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经济中(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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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鸣笛扰民该不该赔偿

2000年7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大学生状告铁路噪声扰民的案件,这起全国第一例因噪声问题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的案件引起各媒体广泛的关注。

案件的原告修志玉为大连市外国语学院在读学生,1999年5月,身为律师的父亲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修志玉与全家搬进新房后,没有想到此起彼伏的火车鸣笛声使他们根本无法入睡。无奈之中修志玉决定起诉铁路部门,为自己和铁路沿线的居民讨回公道。火车噪声扰民由来已久,伴随着《大学生状告铁老大》报道的刊出,引发了铁路沿线的居民纷纷向新闻媒体大倒苦水。有人讲“当火车鸣笛时,两人面对面谈话都听不见”;有人讲“由于火车噪声大,夏天从来不敢开窗”;更有人抱怨,“长期生活在巨大的噪声中,脑神经受损,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的影响”。一句话,火车噪声产生了较大的负外部性,它确实给铁路沿线的居民带来不小的危害,修志玉及其邻居的境遇的确值得同情。然而尽管此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声称是消费者自我意识的觉醒,但从经济学角度透析该案件,我认为这是一场打不赢的官司,火车噪声扰民无法给予赔偿,理由如下。

一是现阶段尚无法消除火车的噪声。正如工业革命带来生产效率大大提高的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一样。火车在给我们带来噪声这种负外部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正外部性。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铁路沿线一般较交通不便的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快许多。沿线的居民可享受生活方便及交通便利。若因为火车发出的噪声就废除火车无异于因噎废食。此外,火车鸣笛是传递信号,铁路部门的《机车乘务作业标准》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必须鸣笛,修志玉家所处地段正是铁路的转弯处,若不鸣笛,岂不人命关天。总之,我们不可能因为噪声污染而倒退到刀耕火种的远古时代,而现阶段没有更好的技术去替代火车以鸣笛的方式来传递信号,所以噪声污染是无法避免的。这是现代化、工业化带来的副产品。

二是无法对受害人进行明确的补偿。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曾对铁路公司的火车因其发出的火星引起火灾,造成农夫谷物毁坏,铁路公司负责赔偿的案例进行了分析。这个案例似乎对解决噪声问题有所启发,但在科斯所列举的赔偿案例中,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前提条件是产权明晰。在科斯的例子中,明确了农户拥有谷物不被损坏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有很多方式,最普遍的产权界定方式是“先占原则”,即先有农夫的农田,后有铁路公司的铁路。铁路的出现使农民的收入受到侵害,理应得到赔偿,否则农民有权抗拒铁路在农田穿过。第二个前提条件是交易成本很低,即测量损失、确定赔偿额度的成本很低。谷物失火的面积及损失比较容易测量,因此实际赔偿可以实施。而在本火车噪声案例中,这两个前提条件均不具备。其一,产权不清。铁路部门拥有释放噪声的权利还是居民拥有不受噪声侵扰的权利说不清楚。根据“先占原则”,大连市的铁路建于1901年(清朝光绪二十七年),而修志玉所购的房子建于20世纪90年代,显然是先有铁路,后有房屋。另外,火车司机鸣笛是依沈阳铁路局1996年8月颁布的《机车乘务作业标准》,该标准规定:“进出站鸣三声笛、遇鸣笛标志和距离道口100米处鸣笛,遇有特殊情况及时鸣笛。火车司机违反规定漏鸣笛扣标准分0.5分。”但是根据宪法,居民拥有健康权和休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火车鸣笛的确对原告及沿线居民造成了侵害。根据大连市政协颁布的《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其噪声控制标准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对火车鸣笛产生的噪声进行了测试,鸣笛时声响强度为110分贝。显然,在这里“条条”与“块块”的法规发生了冲突,产权问题成了扯皮问题,而产权不清就会使产权交易难以实施。其二,交易成本太高。噪声的侵害属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很难测量,很难确定居民在多大范围受到噪声的侵害及其侵害程度。由于沿线居民人数众多且个体差异很大,很难准确地了解受损的真实信息,从而无法制定赔偿的合理额度;此外实施及监督赔偿的行为成本也太高,从而使赔偿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消费者的选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火车噪声不可避免和赔偿无法实施的条件下,原告选择打官司并非明智之举。我认为原告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搬家。购买火车沿线的住宅应该有承受火车噪声的预期。铁路沿线的地价因噪声的存在明显偏低。换言之,较低的地价、房价已经将噪声的侵害内化在其中。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选择低廉的房价,就要考虑环境的不如意,环境与价格犹如鱼与熊掌很难兼得。市场交易的结果应该是对价格比较敏感而对噪声不很敏感的消费者,他们可以选择在铁路沿线居住。而像修志玉一家这样对噪声比较敏感、对环境偏好强的消费者应选择价格较高且相对安静地段的住房,这样全社会的资源就得到了较好的配置。

当然,这并不是说铁路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袖手旁观,噪声扰民毕竟是社会公害,应将其控制在最低的限度。长期内铁路部门应该加大研究开发的力度,争取尽快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传递示警信号,从根本上铲除噪声的危害。短期内铁路部门应该严明规章制度,加大奖惩措施,激励火车司机将鸣笛的音量、鸣笛的次数降到最低,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还给居民一个宁静的夜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