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篇
分享经济平台治理向何处去
随着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消费端和生产端专家认为,平台是分享经济的载体,完善平台治理是分享经济发展的保障。平台与分享经济相当于重工业与轻工业的关系,重视服务业有可能成为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尽管目前分享经济领域看到的都是消费现象,但当未来分享经济领域出现越来越多的生产现象,那么就意味着分享经济的主力军团来了。平台治理不仅要考虑现在的消费级的问题,还要考虑未来的生产级的问题。平台发展对推动产业持续创新、引领新兴经济增长、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具有显著作用。在全球最大的100家企业中,有60家企业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平台类业务。“平台驱动”对信息经济、分享经济发展的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一、平台治理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上分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不明晰,影响了平台治理的推进
互联网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入渗透,也衍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网络借贷平台的跑路平台问题、社交媒体的低俗虚假信息与传销、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以及个人信息被侵犯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与互联网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是分不开的,它们对平台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是虚拟环境,平台治理需要面对虚拟的主体、客体、权限与证据,这是与线下的实体平台治理完全不同的环境。二是快速变化,互联网在生产生活应用中的模式、领域、群体快速变化,不同群体在不同阶段对互联网应用的需求也差异巨大,因此平台治理需要转变“慢思维”、适应“快变量”,切忌刻舟求剑、盲人摸象。三是海量信息,以电商为例,平台治理面对的是海量网商、网货与交易,其治理难度更大,按照传统治理模式几乎是无法想象的。四是个性形态,平台治理更多面对的是非标准化的商品与服务,面对的是千人千面的个性化需求与分布式供给。五是跨界融合,互联网应用是跨区域、跨国境的,具有打破行业条块分割的天然特性,对已有的按行业、行政区域管理的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六是复杂关系,平台治理面对的是非简单商业关系、非点到点关系,具有模糊化、非确定性、多边化等特征,为平台治理增加了难度。实际上,上述六个难点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完善平台治理需要对上述难点有清晰认识,妥善应对六大难点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由于互联网发展的复杂性、特殊性,分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不明晰,这严重阻碍了平台治理的推进。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分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问题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意义的物权已经无法解释分享经济的产生。在物权法上分享的基础要么基于合同、要么基于共有,共有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分享经济绝对不是简单的共有,也不是简单的租赁,分享经济的法律基础亟须探索新的物权形式。二是传统意义的物权法很难解释分享经济平台的责任。当平台出现违约或不诚信行为,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要承担担保法中说的保证人责任?是否履行先行赔偿的保证责任?先行赔偿的资金从哪里来,是否可以建立资金池等?上述一系列问题都是亟待从法律上破解的问题。三是传统意义的自我决定权如何不触碰分享经济发展底线的问题。尽管从法理上看,自我决定权的商事化使用是说得通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要受到限制。现在分享经济出现了一个现象,可以决定一些本来不应当由自我决定的东西,那么参与分享经济的底线是什么,能不能将合同自由等同于自我决定权自由?实际上,法律没有规定底线,只有“公序良俗”维系对分享行为的评判,因此自我决定权天然与分享经济平台存在打架的问题。阿拉木斯认为,由于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平台的责任,包括工商、税收、海关、质检、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披露等,因此在平台治理上就无法建立起一套对违法违规、欺诈失信等行为的制约、处理机制。
二、平台治理要发挥网络配置资源的作用,并从制度演化、治理主体、成本收益等出发明确三大规则
市场的无形之手与政府的有形之手有效配置资源,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大命题,而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为海量资源的精准配置提供了新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平台治理要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要支持发挥网络配置资源的作用。具体来看,平台治理要站在中央的角度、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强调“三个有利于”导向。一是要有利于全面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助力双创而避免搭便车,尽管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生产化市场资料分享”,但这个目标尚未破题。二是要有利于通过分享经济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一方面将公共资源的收益出让出去,另一方面要通过分享机制合理地收回来,这恰恰是传统经济难以做到、分享经济做起来最顺手的地方。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也指出,分享经济不是共产经济。三是要有利于以平台支撑方式推进分享经济,平台治理的最终效果是把中国分享经济做大做强,因此要重视信息化的平台作用,鼓励世界级的支撑服务平台发展,推进分享经济;推动国有企业,以互联网行业平台形式,向公众开放可数字化的国有资产使用权;推动平台服务型政府,开放数据,分享资源,面向社会、个人开放服务应用。
尽管不同领域的分享经济千差万别,分享经济平台的参与主体各有不同,但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认为,平台治理需要从制度演化、治理主体、成本收益等角度明确一些共性的原则。一是制定平台治理规则最重要的是看它能否存活下去。根据经济学家阿尔钦1950年写的《不确定性、进化和经济理论》,对于任何社会制度与规则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它符合不符合公平正义,而是它能不能被大多数人所遵守、能不能行之有效地存续下去。在制定平台治理规则时,任何一个规则的出台在法学家看来是为平台治理问题画上一个句号,在经济学家看来只是画上一个冒号,因为平台的利益相关主体会有相应的对策,规则制定后的最终结果是不是事与愿违,还需要继续观察。二是探索平台治理模式要着眼于政府与平台合作、平台与平台竞争的理念。根据哈耶克1945年写的《知识在社会中的应用》,即使最简单的产品,其生产所需要的知识也不可能被所有人拥有。对于平台治理而言,它所需的知识信息并不完全为单个政府官员、权威人士、专家学者等所拥有,因此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是平台治理的基本模式,需要认真贯彻下去。另外,凡是复杂的群体都是通过多中心进行治理的,不可能通过一个自上而下的完美的系统来进行管理。由于分享经济领域的变化日新月异,平台治理需要参照学习英美的所谓习惯法系,以问题为中心治理,不同平台根据各自面临的不同问题形成许多相互竞争的治理中心。三是明晰平台治理策略要从汉德公式出发、比较、权衡推进平台治理的成本收益。所谓汉德公式,是在美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由法官汉德(LearnedHand)提出的公式B<P×L,其中B表示预防事故的成本,L表示事故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P表示事故发生的概率,它意味着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以预期事故损失时,才负过失侵权责任。根据汉德公式,平台到底承担什么责任,可能和它需要付出的治理成本、可能带来的损害相关,只有当平台付出的治理成本远远低于治理可以避免的损失时,采取合理的治理策略才是平台应尽的责任。从汉德公式出发,由于政府不具备相应的知识信息,全盘接管平台治理的成本太高,由政府单独治理是不切实际的,同样由平台全部承担治理责任也不符合汉德公式的逻辑,因此政府与平台合作是平台治理策略的方向。
三、平台治理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营造宽松制度环境,打造平台治理的四大支柱
分享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全球趋势,分享经济平台的治理在各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给各国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姜奇平认为,美英等国的分享经济平台治理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强调建立分享经济全球中心,重视推动分享城市试点、建立分享经济统计制度、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完善信用体系、明确政府采购支持;美国强调市场先行、政策后动,鼓励地方试点,允许分享经济平台运行,但同时划定底线,在平台损害消费者利益时予以干预。对于中国分享经济平台治理而言,一是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需要从全局来思考,二是不能用旧制度、旧政策、旧监管模式简单套用新生的分享经济,也不能撒手不管,需要根据分享经济的发展趋势来考虑。
具体来看,姜奇平认为,一是要降低分享经济的市场准入门槛,从工业革命实践来看,先行工业化国家都把所有的治理问题归结到一个最简化的问题:对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事物,给它设置高门槛就进不去,给它降低门槛就进去了。现在高门槛是分享经济面临的现实困难,要着眼于从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高度来降低分享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门槛,在守好底线的情况下要鼓励在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先行先试,推进改革创新。二是要明确平台企业的治理主体地位,在现有的平台治理体系中,没有明确平台企业的治理地位与功能,一旦在平台上发生不诚信行为,往往倾向于把这些不诚信行为与平台绑在一起,而没有把平台作为政府治理的对象。实际上,平台作为治理主体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主体与政府共同打击欺诈、失信行为,可以作为行业自组织自协调主体完善行业自律。三是要兼顾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结合的治理特点,分享经济平台既有作为企业追求效率的一面,又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面,分享经济平台的治理要考虑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不能简单照搬以往对企业治理的传统办法,需要根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业、民生、诚信)的情况分类治理,鼓励平台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分享经济平台本身是一个复杂系统,其平台治理相应地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杜绝简单化思维,需要从多个维度去把握。阿拉木斯认为,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网规治理、社会治理构成平台治理的四大支柱,目前行政管理与网规治理发挥的作用最为突出。各个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制定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文件,以此参与平台治理。未来,政府部门参与平台治理需要进一步在如下领域改善:一是要摒弃家长心态,承认变化并为此进行必要的改变,深刻认识互联网带来的量变到质变;二是对全国大市场和全球买卖进行必要的认识和机制上的调整,对网络自组织性以及生态化治理、柔性化治理、软件和算法治理、大数据治理等予以足够重视;三是摒弃秩序强迫症,要把混沌当成一种特殊的秩序看待;四是对互联网创新应用持包容态度,对包容性监管、创新性监管予以必要的宽容。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深入,网规治理的重要性不断凸显,网规治理已成为平台治理的重要支柱。阿拉木斯认为,网规治理的内在逻辑、思路原则、手段方法与法律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巨大差别,是一个独立的治理形态和独立的治理规则体系,新浪微博的专家评判制度、腾讯实施的平台开放系列措施、京东商城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设置的消保基金等都是网规的具体表现。网规又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大部分,以淘宝为例,狭义的网规就是2012年2月版《淘宝规则》,共计129条;广义的网规在《淘宝规则》基础上还包括行业市场规则、特色业务规则、营销活动规则以及临时公告等共计100多部。网规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一是它从产品的角度产生、运用规则,强调程序化、用户体验、可用性等;二是它的导向是规范与发展兼顾,实施最小干预;三是网规制定者很多不懂法,尤其是在平台发展初期,网规的制定完全从需求出发,边试边改,有深刻的企业文化印记;四是可以形成闭环,实施前可以测试、量化结果,随时调整修改;五是实行多元化治理,采用多角度、多手段验证网规适用性;六是采用技术治理、软件和大数据治理,针对某个问题设计一个程序解决,具体的治理程序99%靠系统或软件完成,只有1%靠人工完成;七是遵循治理成本最小化,所有问题网上解决,别人能做就发动大家解决。阿拉木斯认为,网规体系具有现有法律体系缺乏的东西,与法律体系具有较好的互补性。未来,需要进一步根据平台发展动态完善网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