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诉讼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强制措施
第116条 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1.诉讼强制措施是本法典规定的、对违反法庭秩序和妨碍行政诉讼进行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2.诉讼强制措施包括:
(1)限制法庭审理参加人发言或剥夺法庭审理参加人的发言权;
(2)警告;
(3)逐出审判庭;
(4)拘传;
(5)保证随传随到;
(6)诉讼罚金。
3.对一个人适用诉讼强制措施不免除该人履行本法典规定的或者法院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117条 适用诉讼强制措施的根据和程序
1.诉讼强制措施应在当事人实施相应违法行为后立即适用。
2.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诉讼强制措施。
3.适用本法典第116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诉讼强制措施时,法庭应在审判庭笔录中指出。被适用强制措施的人提出的异议,也应记入审判庭笔录。对适用这些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对法院判决进行上诉时提出申诉。
4.关于适用本法典第116条第2款第(4)项至第(6)项规定的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宜,法院应作出裁定。裁定应指出被适用诉讼强制措施的人、该人的住所地或居留地、适用诉讼强制措施的根据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材料,包括本法典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材料。对法院关于适用诉讼强制措施的裁定,可以与对法院判决的上诉分开提出申诉。
第118条 限制法庭审理参加人发言或剥夺法庭审理参加人的发言权
如果法庭审理参加人违反法庭审理发言规则,审判长有权:
(1)在法庭审理参加人涉及的问题与法庭审理无关时,应以法庭的名义限制他发言;
(2)在法庭审理参加人擅自违反发言的先后顺序、两次不执行审判长的要求、言语粗鲁或带侮辱性,或号召实施依法应受到追究的行为时,应以法庭的名义剥夺他的发言权。
第119条 警告并逐出审判庭
1.如果法庭审理参加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有权:
(1)以法庭的名义对他宣布警告;
(2)以法庭的名义将他逐出审判庭,其在全部或部分的开庭时间内将不得进场。
2.开庭时在场的公民,如果再次违反审判庭秩序,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逐出审判庭,整个开庭期间不准进入审判庭。
第120条 拘传
1.如果依法必须出庭或法院认为必须出庭的人已经按应有的方式收到出庭通知但没有正当原因而不到庭,也不通知法院不到庭的原因的,如果证人已经按应有的方式再次收到出庭通知但没有正当原因而不到庭,也不通知法院不到庭的原因的,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对之实行拘传。拘传由保障法院活动秩序和执行法律文件和其他机关文件的区域联邦行政机关(下称保障法院活动秩序和执行法律文件的区域机关)进行。拘传的费用应根据该区域机关的相应申请依照本法典第三十三章的规定追索。
2.不得对未成年人,孕妇,由于疾病、年龄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照法院传唤出庭的人适用拘传。
3.在法院的拘传裁定中,除本法典第117条规定的信息材料外,还应指出日期、时间和地点,应将被拘传人押解到哪里,委托哪一个保障法院活动秩序和执行法律文件的区域机关进行拘传。
4.法院的拘传裁定应立即交付行政诉讼地、被拘传人住所地(所在地)、工作地、服务地或学习地的保障法院活动秩序和执行法律文件的区域机关来执行。
第121条 保证随传随到
1.对于依法必须参加法庭审理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在必要时可以适用保证随传随到这一强制措施。
2.保证随传随到就是由本条第1款所列人员进行书面保证,保证按照法院的传唤到庭,并在住所地或居留地变更时应立即通知法院。
3.对于不执行随传随到保证的人,可以适用本法典第120条和第122条规定的强制措施。
第122条 诉讼罚金
1.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科处诉讼罚金。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科处的诉讼罚金不得超过10万卢布,对地方自治机关和具有某些国家权力或其他公权力的其他机关和组织科处的诉讼罚金数额不得超过8万卢布,对一般组织不超过5万卢布,对公职人员不超过3万卢布,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自治地方工作人员不超过1万卢布,对公民为不超过5千卢布。
2.法院有权对法庭表现不尊重的案件参加人和法庭审理在场人员科处诉讼罚金。如果所实施的不尊重法庭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则处以诉讼罚金。
3.法院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公职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和自治地方工作人员所处的诉讼罚金,应该使用该人的个人资金缴纳。
4.诉讼罚金上交作为联邦预算收入。
第123条 审理科处诉讼罚金问题的程序
1.科处诉讼罚金的问题由法院审判解决。
2.根据法庭审理结果,法院作出说明理由的裁定。
3.对科处诉讼罚金的裁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该裁定书副本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