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篇
分享经济若干统计问题研究
当前,分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实现经济剩余资源的供需匹配,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国分享经济虽起步晚于欧美,但发展速度较快,继在租赁、出行等生活领域得到快速发展后,分享经济正逐步向生产、制造等领域延伸,并深刻地改变着原有的生产、生活模式。
一、分享经济的提出和发展
基于经济学概念的分享经济思想最早起源于对所有制问题的研究。18世纪末,美国雇员所有制之父阿伯特·格来丁从资本主义财富分配的角度提出在企业中实行雇员股份制,成为员工持股理论的萌芽。1984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马丁·魏茨曼在其著作《分享经济:用分享制代替工资制》中首次提出“分享经济”。作者在书中指出,分享制度早在工业化前的农业中就已经出现,表现为雇用劳动力获取劳动报酬的分成制;工业化时期,英国煤炭工人和钢铁工人的收入直接与企业产出物的价值相联系,这种支付方式在英国钢铁行业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除此外,古典经济学家所说的不变工资基金、日本的利润分享制度或基本工资加部分经营分享的混合制度等,大都是从所有制角度,以分享方式对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分配的不同形式。魏茨曼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国家“滞胀”的根本原因在于工资制度不合理,必须用分享制取代工资制。由此可见,分享经济在西方最早是从所有制角度观察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专门以促成闲置物品交易为目的的平台企业如eBay等开始出现。进入21世纪,得益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和数据处理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消费模式尤其是分享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消费者可以在无须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合作的方式与他人共同享用产品和服务,分享经济的发展浪潮由此掀起,从最初的所有权让渡到使用权分享,再到当前对社会闲置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从最初的汽车、房屋分享,迅速渗透到金融、餐饮、众创、空间等多个领域。使用但不拥有,分享替代私有,分享经济已成为以协同消费、协作经济、点对点经济为特征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
二、分享经济对现行统计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作为新经济的重要内容,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模式在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现行统计如何准确反映分享经济的发展及其影响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生产统计及核算范围明显拓宽
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中,企业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因此现行的统计调查是以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调查对象。但在分享经济条件下,个人越来越多地成为产品的供应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将数量庞大、高度分散、流动性强且规模很小的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纳入生产统计,是一个难题。进一步,在行业和总量等层面,如何对个人生产活动的产出和价值予以核算,并与现行统计核算框架进行对接,同样是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消费与投资行为的边界日趋模糊
在分享经济模式下,个人购买的某些消费品(比如小汽车)因与他人的分享而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品,而是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这一变化使得传统居民消费与投资之间的边界日趋模糊。
(三)价格统计仍需改进
分享经济模式下配置的资源因其是闲置期间使用效率的再释放,其价格一般低于传统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由于分享经济模式下的交易价格在现行价格统计中并未得到充分反映,因此可能会造成价格指数的高估。在分享经济模式下,许多物品、服务(如信息咨询、影视作品)都是免费的,如何计价也是需要研究的。
(四)对就业和收入统计的要求更高
分享经济的出现在拓宽就业渠道的同时,也增加了居民收入来源。尽管现有的劳动力调查和居民收支调查能够涵盖通过分享经济实现的就业和获得的收入,但由于并未对此与传统的就业和收入进行区别统计,因此,基于现行统计衡量分享经济对就业和收入的影响比较困难。
同时,分享经济的发展也倒逼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一方面,分享经济发展正在并将继续给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变革,这有利于分享经济统计问题研究,探索将分享经济纳入生产统计及核算的方法和途径,构建更为完善合理的价格、就业、收入等统计调查体系。另一方面,在统计上如何客观和准确地反映分享经济的发展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当前世界各国统计领域普遍面临的难题,努力研究并推进分享经济统计,为中国统计加强与世界统计的交流合作、提升中国统计的国际影响力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
三、分享经济的统计界定和核算
(一)概念
通过梳理分享经济的发展脉络,我们将分享经济定义为:经济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闲置资源,以低于专业性组织者的边际成本提供服务并获得收益的经济现象,其本质是以租代卖,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需要指出的是,无偿分享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活动虽属于分享经济的范畴,但由于其并不产生新的价值和收入,因此暂不作为分享经济的统计内容,这还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
与传统专业租赁相比,分享经济是所有权方依托互联网对闲置资源的整合利用,而专业租赁是所有权方为获取经济收益而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经济行为。两者虽同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但让渡的是否为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是区分两者的重要依据。例如汽车出租、商铺出租、专用设备出租等传统租赁,被出租的资源并非所有权方的闲置资源,所有权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租赁资源获取经济收益。即便专业租赁业务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如网络预约出租车,也不能将其归为分享经济。
与电子商务相比,分享经济虽同样依托互联网进行交易,但其仅是让渡一定时期的使用权,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而电子商务是所有权的买卖交易,使用权连同所有权在买卖双方间同时转移。
(二)统计范围
根据分享经济的概念,并考虑统计的可行性,目前,分享经济的统计口径确定为: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的、以货币形式有偿让渡闲置资源使用权的交易活动。这一统计口径能够保证相关统计“不重复”,仅限于闲置资源,从而排除了基于互联网的传统专业租赁;仅限于使用权交易,从而排除了网络购物、网上商城等电子商务交易。
基于上述统计口径,对分享经济的统计应以分享经济交易活动为核心开展,将分享经济的调查对象界定为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分享平台和交易主体。互联网分享平台直接关联到交易主体和分享对象,通过对分享平台的调查,既能掌握分享经济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规模、价格水平等信息,也能掌握分享平台的经营发展状况。就交易主体的调查而言,通过对使用方的调查,可获取使用方的消费支出信息;通过对所有权方的调查,可获取所有权方的兼职和所获取的经济收益等相关数据。
对不是以货币形式无偿让渡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活动,暂不进行统计和核算。
(三)模式类型
为了反映分享经济在不同领域的发展情况和不同交易主体的参与程度,可从交易内容和交易主体两个角度对分享经济进行初步划分。
按交易内容的不同,可将分享经济划分为六种类型:产品分享,如汽车、设备、服装、玩具等;空间分享,如住房、办公室、停车位、土地等;知识技能分享,如智慧、知识、能力、经验等;劳务分享,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行业,如众包;资金分享,如P2P借贷、产品众筹、股权众筹等;生产能力分享,主要表现为一种协作生产方式,包括能源、工厂、农机设备、信息基础设施等。
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可将分享经济分为四种类型:①个人对个人(C2C)。个人作为资源供需双方利用分享平台直接对接,所有基于互联网平台的P2P分享均属此类。②个人对企业(C2B)。个人通过分享平台向企业提供劳动、资金等资源,主要表现形式为众包、众筹。③企业对个人(B2C)。通过分享平台,企业可以将厂房、设备等闲置生产能力整合后提供给个人使用。④企业对企业(B2B)。企业与企业通过分享平台分享闲置资源,实现协作共赢。
(四)统计方法和数据来源
由于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模式的显著差别,现有统计方法和数据搜集渠道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分享经济的统计需求,将进一步改进统计方法,扩展数据来源。
一是基于“三新”统计开展分享经济平台专项调查。国家统计局目前已出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专项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三新”统计),分享经济作为新经济的重要内容,虽然在“三新”统计中有所涉及,比如其中的众包、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借贷均属于分享经济的活动内容,但分享经济的其他内容并未包括在内。下一步在现有“三新”统计制度的框架下,通过对接或新增调查内容,建立分享平台专项统计调查。例如分享经济平台交易情况调查可与“三新”统计中的重点网上交易平台交易调查对接;由于“租赁分享”与传统的“买卖交易”属性不同,对重点网上交易平台设置是否为参与分享经济的属性指标,在加以区别后进行调查内容的整合。
二是在常规统计调查中增设新的调查内容。对于分享经济交易主体的统计,针对不同交易主体设立专门调查的难度较大,研究与现行的企业调查和住户调查结合,在企业统计报表和住户调查问卷中增加与分享经济相关的统计指标,由此获取反映各类主体参与分享经济程度,通过分享经济产生的就业、收入、消费支出等统计信息。
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拓展数据来源渠道。将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统计,同时探索研究利用大数据技术拓展数据来源。目前网络爬虫技术已成功运用于英国和荷兰等欧洲国家的价格统计,英国统计局还与社会企业联盟(SEUK)达成协议,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和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直接使用相关商业数据对分享经济进行研究,这为我们提供了可能的经验借鉴。
四是探索分享经济增加值的核算方法。分享经济活动具有典型的跨行业、跨领域特征,行业属性模糊,对分享经济增加值的核算非常复杂,目前国际上对于如何核算分享经济的问题也未达成共识。下一步继续加强对分享经济概念等的研究,明确提出分享经济的统计范围和分类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索基于加强分享经济平台专项调查、改进企业调查和住户调查,以及利用大数据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享经济增加值的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