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创时期的浙地行及其制度建设(1908年—1930年)
银行是近代金融的核心和主体部分,是近代工商业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代化的起步,中国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银行的重要性,提出了创办银行的要求。1846年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最先向国人介绍了英国的银行制度。1859年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首先提出“兴银行”。1897年,盛宣怀创办了中国人自己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此后,1904年户部银行和1907年交通银行相继成立。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之后,清政府财政危机空前加剧,为解决巨额赔款,晚清政府向各省大量摊派,各省为完成朝廷摊派任务,筹措经费,解决地方的财政问题,遂积极要求兴办省地方的官银钱号,发行银票钱票,流通各省,这种省官银钱号是由各省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金融机构,是地方银行的雏形。甲午战后至1909年,各省共设立官银钱号36家。可见,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是近代银行产生的基础,政府的财政需要则是银行产生的直接原因。
浙江地方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了,它的前身是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创办的浙江官银号,因总局设在浙江省城杭州,故亦称浙江官钱总局。根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度支部奏折称“举行新政以整顿财政为入手办法,前任抚臣冯汝揆于本年(1908年)四月奏在浙江省城设立官钱局”。该局在清末全国各省官银号、官钱局中属于设立较晚者,由浙江省政府招商创办,属官督商办性质,资本额定为50万两。而实际的开办资本由藩库、善后局、厘饷局、关粮道、铜元局共集50万元,合银35万两。其业务主要为发钞、汇兑、解交公款、存款等项目。一年后,宣统元年5月(1909年6—7月间),浙江官府奏准将浙江官钱局改组为浙江银行,成为全国率先将官银号改组为银行的金融机构之一,并于宣统元年11月27日(1910年1月8日)在清政府农工商部注册,创办人为浙江布政使颜钟骥等,地址在杭州扇子巷,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股本总额为200万两,每股金额100两,主要业务为存放、汇划、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等。这是近代浙江成立的仅次于浙江兴业银行的第二家新式银行。改组后的浙江银行由朱荣璪(字晓南)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佩珍(字葆三)、胡道源两君为驻行董事兼协理,分驻杭、沪两行,每行复置内外经理各一人。在体制、管理方面,现有研究者大多认为并未有多大改变,“其内部组织管理、办事制度,悉照旧日钱庄办法”。其实,根据改组后的浙江银行于宣统元年(1909年)官商共同订立的《官商合办浙江银行合同》(八款)及《浙江银行章程》(七章56条)可知,浙江银行与旧日的钱庄还是有着根本不同的。
首先,浙江银行在资本结构上属于官商集股合办,在组织上采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而旧式钱庄,通常采用个人投资或纠友集资的方式。浙江银行的资本有官股(政府资本)和商股(民间资本)两种,并签订有《官商合办浙江银行合同》加以明确:“本合同系为沟通官商意见,以图营业之发达稳固,于开办时禀经浙江巡抚布院核准,无论官商共同遵守。”“无论官股商股,同为浙江银行股东,应受《浙江银行章程》之拘束,毋得抑勒或侵越权限。”银行章程更是具体规定,该行为官商集股合办,但不收外国人股份,额定资本库平银200万两,分2万股,每股库平银100两,官商各占一半。如有亏损和欠债,各股东在所认股份以外,不负偿付责任。其营业年限照大清银行办法,自开业日起,以30年为满期,届时应否展期,由股东会议决。股东会是银行最高权力机关,分定期会、临时会两种,由董事局召集。由杭沪两地绅董朱葆三、朱晓南、胡济生、陈彦畴等发起,得杭藩署协助,官商合办。……总办朱晓南(浙江道台衔)驻杭,会办朱葆三(商股中心人物,沪上大买办)驻沪。总行设于杭州,另设分行于上海。实收资本刚过额定资本的1/4,仅54.2万余两,其中官股计库平银30万两,招募商股库平银24.2万两。朱荣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佩珍、胡道源为驻行董事兼协理。分驻杭、沪两行。宣统三年(1911年)又于广东省城(即广州)设立分行,开办资本为库平银10万两,经理为周永年。
其次,按股份制公司的要求,对股东的权、责、利有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分派股银官息(即官利)权;(2)分享营业余利(股东红利);(3)增股时,旧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新股权;(4)参加股东会议权,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5)享有要求银行临时查账权等。股东同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1)有限赔偿责任(即赔偿不超过投资股额);(2)股票不得转让给外国人;(3)认股时将股银一次交足;(4)银行营业期限未满前,不得随时提用挪借股本银两;(5)股票买卖转让时,须签字画押并随时通知银行备注与查验,以杜假冒;(6)股票遗失后须立即报告银行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三月后取得担保才能补给。
第三,建立了规范的股份制银行内部的组织人事制度。宣统元年(1909年)发布的《浙江银行章程》规定,在浙江银行从事决策、监督、经营的人员均被统称为职员。该行主要职员有:监督1人,副监督1人,总理1人,协理2人,董事5人,经理内外各1人,管库2人,总司账1人,司账、书记、学徒则无名额限制。监督、副监督均由浙江巡抚派任,以五年为一任。监督是银行最高领导人,职权相当于董事长;副监督职权相当于副董事长。总理、协理、董事均由股东会产生,总理与协理的职权相当于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四年为一任,董事则由股东公举有40股以上股份的股东担任,以三年为一任,并组织董事局(会),成为日常决策机关。经理、管库、总司账、司账、书记均由总协理聘任,不定任期,由总协理考核任免,但须经监督、副监督及各股东认可。内外经理分别负责管理行内、行外事务;管库即司库;总司账相当于总稽核、总会计,司账即会计;书记即文书。为约束经营者行为,要求总、协理以下人员签订合同、保单并订立办事规则,同时还要求被任用者拿出若干银两作为抵押。
第四,在银行业务上也有所扩展,超过了旧式钱庄以存放款、汇兑为限的经营范围。当时浙江银行的营业范围为:经理存、放款项,汇总划拨投解官私款项,折收未满期限各种有价证券,兑换银钱,发行各种期票汇票,发行市场通用银钱票以及其他关于银行则例通行事项等,此外还有钞票发行权,奉准发行额为60万元。当时浙江境内没有外国银行,浙江银行拥有以上各项业务,如能妥善经营,当有厚利可图。
然而,从实际的营业情况看,浙江银行除发行钞票、经理省库外,其他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大量多余的资金未能充分利用,它从创办到清朝灭亡,经营状况不佳,“营业数年,亏蚀甚巨”。到清王朝统治被推翻时,上海分行因抵受各项股票及不动产过多,光复时价值低落,大受亏损,广东分行亦因光复时秩序扰乱受亏甚巨。到民国元年(1912年)其资产实值已只合原收股本的六成,所幸该行尚无过分滥发纸币现象。对地方经济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浙江银行由新军政府所派接收大员李馥荪、陈朵如等接收,改名为中华民国浙江银行,于1912年1月16日正式成立,以杭州为总行,上海为分行,先于杭州、上海两处开办,其广东分行议决收歇,仍为官商资本集股合办,额定资本银元300万元,每股资金150元,实收资本合计722850元,其中官股3150股,商股1669股。内拨30万元为上海分行之资本。印行钞票200万元,内派定杭总行168.5万元,沪分行31.5万元。原浙江银行股本按原值60%折为新股本,换发新股票。其实主管者并非李馥荪和陈朵如,而是由朱佩珍任总经理,后改由高少白继任。
虽然政权发生了更迭,银行也进行了改组,但与清末浙江银行比较起来,改组后的中华民国浙江银行在银行制度上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沿用旧制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如在资本结构上,虽然还是官商集股合办性质,继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但在官商股本的构成上有了一些变动,“将原有股本银两以一五伸合银元,扣除折耗,仅余六成,官股仍照数补助,商股亦间有补助者,其不补者,即按六成填换新股票”。即是说,官商股东在改组时,决定将原有股本全部打六折,再由股东补足其余四成股本,股本本位不用银两改用银元,按照1两等于1.5元的比价折算。官股照数补足,商股有补足者,也有不补者,不补者就按照六成股本填换新股票。经过调整资本换发股票后,官股3150股(472500元),商股1669股(250350元)。与清末浙江银行相比,民初中华民国浙江银行的官股有所增加,而商股却大幅度减少,主要原因就在于清末浙江银行营业亏损以致股本打折,商股股东吃亏之后,不少人对改组后的银行前景依然信心不足,不愿补足股份。此外,在银行的组织人事管理方面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官权的削弱和商权的增加。在银行改组之初,为鼓励商民投资、改善银行经营,浙江财政司长胡铭槃曾发表演说:“本银行营业之不发达,由于前定章程官权太重,致多窒碍,实则官家并不能实行干涉……多徒给扰,而商业转因之阻碍。应将前项章程酌加更改,归重商权,官家但立于监察地方,庶营业得以自由,官商两有裨益。”正是鉴于浙江地方政府的这种表态,民初中华民国浙江银行的职员编制中不再设立官派的监督和副监督,总协理和董事会的权责因此而上升。总理、协理、内外经理、总司账、管库,任用人数及资格均大致遵从旧制,但协理不再要求必须是股东。
民初中华民国浙江银行的营业机构继续采用杭、沪两地并重的总分行制,杭州总行改设于荐桥23号,上海分行行址未变,设于北京路39号。为代收海关税款的需要,1912年又增设了宁波分理处。总计1912年,杭州总行盈余8万余元,上海分行盈余4万余元,除宁波分理处亏耗800余元外,总共盈余洋13万余元。此后,1913年增设海门(即台州)分理处;1913年底,宁波分理处改为分行,资本金8万元;1914年海门分理处也改为分行,资本金6万元;同年增设温州分行,资本金4万元。由于有亏无盈,至1914年阴历甲寅年终,宁波、温州两家分行均停业收歇,海门分行也处于停业状态。
民初中华民国浙江银行的营业事项,根据银行章程的显示:(1)经理公债;(2)经理各种钞票;(3)办理库款;(4)经理存款;(5)放款;(6)汇兑、划拨、投解各项公私款项;(7)折收未满期限各种有价证券;(8)发行期票汇票;(9)买卖生金银;(10)保管贵重物件。与清末浙江银行相比,民初的中华民国浙江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地方银行的职权越发扩大,从其经营内容可见,它的财政金融业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比以前大为增加,特别是在辛亥革命之后,当时的大清银行浙江分行已停业清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尚未建立,浙江的金库业务即由浙江银行代理。原由大清银行宁波、温州两分号代理的海关关税,在大清银行宁波、温州两分号停业后,改由浙江银行在宁波、温州设立的分行负责代理汇解,并经理政府公债,业务颇有起色。
正因为民初中华民国浙江银行代办金库业务等财政性业务,浙江财政司曾于1913年前后筹划将该银行再度改组为“中华民国浙江地方银行”,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地方银行,并拟定了具体的改组办法(7条),其中主要强调了改组的理由是:“地方银行为整理金融之机关,有办理地方金库之责者也,乃者国税划分地方金库,急需确定旧有浙江银行性质,既未明定责任,自无专属,若明定为地方银行,不独地方金库有管理之机关,即国库亦有委托办理之便利也,此为办理金库计,有改组之要者,光复以来,金融停滞,实业不振,工商各界尚未恢复,非得一有力之银行以当整理金融之任,则商务日疲,税源势将日竭,此为整理金融计,不得不谋扩充者也,更言其利,改组地方银行性质,既明责任,以定地方金库得以附设,一利也;中央银行于已设地方银行之处得以国库事务委托办理,二利也;银行既扩充资本明定为地方银行,其信用必较昔为著,揽金融界之枢纽,为实业界之先导,三利也;会计年度内有先收入而支出者,故各国均有发行证券之举,我国未可骤语及此,令有此机关以调剂之,其有俾财政也匪鲜,四利也。”同时还颁布了《中华民国浙江地方银行招股简章》,进一步明确规定,银行由浙江财政司呈准都督设立,并呈明财政部立案,为浙江全省金融机关,由财政司委任经理全省省金库,并得受政府委任经理国库事务,并在中央纸币未统一以前有发行纸币之权。资本金定额银元300万元,作3万股,每股100元,先行募集2万股,由财政司交足1万股,一面招足商股1万股。设总行于杭州,分行于上海,并得于宁波、绍兴、嘉兴、湖州、温州、金华等处酌设分行,其他本省繁盛紧要地方得酌设经理处。最终,中华民国浙江银行并未真正改组,由于资料的缺乏,其原因尚不清楚。但由此可以清楚看到,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浙江银行虽无地方银行之名,却在其制度与业务中早已有了地方银行之实。
在辛亥革命及北京政府军阀混战时期,浙江银行不仅为当时的浙江军政府服务,而且此后还一直被当权的军阀用作支应军需的工具,其业务仅限于为浙江地方军政机关服务,与社会经济活动很少关系。如1912年,浙军首举义旗,成师以出,饷糈不足,于是由政府委托浙江银行发行军用票200万元,以充军实,遂建克服金陵之大功,浙军凯旋,军用票即全数收回。1913年,陈其美在沪起义讨袁,向浙江银行筹款4万,作为起事之费,协理吕文起,概然拨付,此款由浙地行所得红利弥补。
1914年,中国银行杭州分行重新取得了国库、省库的代理权。中华民国浙江银行代理的国库、省库及海关税收业务全部移交给中国银行杭州分行,温州、宁波分行同时撤销,且停止了发行钞票的业务。这使该行的资金顿时紧张,正常业务陷入困境。但此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帝国主义暂时放松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客观上造成了中国民族资本银行得以发展的—个良好时机。中华民国浙江银行为摆脱困境,谋业务发展,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于1915年7月1日改组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行址太平坊,负责人朱晓南。采行官商合办之制,“资本额100万元,官六商四,选举董事9人,稽查2人,将宁波、温州两行停办,而陆续设分行于汉口、海门、兰溪三处。时欧战方酣,外商力绌,国内工商各业,乘机蔚起,银行业务,因之发达;而本行任事者,或为商界耆宿,或为银行专家,经验学识,两皆丰富,营业遂蒸蒸日上”,及时修正了自身的经营方向,提出了以“扶助生产、发展实业”为宗旨的新的经营方针。从这以后,其业务向实业方向发展。
在“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发展过程中,包含在它里面的“地方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种性质的代表势力,其比重不断发生变化。总的趋向是“商业银行”势力(即商股)在不断扩大,而“地方银行”势力(即官股)在不断缩小。1917年,开始设储蓄部,增办储蓄业务。仍为官商合办,资本增加为100万元,官六商四,当时浙江省库匮乏,因此官股实际并未缴足,而商股却源源不断增加。1918年,陈朵如出任该行总管理处总书记兼上海分行副经理,业务重心移向上海。当时上海分行还因过去经营不善亏损了几十万元,并有大批呆账。为扭转这一局面,陈朵如与上海分行的总经理李馥荪一起筹划将抵押品出售,收抵呆滞账款。次年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又设立办理国外汇兑的金币部,业务日渐活跃,资金力量有所增长。接着又在汉口开设分行,争取长江一带客户,着重招揽汉口方面的外贸客户,外汇业务也逐渐开展。该行业务方针改变后,各方面的条件对其都十分有利,因此业务发展很快,特别是上海、汉口两分行发展更快,在沪、汉两地已开始成为引人注目的大银行。到1921年初,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营业总额已达1000万元,3月20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召开定期股东会,鉴于本银行业务的迅速增长,“而资本不及1/10,议决增加资本100万元,按照原有股份认缴官股,请补足未缴旧股外,加新股以厚资历而固基础”。
然而,与欣欣向荣的发展前景不相协调的是,这次增资扩股,使蕴藏在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内部的深刻危机通过官商股东分歧凸现出来,引发了长达两年的官商股东争执,最终导致了官商分家。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官商股东间的纷争,肇始于1915年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组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清理旧账时削减股本20万元,官商达成协议,该损失由官厅承担,统从官股资本中削去。然而,从1916年9月起,省长吕公望与财政厅厅长莫永贞上台后,浙江省地方政府企图推翻原案,要求商股不仅恢复承担旧账损失,而且还得按照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官六商四的股份比例,分摊8万元,当局的反悔令商股股东很不满意,1916年—1917年间,他们一再向省政府提出申诉,要求维持原案,省政府于是将其提交省议会审议,但直到1919年仍未得到解决,对此,商股股东十分气愤,于1919年9月,联名向省长、财政厅呈文,提议官商拆股,两次转交省议会审议,终无明确结果,官商拆股成了一桩悬案。
这样,当1921年3月股东会通过增加股本100万元之后,按照官六商四的原则,应该缴纳官股60万元,商股40万元。会后,商股认股缴股较为顺利,商民投资非常踊跃,到8月14日浙地行开临时股东会时,商股股东照原额认缴者33.7万元,已交30.95万元,又额外挂号者76.74万元,已交70.96万元,这样,商股40万元,除已缴外尚差9.05万元,又浙江财政厅名下的官股60万元“一时无从认缴”,于是,临时股东会“议决遵照公司条例第207条将逾限未认定之新股余额以挂号股款补足之”。9月18日浙地行开临时股东续会,监察人报告称:“此次本银行增加资本100万元,业经如数收足,又溢出银4.97万元,经股东会议决,一并收作股本,共收新股现银104.97万元。”官股到者财政厅代表郑师李,官股董事周季纶发表意见,不赞成商股股东因官厅未曾认缴新股,以挂号股款补足,然而由于“本省财政困难,预料五年之内未必有款加股”,即便如此,也不能由商股补缴,“请仍照官六商四做标准,预留余地”。这样因为商股权力的扩大所带来的官商之间的矛盾继续不断加深。
1921年9月24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避开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省长,直接向财政部、农商部呈文,就增加资本、修正章程事及选举董事监察人请求两部核准备案,10月18日即得到了财政部的批复,就新银行章程指示修改数条,并同意暂行备案。浙江省财政厅得知此事,赶忙电告农商、财政两部进行申辩,并于11月10日由浙江省财政厅厅长陈昌毂训令浙地行,强调“事关地方财政,官厅未便不问,即以应请拟饬仍照章先行呈由本属核办,免生窒碍”。
如此一来,官商股东就增加股本与修改章程等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双方互不相让,正当官商股东相持不下的时候,浙江省议会再次插手干预,从而激化了彼此矛盾,使对立双方的紧张关系到了彻底破裂的境地,最后演化为官商分家。
浙江省议会中的某些议员认为,银行业务的发展完全是依靠官府的牌头,离开官方的支持就吃不开,故提出拆股相威胁,以求达到其揽权的目的。而商股方面(其主要代表为董事长朱晓南,驻沪总管理处办事处董事胡济生,上海分行经理李馥荪)则认为,官股比重小,拆出对银行无甚影响,且官商股分家之后,还能减少一些来自行政方面的干涉和压力,因而也同意分家,以免意见愈闹愈深。这样,官股方面的真正股东——浙江省议会,常和商股方面发生意见,董事会的决议案,浙江省议会常生异议,商股甚感不便。而作为政界代表的当时浙江省财政厅厅长张寿镛、政务厅厅长徐青甫本来就想创办一个完全官办银行,作为政府财政的支柱。尽管三方动机不一,但官商拆股分家的意见却形成共识而被确定了下来。商股推李馥荪为代表,官股以张寿镛、徐青甫为代表,经过八个月的商谈,1923年3月23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正式宣布分家:省外上海、汉口分行划归商股所有,定名为“浙江实业银行”,成为一家完全的商业银行;省内杭州、兰溪、海门三分行划归官股所有,定名为“浙江地方银行”。
浙江地方银行成立后,即由省议会重新拟定《浙江地方银行条例》,由省议会选定理监事,同时在理监事会下另设浙江地方银行总管理处,总管理处由董事长及常务董事共同组织,隶属于董事会。总管理处设置文书、稽核两股,每股主任一人,办事员及助员若干。文书股职掌文书、人事等事项;稽核股职掌复核、稽核等事项。各股主任的任免由董事会议定,其他人员直接由总管理处任免。设驻行理事一人总其成,内设文书、稽核两股,由省财政厅司监督之职。总管理处仅有根据董事会决议进行一些人事任免的权力,是对内指挥监督和考核分行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考核浙江地方银行的三处(杭州、海门、兰溪)分行。从此,该行就从一个官商合办的双重性质的地方实业银行变为一家完全官办的地方金融机构。分家后不久,浙江实业银行即在杭州另设分行,并将原杭州分行中一些重要职员拉出去。原杭州分行经理葛叔谦也辞去浙江地方银行的职务,转任浙江实业银行杭州分行经理。于是杭州分行原来的业务也大部分被浙江实业银行揽去。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一分为二后,虽终止了官商双方的争吵,但官商分家后,由于原行优秀经理人员大部分归入浙江实业银行,人才大量流失,而新成立的浙地行的实权却落入到另一批地方财阀手中,为中国银行杭州分行经理金润泉、商业储蓄银行董事长王芗泉(字锡荣)等一帮地方银钱业实力派人物所控制,加之官商拆股分家后,资金锐减,致使官办的浙江地方银行的业务一路下滑,日渐萎缩。1924年秋,齐卢战后,军阀孙传芳入浙,政局又起变化,陈来青辞职回家,另推罗景仁为驻行理事,成文甫为杭州分行经理。罗、成两人,一个不谙业务,一个精神萎靡,业务更是江河日下。1925年,徐青甫出任浙江地方银行董事长,任职后曾试图摆脱地方实力派对该行的控制,进行了人事、业务上的调整,如以业务重心在杭州分行,即自兼杭州分行经理,使金润泉之师兄弟成文甫退居副经理地位,并添设分行襄理一人,以该行储蓄处主任李元生提充,派总行稽核员吴勖成为海门分行襄理,并整理呆滞放款,大力拓展存放款业务,又与上海东莱银行签订通汇合约,扩充汇兑业务开办保管业务。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军阀混战,1926年秋,夏超反对孙传芳失败而下台,徐不久受牵连去职,浙江地方银行又回复到以前的不景气状况,业务依旧停滞不前。后约一年多时间,浙江地方银行行务仍由罗景仁、成文甫维持。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断加强对金融业的控制,除加强中央银行的建立外,国民政府还需要通过加强对各省地方银行的管理来掌控各地的财政金融,1928年6月,全国经济会议在财政部驻沪办事处二楼议事厅正式召开,在这个会议上,金融股专门提出了“地方银行案”,要求政府尽快颁布《地方银行条例》,由中央通令各省切实奉行,且对地方银行的组建制定了具体的原则:定名为某某“省”地方银行;规定于一省或一特定区域以内限定设立一行;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规定最低资本实收额为100万元;规定营业年限为十年或二十年;规定不得发行钞券;规定在国家银行尚未成立以前得向发行银行领用钞券调剂市面;规定于国家金库制度尚未确定以前得由总金库委托代理之;规定以董事会为该行执行最高机关;规定各种营业状况,按月呈报中央政府财政部,并由中央政府财政随时派员监察之等等。
浙江省是国民政府统治的核心地区之一,经济发达,历来为国家财赋重地,因此,国民政府极为重视对浙江省金融业的控制,中、中、交、农四行先后在浙江建立了分支机构,基本实现了国家资本对浙江金融业的垄断。同时,政府也加强对浙江地方银行的扶持力度,壮大省银行的力量,以配合国家银行实现对浙江金融业从上到下全方位的控制。于是,浙江省政府开始采取措施以振兴浙江地方银行,1928年,浙江地方银行理监事改组,王芗泉被推为理事长。王芗泉是杭州商会会长,自己又开设银行钱庄,对浙江地方根行的业务似管非管,其他二理事罗景仁、魏颂唐也无能为力,都无所作为。1929年,钱永铭(字新之)主持浙江财政,曾替该行办了两件事:一是提经省府会议通过,停办杭县农工银行,将其业务及全部资金12万元并入浙江地方银行,并另拨浙江偿还旧欠公债款,凑足浙江地方银行资本额100万元。这是官商分家后该行第一次增加资本;二是与当时代理金库的中国银行杭州分行谈判磋商并利用政府压力为浙江地方银行争取了海宁、桐乡、崇德、德清等县的省库代理业务。这两大举措对浙江地方银行以后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时期,还有两件事也值得一提:一是该行在此时已开展证券交易,不过主要是参与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总稽核曹吉甫对此特感兴趣,每日中午及下午四五点钟,必收听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遇有机会,即替杭州分行经营一些证券买卖交易(当时总处不直接经营业务),他自己也顺带搞一些。诸如二五库券,续二五库券,金融短期公债,金融长期公债等等,花样繁多,数目亦巨。该项债券,大部分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拍买卖。二是办理有关本省公债的业务。当时浙江省政府也发行过多种公债,如浙江偿还旧欠公债,浙江整理旧欠公债等,其数目较小,而利息较厚。发行时大部分由银行购置,作为投资,或向银行押款,也有一部分拨充浙地行作为资本(如偿还旧欠公债),少数在市面上流通,不上交易所。还有省公债还本付息事宜,此时亦已有一部分交该行办理。
总之,从1908年—1930年,除1915年—1923年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时期,其业务有较大发展外,其余时期业务均不甚理想,特别是1923年官商拆股后,官办浙江地方银行正式建立到1931年的8年时间里,该行始终受地方金融巨头势力的支配,业务一直进展迟缓,不仅没有起到省银行应有的作用,其规模还赶不上一个较大的私人钱庄,有时甚至连一般开支都无法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