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清理和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就是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这是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在原有制度下,人们创业办企业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许多经营领域都必须先获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往往这些“证”都需要有法人资格才能申办。这对创业者来说,就意味着没有“照”就不能办“证”,而有“证”又是办“照”的前置条件,没有“证”就不能办“照”,于是就产生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改革。
要通过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创业者办企业,只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想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再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政府就不得限制进入。要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中央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不得再设置门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设置门槛的,应报中央政府批准,严禁搞地方保护、分割全国统一市场。由于原有的许多进入前置性审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这项改革还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我国原来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应资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检查验证。这项制度在规范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对应由企业自治的事项干预过多,一些地方年检成了变相审批,增加了企业负担,有的还利用年检搭车收费,甚至搞权力寻租,使年检成为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土壤。年检制度主要是企业接受政府的检验,企业根据政府要求提供材料,最后能不能通过年检,负责年检的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难免存在主观随意性,客观上可能在企业间产生不公平。另外,年检信息也主要由年检机关掌握,向社会披露不够,不利于商务诚信建设和社会对企业的监督。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我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创新。按照改革要求,要全面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外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同时也要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将规定的内容通过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和经营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抽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后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企业来说,不用每年都跑工商部门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消除权力寻租、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土壤。年度报告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更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公众查询,把企业通过年检方式向监管部门负责,变为通过信息公示方式向社会负责,扩大了企业年报信息的服务和监督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使公众更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与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相比,报告公示制度对企业的监管会更加有效,也可以有效增强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度,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管“门槛”的办法。实践证明,这种管门槛的办法把许多想投资创业的人挡在门外,尤其是制约了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创办和成长,实际上也无法预防失信者通过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形式设立空壳公司,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充分保护,甚至还会成为失信投资者的护身符。美国20世纪70年代前也实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但实践证明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还抑制社会投资和经济活力,后来各州陆续废除了这种管理方式。我国发展到现在阶段,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要进一步厘清政府管理的边界,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更好发挥法治和诚信的规范作用。
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基本要求就是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放宽注册资本准入条件,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实行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由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时股东或发起人只需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作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推进这项改革,社会上有人担心出现“一元企业”泛滥和随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乱象”。实际上,过去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并由政府管理,一些不法者正是钻了人们对政府和制度信任的空子,而放开后同时也把责任放给了市场主体,并要求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要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由股东或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了这样的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反而会更加理性。
(四)简化企业住所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
我国过去一直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并有明确的条件要求,工商登记时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审批也很严格。从现实看,原有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一些审批要求,很大程度上抬高了投资创业门槛,阻挡了人民群众的创业之路,也不适应新兴产业发展经营的要求。例如,过去一份执照只能登记一个经营地址,现在许多企业都是多业多址经营,一照一址,势必增加企业的麻烦和负担。一些新兴业态,包括电子商务、创意产业,以及一些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等,对住所和经营场所要求并不是很高,有的利用居民住宅就可以开办企业从事经营。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往也一直是严格管理的。按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依法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审批;企业不能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要受到查处。
简化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看似事小,实则事大,不仅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投资创业便利化,也有利于合理利用全社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和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创业和经营效率。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原则上讲,申请人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至于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条件的要求,各地情况有很大差异,即使同类企业因所在地域不同往往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要求也不同,因此不宜由中央政府统一划线,不宜搞“一刀切”。特别是出于社会管理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为住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会打扰邻里的生活,造成民事纠纷。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可能造成危害隐患。所以简化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能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允许各地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改革。
放宽经营范围管理也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推进。根据这个方案,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现在一些地方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探索,有的地方商事主体申请工商登记时在营业执照上不再规定经营范围,只是注明经营须经许可的项目,要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应认真总结各地改革探索的经验,取消对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登记审批,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许可后依法经营,取消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在向企业放权的同时,政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