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的内容和分类
(一)应收票据的内容
应收票据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小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转让他人时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符合条件的持票人还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二)应收票据的分类
1.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将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这里也是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按是否带息,商业汇票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
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票据规定的利息率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的票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出于简化的考虑,未规定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问题。
不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在这一商业汇票中,票面价值一般为本利和,即已将票据的利息计入面值,不另外标有票面利率。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应收票据的取得和回收情况,小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
(一)取得应收票据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1】 某小企业20×3年5月2日,出售给A企业一批材料,价款为120000元,增值税额为20400元,收到A企业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商业汇票贴现
小企业持有商业汇票,如在票据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现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在贴现中,企业付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银行计算贴现利息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企业从银行获得的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货币收入称为贴现所得。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期=票据期限-企业已持有票据期限
根据票据到期债务人未能偿还时银行是否享有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不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即银行无追索权的,应视同出售票据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即银行有追索权的,应视同以票据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因为这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商业汇票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商业汇票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
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例4-2】 承接例4-1,该小企业将收到的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为400元。银行无追索权。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三)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物资
小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4-3】 承接例4-1,该小企业从B企业购入一批商品,实际价款180000元,增值税额为30600元,用收到的A企业的商业票据背书转让给B企业。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四)商业汇票到期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例4-4】 承接例4-1,假设该小企业于5月20日收回货款。该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存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