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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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在主板市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三种情形。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没有违规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6)发行人需要符合一些条件。

(7)发行人要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得有规定的情形,详见教材。

(10)发行人不得有一些影响持续赢利能力的情形,详见教材。

5.募集资金运用

有6个方面的内容。此外,证券公司在提交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的证券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情况的说明材料,由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如有)。

6.环保核查

申请上市的企业:共8点,详见教材。

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共3点,详见教材。

(二)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赢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赢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关于发行人持续赢利能力的要求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赢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赢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所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赢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其他条件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和内核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为了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6年5月、2008年12月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2.保荐人的内核

(1)保荐人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2)保荐人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

(3)保荐人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

(4)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保荐人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5)保荐人应建立保荐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发行保荐书、尽职调查报告、内核小组工作记录、发行申请文件、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

(6)受发行人委托,保荐人配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对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负责报送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并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7)保荐人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8)保荐人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9)保荐人应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并指定内部独立部门负责发行期间的监控和综合协调。

(10)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保荐人应当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公开募集文件内容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发行人的情况。

(11)在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

(12)保荐人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4)预披露。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5)发审委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初审完成后,由发审委组织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

(6)决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审委的组成和职责:

1.基本组成人员的构成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人数:发审委委员为25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任期: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工作方式: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2.发审委的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2)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3)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4)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第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第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牟取利益;第五,不得私下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第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第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5)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6)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第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3.发审委委员的回避

发审委会议:

(1)一般要求。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2)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四、会后事项

公司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行的,公司应在发行股票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标准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公司再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五、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保荐人、签字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

(1)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