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实例教学
一、习题、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是( )。
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四项基本原则
C.宪法
D.邓小平理论
2.在我国,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是( )。
A.行政公署
B.街道办事处
C.居民委员会
D.信访办公室
3.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
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家主席
5.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实行( )负责制。
A.委员会
B.政府全体会议
C.政府常务会议与行政首长
D.行政首长
6.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在他当选为代表一年后,迁入乙县居住,他应( )。
A.享有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到届满
B.自然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按正常工作调动手续转任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被终止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7.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
8.下列主体中,依照我国选举法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是( )。
A.精神病患者某甲
B.吸毒者某乙
C.老年人某丙
D.被刑事拘留的某丁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 )。
A.公民
B.人民
C.劳动者
D.爱国者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B.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C.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
2.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3.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是( )。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先法
C.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各有关机关裁决
D.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说法属于侵犯公民住宅行为的是( )。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5.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 )。
A.申诉权
B.批评和建议权
C.检举权
D.控告权
(三)案例分析
案例: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两人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两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不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地溜进宿舍,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皮擦他的碗。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用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地厮打起来。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回民同学的激情奋起,立即去找二林,并把二林痛打一顿。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林甲添油加醋地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同学打的。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学校经过调查,发现是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二、习题、真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2.【答案】B
【解析】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选项B应选。A选项中,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大兴安岭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C选项中,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三个至上”的提出,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4.【答案】C
【解析】根据宪法,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应选选项C。
5.【答案】D
6.【答案】D
【解析】《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据此,应选选项D。
7.【答案】B
【解析】我国的1982年《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没有附则,而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宪法》正文的第四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答案】A
【解析】《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因此不列入选民名单。
9.【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历史发展。
选项A错误。宪法的修改的提案主体是1982年《宪法》的规定。
选项B错误。1982年《宪法》是对1978年的全面修改。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对1978《宪法》法的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
选项C正确。目前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通过了共31条修正案。
选项D正确。有关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注意看“宪法的历史发展”部分。
2.【答案】ABD
【解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据此,可知河流属于国家所有,A、B、D项表述错误。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3.【答案】AB
4.【答案】AB
【解析】《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宪法层面上规定的侵犯公民住宅包括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5.【答案】BC
(三)案例分析
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