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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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作者William C Jones为华盛顿大学法学院Charles F.Nagel国际法和比较法讲座教授。

美国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国家,但它却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一部宪法。因此,拥有自己宪法的任何国家的公民即使不对美国本身感兴趣,也会对美国实施这部宪法的经验感兴趣。无论是不是美国人,他都会对来自一个不同的社会并研究了美国经验的人对此作出的反应特别感兴趣。因此,邱小平博士的这两本著作指《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就非常值得欢迎。

美国宪法的特点之一就是,虽然它显然是依据一部公布为法律的宪法文件,但它的发展却主要凭借各级常规法院的判决。美国没有任何特别的宪法法院或法院制度。裁决车祸案件的法官同样也裁决着宪法问题。当然,事实上,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自由裁量的管辖权,即只裁决它认为最重要的案件,而最高法院一般都集中于宪法案件。再者,最高法院是涉足诸多问题的美国司法制度的最高层级,它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发展。

令人感兴趣的是,邱小平博士选择著述的两类法律都出自美国宪法的修正案。这反映了美国宪法的组成结构。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是在原来的宪法刚刚通过后不久就一揽子通过的,它们被称为《权利法案》。这些规定或和《权利法案》相类似的规定,可能也包括在仿效美国模式的各种宪法文本中。在前十个修正案以后通过的修正案都是回应了后来出现的特殊问题。这样,涉及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不妨说本来就是原来宪法的组成部分。犹如《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规定一样,第一修正案起源于17世纪英国王室和议会之间的斗争。当代的众多宪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要解决的问题可能起源不同。例如,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何谓“言论”?

第十四修正案就十分不同。它是美国内战后通过的三个修正案之一。另外两个比较简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五修正案则宣告“因种族,肤色,或以前奴役状况”而限制任何美国公民选举权的州法均属无效。但第十四修正案就颇为复杂。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大权在握的同时,各州也有许多权力。这一联邦制的特点也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自己的法官。当人们说“美国法是州法,而不是联邦法”时,十有八九指的就是这个意思。联邦制的特点还反映在民法和刑法上。在这方面,大多数也是州法而不是联邦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立法限制言论自由,但没有限制各州议会。大多数州有自己的权利法案,它们包括了第一修正案涉及的内容,但是联邦宪法并没有禁止违反联邦《权利法案》的州法。在由1789年宪法确立的政府前70年的运作过程中,许多公民培育起了对联邦政府的忠诚之情,这在美国北方尤为如此。但在另一方面,有许多人把自己首先视为本州的公民,然后才是联邦的公民,在美国南方特别如此,在弗吉尼亚州则更为显著。

我个人确信,美国内战的根源是奴隶制,不过这一点在历史学家中确有些争议。内战最显著的结果是废除了奴隶制。当然还有其他因素触发了内战,人们也很容易设想不同的内战,但是如果没有奴隶制,内战发生的方式和时机都会不同。话说回来,对于许多人来说,内战的公认理由是,联邦不能解决各州退出联邦的权利。这在两个主要人物的身上尤为如此。亚伯拉罕·林肯反对奴隶制,但却声明他不会为解放奴隶而战,只会为维护联邦而战。而南军指挥官罗伯特·李实际上并不主张奴隶制。他当时是合众国军队的一名军官,但他首先忠诚于弗吉尼亚州,而不是他的国家。当弗吉尼亚州退出联邦时,他就步其后尘。

内战解决了如上所述的奴隶制问题,也解决了各州退出联邦的权利的问题。现在已不存在这样的权利了。第十四修正案主要涉及第二个问题,不过它牵涉的诸如南军为进行内战而发生的债务等问题,现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然而,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了,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这样,各州就不可能确立自己认定公民的标准。该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这实际上意味各州的规章要受联邦法院的宪法审查。但这并不意味各州的法律体系就不是独立的。由于联邦法院无意接手大多数州法院的职能,州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它们裁决着宪法问题。但州法院可能服从联邦法院,这一点世人皆知。而这一点对于理解美国政府是如何运作的,显然有重大意义。这或许不如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更加令人普遍感兴趣,然而,事实上,一个大国将裁定其大多数立法和行政规章之合法性的最终权力赋予其普通的法官,这样的做法或许是值得其他国家思考的。

还有一点应该提及的是,美国当然是一个普通法的国家,许多人,包括美国人和外国人,似乎认为美国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判例组成,而“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法条和规章组成。这两种认识都不正确。司法判例在美国当然非常重要,但司法判例在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也十分重要。此外,法条和规章在美国也极其重要。再者,学者的意见,即法文所说的“学理”也十分重要。它们虽然没有拘束力,但有很大的影响力,这一点在宪法上尤为如此。比较而言,最高法院的案例反而是少之又少了。人人都醉心于法学杂志和专著中的唇枪舌剑。这些分析影响了律师和法官。它们当然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显然是任何研究这一问题的人必须重视的一个本源。单凭阅读美国宪法的文本并不能理解美国宪法,单单阅读法院判例也不够,还需要重视学者的分析。

邱小平博士的两本著作重视了所有上述的本源,因此是其所涉及的领域的一个好的导引。

我希望这两本著作能帮助中国人民理解美国制度,并帮助建立起对我们双方都非常重要的相互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