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上卷):亚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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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新加坡的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一、新加坡法律职业概况

新加坡的法律职业具有二合一的特点,即新加坡的律师既可以是诉讼律师,也可以同时作为法律顾问。新加坡的律师可以成为新加坡法律服务机构的一名司法官员,或者担任公司的常任法律顾问,又或是在本地或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实际操作法律。在本地,律师可以处理出庭诉讼、公司事务、财产转让和知识产权业务。在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中工作的律师,他们的业务范围一般都被限制在复杂的公司事务、金融与银行交易的范围内。法律职业,如法庭一样,近年来也经历了专业化程度的提升。“我们可以发现有更多的律师涉入更为深奥的领域,诸如生物科技和证券资产”Legal Education and Legal Profession, availableat http://www.singaporelaw.sg/content/LegalSystChi1.html, accessed on Jan 8, 2011.

要获得新加坡律师协会的承认,受试者首先必须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或是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任何得到批准的大学获取法律学位,符合“合格人士”的条件。法学毕业生必须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完成学习新加坡法律的硕士课程。第二道门槛就是通过由法律教育委员会出题的毕业生法律课程考试。最后,在完成上述两项要求以后,这些法学毕业生还会被要求跟随一位诉讼兼事务律师,作为他的学徒,完成为时六个月或特别指定时段实习。在上述条件都满足后,才能获得新加坡律师协会的承认。

在法律服务国际化日益加强的情况下,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部已更为强调在校学生需要获取有关外国法系和国际法的知识,接触外国法律制度。新加坡律师公会的继续职业发展委员会作出指引,要求律师对法律最新发展熟知。

除了以前主要的参伙和合伙以外,法律职业也存在有限责任的法律公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本地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法律投资联盟。

为遵循法律职业操守,最高法院对实务与非实务的诉讼兼事务律师有一定的惩戒权力。惩罚措施包括将律师除名、一定时期内禁止执业和予以谴责。视律师的误导行为、品行不端和其他严重损害行为,以及重大失误的程度确定惩罚。

与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律师相比,新加坡的律师收费相对较为适中,但在新加坡国民平均收入中仍然占据高位。在新加坡,败诉方一般都要支付胜诉方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依照新加坡《律师专业法令》,新加坡律师不允许收取偶然的额外费用。有鉴于此,《法律援助与法律咨询法令》授权建立新加坡法律援助局Singapore Legal Aid Bureau, availableathttp://app.minlaw.gov.sg/lab/default.asp?r=2, accessed on Jan 8, 2011.,目的是为了向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至于刑事方面,新加坡律师公会为有需要的被控诉人士实行刑事法律援助。

此外,新加坡还有两个法定机构为法律社区服务。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主要维护执业律师的权益,新加坡法律协会则寻求在整体上改进法律职业。

二、新加坡的法律教育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是新加坡唯一的法学教育基地。1957年,马来西亚大学法律系的成立标志着新加坡系统法学教育的开始,因为此时的新加坡为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州,故称为马来西亚大学;1959年,成立法学院;1981年,改名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

新加坡的大学法学教育模式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具有不同的教育模式。第一阶段,从1961年到1966年,此阶段可称为法学通才教育模式;第二阶段,从1966年到1981年,此时期为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第三阶段,从1981年至今,这一阶段的模式为综合性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设立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律师职业资格,但学院的创始人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学通才的培养上,绝非单一的法学职业培训。法学院的第一任院长莱昂内尔·谢里登(Lionel Sheridan)说:无可否认,培养从事实践工作的职业律师是各大学法学院的一大功能,但绝不是唯一功能;大学法学教育应主要关注通才的培养,引导学生追求真理、培养学生认识与分析现实社会的能力,形成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简单地灌输专业知识。Sheridan “University Law”[1956] MLJ xxviii.

在法学通才教育模式下,课程被有机地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法学入门课程,包括法律史、法律体系概论、司法方法与立法,这些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帮助更好地学习下一阶段的实体法律问题。第二阶段的任务是掌握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课程及熟悉各主要法律分支学科。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程序与证据法、财产法、信托法以及法理学导论是这一阶段学习的重点。第三阶段具有研究性质,提供三个主干研究方向:普通法、财产法、公法,每一位学生必须选修一个方向中的系列课程以及法理学。这一阶段的指导思想是在第一、第二阶段学习的基础上,选取某一主干方向深入研究。Sheridan, “Legal Education in Malaya”(1960)4 JSPTL(NS)19 at pp. 24-25.

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在于侧重于知识的专业化,特别重视商事法律。这一变化可以在课程设置中体现。一是新生直接学习实体法学课程,如合同法、侵权法、刑法以及程序法等,而非接受第一阶段的法学入门教育。这一变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对从事商事法律事务律师数量的迅速增加并希望法学院提供尽可能多的商事法学课程,于是法学院无时间进行入门性课程教育。Pillai, Legal Education in Singapore: Its Development, Problems and Prospects(1980, Maruzen Asia)p. 17.二是一些第一阶段的核心课程删除或列为选修课。例如:1973年法理学被列为选修课,法学理论导论被删除。新加坡著名法学家芬尼(Professor Phang)称这一转变为对法学理论教育的漠视。Phang, “Legal Theory in the Law School Curriculum-Myth Reality and the Singapore Context”.三是调整选修课程。吴兴杰、周婷婷:《新加坡大学法学教育模式的历史沿革》,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3624,2011年5月8日访问。

1981年,新加坡大学法学教育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即综合性法学教育模式阶段。当时的副校长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校长一职由新加坡总统兼任,由副校长负责学校的实际事务。托尼(Dr. Tony)让贾古玛(jayakumar)院长和陈德镛(Mr. Chin Tet Yung)对法学院的教育模式进行评价,重点在于是否应像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法学院培养一批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领导人才,而非单一的职业律师或相关专门性人才。经过研究,提交的报告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管理成为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环节,法科学生十分有潜力成为该领域内的领导性人才。因此,培养一批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领导性人才成为法学院新的重要任务。而上述国家中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与领导的法学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在学习传统的法学理论的同时,接受了大量的公共管理与社会文化的教育,这也是引导他们走上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的关键所在。Jayakumar-Chin Report p. 13.建议将非法律课程的教育作为本科教育中的重要部分,提倡综合性法学教育模式。Recommendation 3, Jayakumar-Chin Report p. 14.

综合性法学教育模式,第一阶段重视法学基础知识教育,法学院的主要任务还是培养熟悉法学知识的法科人才。无论从事职业律师或公共事务管理,系统而全面的法学知识体系构成法科学生竞争力最主要的因素,若因为培养所谓的综合性法学人才而忽视了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则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第二阶段可自由选择感兴趣的课程,无论是法律课程还是非法律课程。现代社会多元,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是多方面的,例如公共事务管理需要一大批既熟悉法律理论又了解公共事务管理基本知识的综合性法学人才。法科学生在完成法学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应被赋予足够的自由去选择自己感兴趣,尤其鼓励学习社会客观需求的方向。一部分学生在第二阶段仍以法学为主,努力成为职业律师或法学专门性人才;另一部分在第二阶段选择将非法律领域作为学习的重点,依托法学知识与上述领域知识的综合交叉优势,致力成为该领域内的综合性领导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