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诉讼期限
第92条 诉讼期限的计算
1.诉讼行为应在本法典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实施。如果本法典未规定诉讼期限,则诉讼期限由法院指定。法院应根据合理性原则规定诉讼期限。
2.诉讼期限按日期、必然发生的事件或期间规定。在最后一种情况下,诉讼行为可以在整个期间内实施。
3.按年、月或日计算的诉讼期限,于日期之后或确定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4.按小时计算的诉讼期限,从日期或确定事件开始发生之后开始计算。
5.如果诉讼行为应该立即实施,则诉讼期限的计算自日期到来或确定事件发生之后立即计算。
第93条 诉讼期限的终结
1.以年计算的诉讼期限,在诉讼期限规定年份相应月份的最后一日终结。按月计算的诉讼期限,在规定期限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终结。如果按月计算的诉讼期限结束的月份没有相应的日期,则诉讼期限于该月的最后日期终结。
2.如果诉讼期限的最后一日是非工作日,则诉讼期限于该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终结。
3.按小时计算的诉讼期限,在规定诉讼期限的最后一个小时终止时终结。
4.规定了实施诉讼期限(但按小时计算的诉讼期限除外)的诉讼行为,可以在诉讼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前实施。如果申诉、文件或金钱于诉讼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前交付邮政组织,则认为期限没有迟误。
5.如果诉讼行为应该在法院或其他组织立即实施,则诉讼期限于该法院或该组织按规定终止工作日或终止相关业务的小时届满。
第94条 迟误诉讼期限的后果
1.随着法典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的届满,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即告丧失。
2.诉讼期限届满后提交的申诉和文件,如果未申请恢复诉讼期限,则法院不予审理并退回提交人。
第95条 被迟误诉讼期限的恢复
1.对于因法院认为正当的原因而迟误了本法典规定的诉讼期限的人,诉讼期限可以恢复。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迟误的期限如何,迟误的诉讼期限均不得恢复。
2.要求恢复迟误的诉讼期限的申请应提交给应该实施诉讼行为的法院,但本法典有不同规定的除外。申请中应该说明迟误诉讼期限的原因。申请还应附具证明这些原因正当性的文件。申请的审理不通知案件参加人。考虑到诉讼问题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法院有权传唤案件参加人到庭,但事先应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案件参加人。
3.在提交恢复诉讼期限申请的同时,应该实施必要的诉讼行为(提出告诉、申请、提交文件)。
4.对法院恢复迟误的诉讼期限的裁定或者驳回该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