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金融管理的总体改进方向
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点原则:一是权责统一原则,二是规制统一原则,三是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以此设计事权划分,明确风险处置职责。
(一)明确管理职责,鼓励地方金融业务统一管理
进一步明确金融管理职责,建立规范统一的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进一步落实无人监管的准金融机构和无人处置的金融风险的主责部门(美国证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管理,应用“家族类似”原则中的第四条“如果我不监管是否有其他机构监管,如果没有我来监管”的原则,监管互联网金融)。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上海市已将地方金融业务统一由金融办管理),并依据中央统一规划,做好建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筹备工作(山东省已成立全国第一家地方金融监管局)。全面提高地方的金融监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理顺管理体系,促使地方金融监管与促进职能分离
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普遍存在金融监管和金融招商引资由同一部门负责的现象(多数地方金融办都有明确的引资任务)。为完成上级设定的目标,在引进金融机构时,常出现降低门槛和大开绿灯等现象,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极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把地方金融监管和引资职能配置给不同部门,监管部门只负责监管,而引资部门只负责引资,并建立“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规范监管部门。这样既可以提升引资质量,又降低区域金融风险发生几率。
(三)建立完善的协调配合机制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制度。加快建立各部门间、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互换、资源共享、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与风险处置能力,逐步建成“有统一、有分工、有合作、有制约”的金融管理新格局。
(四)改进管理手段,推进管理模式的改革
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着力更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在强化风险监管核心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技术化和信息化,通过建立金融大数据分析中心、金融舆情分析中心、金融风险管理中心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等信息收集和管理平台,提前捕获金融风险信号、金融案件舆情等重要信息,为金融风险预防和处置提供信息保障。
(五)建立处置基金,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基金,确定资金来源、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和适用情况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应急储备基金制度。积极组织金融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和金融企业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立金融风险应急方案,明确金融风险处理流程、主责单位及应对策略,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应急处置体系。
(六)加强人员力量,改进人员培养与任用机制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多年来主要从事金融服务,而无实质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管理人才匮乏,监管队伍不健全。要加快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并完善金融专家库,解决地方监管力量薄弱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才任用和提拔机制,为金融人才提供上升通道。用制度养人、用制度留人,避免金融人才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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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长:刘钢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副部长
执笔人:马郑玮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