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金融工具的确认是将符合金融工具定义和确认条件的交易或事项纳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包括金融资产的确认和金融负债的确认。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指因权利已终止、义务已解除等原因将金融工具移出资产负债表的过程,包括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1.2.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根据此确认条件,企业应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合同形成的权利或义务,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如果衍生工具涉及金融资产转移,且导致该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不应将其确认,否则会导致衍生工具形成的义务被重复确认。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见1.4.4节和【例1.4.10】。
1.2.2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讲解,详见第2章金融资产转移。
1.2.3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当债务人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应予以终止确认。
(1)债务人通过偿付债权人解除了负债(或其一部分),其中,通常用于偿债的有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商品或劳务。
(2)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或债权人,合法地解除了对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主要责任(如果债务人作出担保,这一条件仍可以满足)。
如果一项债务工具的发行人回购了该工具,那么,即使该发行人是该工具的做市商或打算在近期内将其再次出售,该债务也应予以消除。
甲公司因购买商品于20×7年3月1日确认了一项应付账款1 000万元。按合同约定,该企业于20×7年4月1日支付银行存款1 000万元解除了相关现时义务,为此,该企业应将应付账款1 000万元从账上转销。如果按合同约定,货款应于20×7年4月1日、4月30日分两次等额清偿。那么,该企业应在4月1日支付银行存款500万元时,终止确认应付账款500万元(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的50%),在4月30日支付剩余的货款500万元时终止确认应付账款500万元。
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是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其中,“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10%。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解除了债务人还款的现时义务,但债务人却承担了担保义务,保证在承担主要责任的合同方拖欠时进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以其担保义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2)以下列两者之间的差额为基础确认利得或损失:①收到的任何价款;②原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减去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金融负债现时义务的解除可能还会涉及其他复杂情形,企业应当注重分析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例如,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已为金融负债设立了“偿债基金”,但金融负债对应的债权人拥有全额追索的权利时,不能认为企业的相关现时义务已解除,因此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