,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平等关系,其间的鸿沟几近不可逾越。
SSK还可以在现象学社会学和常人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中追寻其思想根源。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强调意识的主观能动作用,将客观对象(意向客体)的结构和性质归结为意识的主观建构。现象学致力于描述现象及意识中被建构的过程,其“悬搁”关于存在的信仰,亦即暂停对存在的判断,存而不论,试图把一切材料无论是实在的抑或非实在的都纳入现象学视野,以期克服启蒙理性所造成的欧洲科学危机。舒茨(A. Schutz)承续了现象学的传统,他特别阐发了“生活世界”(the life world)和“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概念,并把它们作为现象学社会学的核心范畴加以讨论。在舒茨看来,生活世界是按照人们的常识意义被加以理解、解释和建构起来的,而常识起源于人的社会性。社会行动者根据常识解释、界定情境,领会他人的意图和行动动机,实现主体间有效理解并协调行动,以达到把握社会世界的目的。伯格(P.Berger)和拉克曼(T. Luckmann)的《实在的社会建构》一书接续了舒茨的现象学思路,强调对常识进行知识社会学分析可以加深理解社会实在的建构过程。在他们看来,社会实在可分为客观实在和主观实在,所谓“社会”也就是主观实在(意义)的客观化(外化)以及透过外化过程而建构出的互为主体性的常识世界。换言之,社会世界是通过思想、信念、知识等主观过程社会地建构出的,这个建构的社会实在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客观实在,但它除了有由行动者及其角色构成的客观内容之外,还包含由信仰体系加以合法化的各种制度等主观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习俗、规范、权力、知识和科学等都有其社会学起源,亦即都是社会地建构的。加芬克尔(H.Garfinkel)的《常人方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种考察社会秩序的新视角,使原来为传统社会学理论所渲染的社会超验系统、复杂结构及其无所不在的强制力被一种在地性(local)、偶然性、多元性的社会行动所取代,社会秩序正是在社会行动者的实践中被巧妙地建构——“孤立而又共享一种权宜性交往的人们如何一起共同建构、检验、保持、改变,使之合法化、质疑、界定一种秩序。”常人方法学揭示的正是这种一幅有关社会秩序被建构的普遍图景,即过去被宏观理论视而不见、习而不察的规则、过程和方法的秩序,正是在芸芸众生的日常生活的行动中按照常识推理逻辑建构出来的。循此思路,社会学理论无须把关注的焦点长时间地停留在社会体系这个庞然大物上,转向“反思着的”行动者个体实乃事所必然,并且这些个体也不再是这个社会“巨灵”及其有关理论所操控下的“文化木偶”(cultural dope)。
本文所要考察的社会建构论,它与现象学及常人方法学不同的是,在把这些观点应用于自然科学知识的同时,目的在于论证,不仅社会实在而且自然界实在同样也是社会地建构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