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译本序
法国19世纪初的《民法典》,是近现代普遍将民法法典化之始。
法国20世纪末的《知识产权法典》,是否会成为21世纪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普遍分立之典型,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我国有的研究知识产权的论述,往往把作者的人身权与传统民法中一般人的人身权相混淆。这不能不说在形式上与我国著作权法沿用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这一来自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不够恰当的表述有关。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用语上,就较少这类“不够恰当”。它使用了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通用的“精神权利”,而不是“人身权”。能直接阅读法文的读者可以自己从本书所附原文中加以对比。
由于我国商标法中始终没有对于“反向假冒”的禁例,给仅仅熟悉我国法律的研究者们在了解和理解市场上实际发生的这类假冒活动带来困难。虽然欧洲大陆的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商标法及英美法系的美国和一大批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法,均包含禁止“反向假冒”的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得过于简单(如葡萄牙商标法),有些仅仅是作为“侵权法的权利”(right in law of tort)或仅仅是作为某种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纳入商标法的(如美国商标法),还有些则仅仅是作为刑罚的禁例在商标法中规定的(如澳大利亚商标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则明明白白地把禁止“反向假冒”作为商标权人专有权的一项,列入商标保护范围(L.713-2)。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还有其他许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都非常值得借鉴的条文、用语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但有一点必须一提:《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多处专门指出在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问题上,不适用该国现行的民商法条文(如L.613-30,L.132-15,L.321-11等处)。就是说,它明确了知识产权法与传统民法“异”在何处。此外,在它的行文中,也多处反映出知识产权领域一些与传统民法似相同、而实不同的表述或基本概念。例如,该法典第L.121-1条表明:作者享有独立于其作品的“姓名权”,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部分,不同于传统民法中作者或非作者均一律享有的那种“姓名权”。
我相信,有着自己特点及优点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译本的出版,对我国的学生、学者、立法及执法部门的人们,均是有益的。
在这里,我想要特别感谢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在建立健全法制和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很需要参考国际上的及外国的有关立法及文件。就我本人和我的学生(如黄晖博士生)的经历来讲,当我们向该组织请求许可使用该组织或该组织领导人享有版权的专论、译文、示范法讲解等作品时,始终是得到热情支持的。为使更多熟悉英文而不熟悉法文的中国读者在研究这部法典时有所对照,黄晖博士生取得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居尔舒(F.Curchod)的书面许可,使该组织翻译的英文译本也能一并附在书后。
郑成思
199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