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庭的组成 回避
第28条 法庭的组成
1.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庭构成要考虑法官的工作负担和专业,也可以使用自动化信息系统来组成法庭。组成的程序应排除对法庭审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对法庭组成的影响;
2.由一名法官或一个审判庭开始审理的行政案件,应该由该法官或该审判庭审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替换一名或几名法官:
(1)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申请自行回避或法官回避而且申请已经得到满足;
(2)法官由于疾病、休假、学习、出差而长期缺席;
(3)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法官权限被终止或中止。
4.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名或几名法官被替换时,法庭审理从头开始。
第29条 行政案件的独任审理与合议庭审理
1.行政案件在第一审法院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但本条规定由合议庭审理的行政案件除外。第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在第一审法院由合议庭审理:
(1)对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异议的行政案件;
(2)要求解散选举委员会的行政案件;
(3)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结果、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选举结果、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结果的决议提出异议的行政案件;
(4)发还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并要求合议庭审理的行政案件;
(5)由于案情特别复杂,经法官说明理由的申请而由法院院长作出由合议庭审理的行政案件;
(6)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纪律审判庭审理的行政案件;
3.上诉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4.在申诉审和监督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法庭的构成依本法典第三十五章和第三十六章的规定。
5.在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时,由1名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30条 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时法庭解决问题的程序 法官保留意见
1.在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时产生的问题按法官多数票解决。表决时任何法官无权投弃权票,审判长最后投票。
2.作出法院裁判时,如果1名法官不同意多数法官对法院裁判的赞成意见,或者虽投票赞成就法庭实体审理的问题所作出的法院裁判,但在某个其他问题上或法院裁判的理由上仍属于少数,法官仍必须在该法院裁判上签字,并有权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特殊意见。
3.法官应在就行政案件作出法院裁判之日起的5日内说明自己的特殊意见。特殊意见应附于行政案卷,但在宣布就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时不宣读,也不予公布。
第31条 法官的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不得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而应该回避:
(1)以前作为法官参加过该行政案件的审理,而依照本法典的要求,他不得重复参加同一行政案件的审理;
(2)作为检察长、法庭书记员、代理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或证人参加过该行政案件的审理;
(3)法官是案件参加人或其代理人的家庭成员、亲属或配偶的亲属;
(4)法官本人直接或间接地与行政案件的结局存在利害关系。
2.如果存在与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可能引起对其客观公正产生怀疑的情况,则法官也不得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
3.在合理期限内审理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的行政案件,不得由原先参加过审理产生该请求权的案件的法官审理。
4.互为亲属关系、同一家庭的成员、亲属关系或其配偶为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庭成员。
第32条 不允许法官重复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
1.曾经在第一审法院参加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官,不得在上诉审、申诉审和监督审法院审理该案。
2.曾经在上诉审法院参加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官,不得在第一审、申诉审和监督审法院审理该案。
3.曾经在申诉审法院参加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官,不得在第一审、上诉审和监督审法院审理该案。
4.曾经在监督审法院参加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官,不得在第一审、上诉审和申诉审法院审理该案。
第33条 检察长、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的回避
1.检察长、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应该按照本法典第31条规定的根据进行回避,而不得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
2.鉴定人和专家如果过去和现在与案件参加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职务关系或其他从属关系,也不得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而应该回避。
3.检察长、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在行政案件此前的审理时分别作为检察长、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参加行政案件审理的,不是回避的依据。
第34条 申请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1.如果存在本法典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的根据,法官、检察长、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必须申请自行回避。案件参加人可以依照同样的根据申请回避,法庭也可以主动审议回避问题。
2.自行回避和回避均应说明理由并应在行政案件实体审理前提出申请。只有在自行回避或回避的申请人在行政案件开始实体审理后方得知自行回避或回避的依据时,才允许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3.如果回避申请被驳回,则不允许同一人根据相同理由再次提出回避申请。
第35条 自行回避申请和回避申请的审理程序
1.在申请回避时,法庭应听取案件参加人的意见。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希望进行解释,还要听取他的意见。
2.独任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被申请回避的,回避问题由该法官审理。
3.如果行政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则申请法官回避的问题由该合议庭在他缺席的情况下按多数票解决,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被认为法官应该回避。
4.要求审理行政案件的几名法官或整个合议庭回避的申请,由该法庭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票解决回避问题。
5.申请检察长、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回避的问题,由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庭解决。
6.法官、检察长、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申请自行回避的或者要求他们回避的问题,都应退入评议室审议。根据对自行回避或回避问题的审议结果作出说明理由的裁定。
第36条 满足自行回避申请或回避申请的后果
1.如果要求一名法官、几名法官或整个法庭回避的申请得到满足,则行政案件在同一法院由另外的法官或其他人组成的法庭审理。
2.如果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根据本法典第32条规定的原因得到满足,同一法院又不可能另行组成法庭审理该行政案件,则行政案件应依照本法典第27条规定的程序由上级法院移送到同级的另一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