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经验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历程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历程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从主要监管手段来看,可以分为行政监管和依法监管两个阶段;二是从监管模式来看,可以分为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两个阶段。
1.按主要监管手段分
行政监管阶段(1984—1994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监管体系围绕人民银行这一核心而构建,业务上侧重于对资金和规模的监管,这一时期的特点更多地表现在频繁的整顿、运动等现象上。
依法监管阶段(1994年至今),金融监管立法工作加快,法制化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大量的法律法规改变了以往的行政监管特点,使得金融监管从此有所遵循。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但依法监管的目标仍没有达到,“有法可依”并不等于“有法必依”,行政方式的惯性一直在延续。
2.按监管模式分
混业监管阶段(1984—1998年),围绕中国人民银行构建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
分业监管阶段(1998年至今),“一行三会”的分行业垂直监管体制构成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制度框架。这种框架的起因要归结到1993年7月开始的抑制经济过热和整顿金融秩序。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其职责是对证券业进行业务监管,即所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经营活动为监管对象。1993年7月以后,金融分业开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明确限定了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种法律化的结果就是金融分业制度化。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2003年3月10日,中国银监会成立。自此,中国特色的分业垂直监管体系形成。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特点
不管是哪个阶段,一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以中央金融监管为主,即主要金融监管职责都集中在中央层面,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管理体制。从国家的整体状况来看,这种体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由于财税改革造成的国家财政收入的急剧下降、金融资源的缺乏、经济制度不稳定致使放权失败,导致了中央政府感受到了国家能力和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威胁;第二,由于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带来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要求国家维护自身的产权利益,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银行的发展;第三,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居于垄断地位。
当前,我国许多设置在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实际上是中央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而非地方政府体系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基本没有或很少拥有金融监管职权。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前身是北京市证监会,1999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名称的调整,清晰地反映了其在政府部门中的谱系,其权力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授权,而与地方政府无关。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领域。至于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如在京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受到地方辖制的成分更低。
尽管自1994年以来,我国通过有步骤、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国有银行的活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随着金融资源的扩张和金融深化改革的不断进行,当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管理集权制存在着各种弊端,主要表现为不利于交易成本的下降,阻碍了金融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从而抑制了金融效率和经济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