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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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三个基本认识

(一)关于WTO的基本认识

WTO成立二十多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它一直在组织新回合谈判,虽然举步维艰,但是坚持不懈,并且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议》、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和《信息技术协定》扩围等协议;WTO新回合谈判从2001年启动,2013年12月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议》,2015年12月15日至19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的第十届部长级会议上达成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和《信息技术协定》扩围等协议。它一直在主持常规的贸易政策审议,为贸易政策透明度做出了很大贡献。关于贸易政策审议,见后注。更为重要的是,它一直是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平台,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里解决了500件国家之间的纠纷。截至2016年1月20日,WTO争端解决案件最新编号为501。因此,总体来说,WTO是成功的,为世界经济发展,进而为世界和平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WTO已经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某种“国际法治”:它的目标是经济繁荣和世界和平;例如,关于启动新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阐述了这个组织的理念、宗旨与目标,包括: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50年中,对经济增长、发展和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国际贸易可以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解除贫困方面发挥主要作用。WTO在其官方出版物中明确论证:“WTO通过促进贸易平稳流动和贸易争端建设性、公平地解决,进而维护和平。WTO还通过创设和加强国际信心与合作以促进和平。”见Understanding the WTO, Fifth Edition,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2012。它的规则是其所有成员“全体一致”通过的,“全体一致”(consensus)是关贸总协定的决策机制,为WTO所继承(见《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1款)。这种决策机制是民主化的标志,也是协议达成后得到普遍遵守的基础。并且得到了所有成员的尊重;就本人所知,每个成员都公开支持WTO,认可WTO在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促进方面的作用,并且为其规则的完善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包括参加旷日持久的新回合谈判。它的裁决得到了有效执行;WTO案件中,有近一半案件由争端双方磋商解决了。在由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裁决的200多起案件中,所涉及的绝大多数措施,即法律和政策,都得到了纠正,而少数案件也在WTO规则所允许的框架内,即根据WTO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定“争端解决谅解”得到了处理:有些进入了执行程序,即在一方以为另一方修改后的措施仍然不符合WTO规则的情况下再次提交争端解决机制;有些是“败诉方”在无法立即修改措施的情况下提供了“补偿”;有些是“胜诉方”被WTO授权“报复”。至今没有一个成员公开拒绝执行WTO裁决。因此,它在占世界贸易98%的162个成员之间建立了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就是法律之治。从这个意义上讲,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是模范国际法,因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只有在这个领域,才出现了真正的“良法善治”。本人认为WTO成立那一天,即1995年1月1日,应该成为国际法历史的分期日,因为从这一天开始,人类社会才出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WTO就建立了一种国际社会秩序,因此WTO规则是名副其实的“法律”“硬法”,而不是国际法在其他领域那样的“软法”——WTO规则的完整性,实施的有效性,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中“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制度的建立及其裁决的有效执行,都是其他国际组织所不能比拟的。

当然,在新的形势下,WTO也面临着很多挑战,特别是继续推动多边贸易谈判和整合区域贸易谈判的成果。新回合谈判停滞不前,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方兴未艾,被认为是WTO所面临的两个最大挑战。但从WTO的成就看,我们应该对其充满信心。

(二)关于中国“入世”的基本认识

中国加入WTO也已经15年了。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在这15年时间里,中国经济贸易快速发展,这与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是密切相关的。现在,中国已经是一个贸易大国,应该看到多边贸易规则的建立和加强,对中国的发展是有利的。出口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多边贸易规则中的非歧视和减少贸易壁垒等规则,对中国是有利的。因此,在WTO事务中,中国应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引导这个体制的健康发展。

在WTO“国际法治”的大背景下,中国加入WTO以来,一直志在做“遵纪守法”的好成员。中国认真履行了上千页的入世承诺,降低关税和开放市场;“我们不断扩大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市场准入,不断降低进口产品关税税率,取消所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全面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大幅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中国关税总水平由15.3%降至9.8%,达到并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中国服务贸易开放部门达到100个,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见2011年12月1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高层论坛”上的讲话,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ldhd/2011-12/11/content_2017330.htm,访问日期:2015年2月25日。“货物贸易开放情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大幅降低关税,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减让的幅度,为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按照承诺大幅削减关税,并约束了所有税目,关税总水平已由1992年的42.7%降至2004年的10.4%。这一降税幅度大大超过了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关税减让的水平。”“服务贸易开放情况。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服务业市场进一步开放,为世界各国的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商机。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银行服务、保险服务、分销服务等部门认真履行了世贸组织承诺并实施了一系列开放措施。”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两年情况”,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test/2005-07/06/content_12523.htm,访问日期:2015年2月19日。中国审查了成千上万的法律法规,修改了不符合WTO规则的条款,增加了WTO规则所要求的内容;“我们大规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中央政府共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共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见胡锦涛前引讲话。“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是通过把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中国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自1999年年底以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14件,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38件、废止12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及废止部门规章等1000多件;各地方共清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并根据要求分别进行修改和废止处理。”见前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两年情况”。中国顺利完成了一年一次的“过渡性审议”,并积极配合两年一次的常规审议;贸易政策审议是WTO制度中“透明度”的要求,即每个成员应该定期接受审查。审议的频率视国家大小而定:对于四个最大的贸易国,即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国家,每四年一次;其他国家每六年一次;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则时间更长。审议会有两份文件公开发表:受审议国的政策声明,WTO秘书处独立撰写的详细报告。详见“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简介”,商务部世贸司网站:http://sms.mofcom.gov.cn/article/zt_tprofchina/subjectaa/200803/20080305410542.shtml,访问日期:2015年2月25日。贸易政策审议属于常规审议。除此之外,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最初10年中国还要接受“过渡性审议”,即前8年每年审议一次,第10年(2011年)审议最后一次(见“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8条)。“从今年(2002年)9月17日开始,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市场准入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等十六个下属机构相继完成了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首次过渡性审议。据介绍,今年12月10日,世贸组织的最高常设机构——总理事会也完成了最终审议,并对在此之前的审议的进行了总结,标志着中国已顺利地通过了今年的过渡性审议……今年审议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国加入世贸以来履行承诺的情况,中国现行的贸易政策及最新发展情况等。”见“中国已顺利通过世贸组织对中国的首次过渡性审议”, http://www.chinanews.com/2002-12-20/26/255788.html,访问日期:2015年2月20日。中国开始使用WTO规则维护自己的贸易利益,也严格执行WTO裁决;按照涉案措施计算,截至2015年2月,中国已经有34起WTO案件,其中作为起诉方13起,作为被诉方21起。在“美国禽肉案”(DS392)、“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79)和“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DS397)等起诉案件中,中国成功地挑战了欧美的歧视性措施,初尝运用WTO规则维护贸易利益的甜头。而在“中国汽车零部件案”(DS339/340/342)、“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中国出版物和影像制品案”(DS363)、“中国原材料案”(DS394/395/398)、“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DS413)、“中国取向电工钢案”(DS414)、“中国稀土案”(DS431/432/433),中国也认真执行了WTO裁决,展现了遵守规则的姿态。中国还积极参与了WTO新回合谈判。中国作为WTO成员,全面参与了WTO的事务,包括派驻WTO代表团,担任重要职务(例如易小准大使担任WTO副总干事和张月姣担任上诉机构成员)以及参加了新回合的所有谈判,即新的协议和规则的制定工作。十几年来,中国为国际法治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关于WTO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认识

与此同时,法治的理念也开始深入人心。在一个有良好规则,并且这些规则得到良好执行的体系中,每个人都是受益者。例如,关贸总协定和WTO成立以来,世界经济持续发展,并且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正是由于WTO规则的维系,国际社会才没有重蹈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以邻为壑直至引起世界大战的覆辙。人们普遍认为,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及各国采取的争夺世界资源和自我保护的措施,是世界大战的直接诱因。也正是基于这种教训,战争结束后,各国才致力于国际秩序的构建,其中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而联合国则成为国际政治秩序的支柱。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5-7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不仅如此,当国家在认认真真地“遵纪守法”,特别是当全国人大为了执行WTO裁决而修改法律,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第26号令),将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一修改删除了原法律第4条第1款,即“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从而执行了“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的裁决,即该款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人认为,这次修改应该写入中国法制史,因为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为了执行一个国际组织的裁决而修改自己的法律。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中认真对待国际规则,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制定经济贸易政策的一个要求,就是不能违反WTO规则。2014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17/content_8887.htm,访问日期:2015年6月30日。当各级法院开始研究WTO规则,中国加入WTO的时候,全国法院系统也开展了WTO培训工作。见“高法将采取四项措施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03/id/2222.shtml,访问日期:2015年2月25日。当法学院的学生开始学习WTO知识,“世界贸易组织法”已经成为全国主要法学院开设的课程。WTO法以其广泛的内容和丰富的案例,在法学院的课程中独树一帜。WTO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就不言自明了。其实道理很简单:能够积极地维护国际法治,为什么不能建设良好的国内法治呢?何况在中国参与WTO事务的过程中,法治的理念已经在点点滴滴、润物细无声地影响着人们的一言一行呢?中国加入WTO的时候,《人民日报》曾经发表社论,认为WTO“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祝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民日报》社论,2001年11月11日第1版。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发现这个预言得到了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