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金融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现有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虽在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传统金融业改革和新型金融业态的出现,其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一)金融管理效率较低
一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管理职责分属多个不同部门。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金融局管理;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门管理;市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国资委或财政局管理。在地方,这种格局分散了金融管理力量,降低了管理效率。二是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地方各金融主管部门间、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未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联动联防的金融监管配合机制,对于金融风险预防、发现、及时处置极为不利。
(二)金融风险处置职责不明
一是对未定性的金融风险事件无相应的处置流程与机制,易相互推诿,加剧风险等级。近年来,以理财、投资为名侵害普通市民权益的违法案件频发,但相关多家金融主管部门对于未定性或未够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处理责任不明、处理方式不清,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加剧风险。二是对新型金融机构监管职责不明,形成监管真空,增加金融风险发生概率。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P2P借贷、重筹融资)等,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但其客户分散、涉及金额总量较大,易发生较大规模金融风险(如2015年12月,e租宝案件涉案金额750亿元,涉案投资人90余万)。三是金融风险处置无统一规定,处置无据可依。对于各类已发生的金融事件或风险的处置,没有统一的指导意见或处置规定。在处置时,随机性强,一事一议。同类风险,解决方法和方案也多有不同,处置科学合理性差,易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三)金融管理力量薄弱
一是对于新型金融业态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的新型金融业态快速发展,使得违法违规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秘。而现行的金融管理方式多以现场检查为主,已很难适应金融业技术改革和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使得部分金融监管名不副实。二是专业化程度高,基层管理能力薄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多年来主要从事金融服务和发展,行使管理职能时间短,金融人才储备不足,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监管手段不健全,导致区(县)以下出现监管效能部分缺失的现象,不利于金融风险防范。三是缺乏应急储备资金和风险处置机制。多数地方政府并未设立金融风险应急储备基金(2013年3月,我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共同创建1000亿美元的金砖国家应急基金,专项应对金融风险),也未形成健全的金融风险处置应急方案,一旦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易出现应对乏力,使金融风险升级或快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