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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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中国加入WTO历程概述

一、历史回顾

(一)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方

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的创始缔约方。

1947年4月至10月,当时的中国政府参加了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美国1776年独立以后,贸易保护主义思想始终占主要地位。这种思想主张实行高关税,保护本国的产业,增加财政收入。据说,林肯总统就曾说过:“对于关税,我懂得不多。然而我确实知道,当我向英国买一件上衣时,我得到上衣,英国人得到钱。但是,当我在美国买一件上衣时,我得到上衣,美国得到钱。”参见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1443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美国历史上多次提高关税。到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高关税达到了一个高峰,从而引起了欧洲各国相应提高关税的连锁反应。这种“关税战”成为导致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人们认识到,战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国之间存在的经济贸易关系上的矛盾。美国吸取了在关税政策上的经验教训,加之美国的工业生产已经居世界首位,因此,美国认识到,高关税政策已经不利于美国的经济利益。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前,美国就在盟国中倡议在战后成立国际贸易组织,以便在多边基础上削减关税,促进世贸贸易自由化。战争刚结束,美国就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议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了筹委会,并于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1947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上通过了宪章草案。同年10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由各国政府批准。由于美国是“二战”后经济最为强大的国家,并且是“国际贸易组织”的首倡者,所以其他国家都在等着看美国的态度。(转下页)(接上页注①)在美国国内,一开始就对成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在国会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有人指出,未经国会批准,总统无权接受一个国际组织。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期,人们在“二战”刚刚结束后的那种对国际合作的向往渐渐减退了,美国国会对于贸易的态度也不那么自由化、国际化了。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多次将“国际贸易组织”提交国会而未获批准。1950年12月,行政部门宣布,它不再将“宪章”提交国会批准。后来,美国又试图成立一个稍小一些的“贸易合作组织”(OTC),但该组织也遭到了与“国际贸易组织”同样的命运--美国国会不予批准。因此,“国际贸易组织”宣告流产。但原来参与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国家认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虽未被批准,但各国仍可以就相互减让关税问题举行谈判。因此,原来的宪章起草委员会将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的协议和《哈瓦那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合在一起,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各国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而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实施”。这一“临时”就是47年。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和五强之一,因而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以上参见[瑞士]奥利佛·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汪尧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4、5页,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William Davey, John H.Jackson and Alan Sykes,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West Publishing Co.,1995, pp.194、294、29。GATT就是在这个会议上形成的。1947年4月21日,中国签署了实施GATT的《临时适用议定书》,于1947年5月21日正式成为GATT的创始缔约方。“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共23个,即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现为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现为捷克、斯洛伐克两国)、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现为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英国和美国(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会议期间举行了关税减让的谈判,是GATT历史上的第一轮关税减让谈判,后被称为“日内瓦回合”。1949年4月至8月,GATT在法国安纳栖举行了第二轮关税减让谈判,后被称为“安纳栖回合”。中国政府参加了这两轮谈判,并对关税做出了减让。中国当时经济落后,财政匮乏,因而在谈判中处境困难。中国减让最多的是五金、机械、化工等制成品,而美国、英国等对中国所做的减让多为钨、丝、锑、茶、桐油和蛋品等原料和初级产品。这种“相互”减让势必导致外国的制成品大量进入中国,而中国的原材料大量流向国外的状况。参见汪尧田前书,第246~247页。

(二)台湾地区退出GATT本节内容,主要参见刘光溪:《中国与“经济联合国”》,17~19页,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共产党已控制整个大陆,台湾地区已无法履行GATT的义务,便照会台湾当局,拟于1950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四届GATT缔约方大会上,提出停止对台湾地区实施GATT优惠税率的建议。台湾地区当局考虑,当时中国获得GATT减让关税的产品都来自大陆,台湾岛内出口极少。为防止新中国利用GATT,台湾地区经与美国国务院商定,1950年3月6日,通过它的“常驻联合国代表”,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GATT。次日,联合国秘书长致函GATT执行秘书(1965年改称总干事),他已答复台湾地区“外交部部长”,退出于1950年5月5日生效,并用电报向GATT各缔约方分别作了通报(当时,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代表曾对台湾地区退出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此后不久,与中国进行过关贸减让谈判的部分国家撤回减让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加拿大、锡兰(现为斯里兰卡)、芬兰、法国、印度、巴基斯坦、瑞士、英国、美国等,另有10个国家没有撤回减让。汪尧田前书,第247页。根据GATT第27条GATT第27条规定,如一缔约方确定与它谈判的另一缔约方政府已中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则该缔约方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回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规定的任何减让。的规定撤回了它们对中国所做的关税减让。

应当指出的是,台湾当局虽然是根据GATT所规定的程序退出的,但退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为它自1949年10月1日起已无权代表中国。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也就是说,既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有效,也不认为其当然失效。而是要根据各个条约、协定的性质和内容,分别审查决定。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1972年9月25日,中国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声明中国政府对条约的立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前,旧中国政府所签订、批准或加入的各项多边条约,中国政府将按其内容分别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致函中还重申,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蒋介石集团根本无权代表中国。以上这些事实都表明了中国对国民党代表中国的非法性和国民党当局无权在国际组织中代表中国的严正立场;同时也阐述了中国政府对如何处理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当局所签条约(当然也就包括了GATT)的明确态度。

(三)中国与GATT中断联系30年本节内容,主要参见刘光溪前书,第19~20页。

台湾当局退出GATT之后,中国当时并没有及时恢复在GATT中的缔约方地位,从此与GATT中断联系长达30年。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一些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对新中国实行了封锁、孤立的政策。在外交方面,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极力阻挠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经济上则采取禁运政策,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因而当时新中国的外交重点之一是尽力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至于在与联合国有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席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GATT等,只有在恢复联合国的席位后才能恢复。

从国内看,面对帝国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中国不得不关起门来搞经济建设。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自力更生,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小,只起到调节余缺的作用。因此,人们看不到GATT对发展经济的作用。相反,受苏联的影响,中国是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GATT视为帝国主义国家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仍被帝国主义国家所把持,成为大国欺侮小国、强国剥削弱国的一个工具。”参见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教研室编:《国际知识手册》(上),153页,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1。

此外,对于GATT,中国当时也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存在着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例如,当时的中国的外贸政策密切配合外交政策,对不同的国家实行不同的政策,不允许同当时没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GATT缔约方南非、以色列、韩国等进行贸易。人们当时认为,GATT要求实行最惠国待遇,中国加入后就不便对各种类型的国家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而不了解GATT允许在特定的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该协定。GATT第35条规定,如果两个缔约方之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并且在加入时任何一方不同意在彼此之间实施本协定,则本协定在这两个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南非等作为GATT缔约方,在中国申请加入时,必然要援引该条款。中国也可以援引该条款,使GATT在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互不适用。

(四)中国恢复与GATT的联系

1971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的第2758号决议,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值得提及的是,台湾地区曾于20世纪60年代成为GATT的观察员。1971年11月,GATT按照在政治上遵循联合国决议的原则,终止了台湾当局所谓观察员的地位。不久,中国于1972年5月成为联合国贸发会议和GATT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随后,中国逐步与GATT恢复了联系。

1981年,中国代表列席了GATT纺织品委员会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MFA,又称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多种纤维协定(Mult-i Fibre Arrangement, MFA)是GATT主持下的一项国际多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73年12月30日签订,并多次延长。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发达国家暂时性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限制其纺织品进口,为发达国家竞争力遭到削弱的纺织业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一个机会。因此,这样的安排与GATT的自由贸易原则是相违背的。参见夏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辞典》,157页,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纺织品出口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不再受配额数量限制,多种纤维协定即宣告终止。)的谈判,并于当年5月获得了纺织品委员会观察员资格。1984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了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并成为GATT纺织品委员会的成员。

1982年11月,中国第一次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GATT第38届缔约方大会。中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方之一。”“中国与GATT之间的关系正在加强,我们愿意与GATT探索进一步发展关系的可能性。”中国代表还与GATT秘书处就恢复中国在GATT缔约方地位等法律问题交换了意见。

1984年11月,作为观察员,中国获准出席GATT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参加“将增加中国对GATT活动的了解,便于中国政府就其缔约方的地位问题做出决定”。此后,中国每年都列席GATT缔约方大会。

1985年4月,中国成为GATT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磋商小组的成员。

从以上的列举的事件可以看出,中国恢复与GATT的接触,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一致的。中国逐渐认识到,要发展,就必须实行改革开放。随着中国与GATT缔约方之间贸易关系的迅速发展,以双边贸易协定为基础的贸易方式已不能适应中国同各国贸易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中国需要在贸易体制上向GATT的多边规则靠拢。但由于中国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还处于改革的初期阶段,还难以全面遵循GATT的规则,因此中国采取了逐步接触的办法参见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1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五)中国申请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

1986年7月10日,中国照会GATT总干事,正式提出中国政府关于恢复在GATT缔约方地位的申请(简称“复关”)。申请照会中表示,中国政府忆及中国是GATT创始缔约方之一这一事实,现决定申请恢复它在GATT中的地位……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有助于扩大它同缔约各方的经济和贸易联系……中国作为一个缔约方参加GATT工作,将有助于促进GATT目标的实现。从此以后,中国与GATT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中国提出复关的主要考虑是参见冯予蜀:《关贸总协定与中国》,216~218页,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1)扩大对外贸易。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大大加强了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随着对外开放,进出口贸易总额迅速增加。1978年,对外贸易总额约为206亿美元,1991年上升到1357亿美元。其中,与GATT缔约方的贸易额约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近90%。但由于中国不是GATT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不能获得作为GATT缔约方所享受的一些权利,不能得到美国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复关后,可使中国受益于GATT的多边贸易体制,获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公正、公平与稳定的对外贸易环境,这对进一步改善中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有重要意义。(2)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化。例如,按GATT原则与规则行事,在公平基础上竞争,可促进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又如,按GATT的要求,缔约方要增加其外贸制度的透明度和外贸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性,这对逐步减少贸易扭曲,消除地方贸易保护主义都有重大的作用。(3)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和贸易规则的制定。1980年,中国先后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的席位。通过这两个组织,获得了一些中、长期优惠贷款和技术援助。这对促进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在协调国际经济政策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GATT有密切的关系,加之获得的贷款大都与贸易有关,为了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中国很自然地考虑参加GATT。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恢复GATT席位,中国可获得参与制定世界经济和贸易政策与规则的权利。(4)抵制贸易保护主义。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使中国的出口产品受到来自许多GATT缔约方的不公正对待。例如,欧共体对中国许多产品有单方面的数量限制。中国的一些出口产品常常被进口国征收严于其他国家产品的反倾销税。中国不能利用GATT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对方也因中国不是GATT缔约方而不受GATT法规的约束。因而,在双边谈判时中国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多种纤维协议中的经历,使中国看到了是否作为GATT缔约方的一些区别。这促使中国下决心参加GATT。因为,参加MFA后,一方面,使中国纺织服装出口得到稳定的发展,从1984年的66亿美元发展到1991年的178亿美元。另一方面,使中国在同西方国家进行纺织品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通过谈判,取消了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一些限制。并通过MFA较好地解决中美贸易中关于纺织品贸易的争端。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借助GATT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可加强中国的谈判地位,有利于中国同贸易伙伴磋商和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经贸权益。(5)获得更多的商业信息。作为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GATT拥有世界经济贸易的全面信息资料。如各缔约方的贸易政策、贸易法规、双边贸易协定、贸易统计资料等。这是中国了解和收集国际经贸信息的重要场所。可通过GATT及时了解各缔约方贸易政策新动向,并及时调整中国的外贸政策。

中国提出复关申请后,随即参加了GATT于1986年9月发起的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是在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倡议下,由GATT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发动的。此次回合是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史上的一次最复杂、最广泛、涉及国家和地区最多的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范围,不仅包括已有的货物贸易,而且还包括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大成果之一,是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作为GATT观察员,中国政府派出了部长级代表团与会,并在大会上首次表达了中国将申请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的愿望。按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的规定,中国获得了全面参与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的资格。。从此以后,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历次重要的谈判和期间召开的三次部长大会,并就农产品、非农产品和服务业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交了符合中国当时国情的具体义务承诺表,为乌拉圭回合最终取得成功作出了贡献。1994年4月15日,GATT乌拉圭回合最后一次会议发表的《马拉喀什部长宣言》宣告了旷日持久而且影响深远的乌拉圭回合正式结束。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这次GATT的部长级会议,代表团团长代表中国政府和125个乌拉圭回合的全部参加方一道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这意味着中国一旦成为WTO成员,乌拉圭回合协议就将对中国适用。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中国提出的是“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而不是“重新加入GATT”,因为如上所述,台湾地区当年退出GATT是非法的、无效的。但由于中国长期中断了与GATT的关系,中国愿意与缔约方就权利和义务进行谈判。有人认为,不管当年台湾代表中国退出GATT是否合法,由于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没有参加GATT的多轮谈判,并且到了1995年WTO成立时,中国的很多法律规定与WTO不一致,所以中国应重新谈判。参见Frederick M.Abbott, China i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Defining the Principles of Engagemen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p.5。

二、中国复关和加入WTO谈判的程序和过程

中国复关谈判,是比照GATT的加入程序进行的,因为GATT明确规定,申请方应在与缔约方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加入GATT, 见GATT第33条。而中国正是据此与缔约方进行了谈判。WTO成立后,其加入条款沿用了这一规定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2条。。WTO于1995年3月15日制定的“加入WTO——根据第12条进行谈判的程序”WTO文件号:WT/ACC/13。,以及1999年11月19日修订的“关于加入程序的技术性解释”, WTO文件号:WT/ACC/7/Rev.1。对加入WTO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只适用于加入WTO,但加入或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遵循的也是同样的程序。

(一)加入WTO的程序
1.概述

任何一个对其对外商业关系有完全自主权的国家或关税区,都可以在WTO成员同意的条件下加入WTO。加入程序于申请方提交加入申请时开始。此后,总理事会设立一个工作组负责审议这一申请。申请方需要提交给WTO一份包括其对WTO协议有影响的全面的贸易与经济政策备忘录。该备忘录及其证明资料将为WTO工作组用于对该申请方贸易政策体制的详细审查。

在适当的时候,WTO成员开始与申请方就货物贸易的减让与承诺及服务贸易承诺进行双边谈判。双边谈判的目的,是使申请方的经济向所有WTO成员开放。

工作组在准备好工作报告、加入WTO议定书(包括加入WTO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和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减让及承诺表后,即完成其工作。这些文件一揽子提交总理事会通过。在总理事会接受上述文件后,申请方就有权签署议定书。在申请方政府完成其批准程序并正式通知WTO 30日后,该申请方即成为WTO的成员。

2.成立工作组

希望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一单独关税区的政府,应致函WTO总干事,表明其按WTO第12条的规定加入WTO的愿望。总干事确认这一申请后,即转给总理事会。总理事会通常在下一次会议上对之进行审议。这一阶段,总理事会只是原则性地讨论。通常的情况是,申请方提交申请,各成员对此表示欢迎,总理事会为此成立一个专门工作组。工作组的权限是:“审查‘国家名称’政府按WTO第12条加入WTO的申请,并向总理事会/部长会议提交建议(包括加入议定书)。”这是一个标准条款,所有加入工作组的权限都是这样。

工作组成立后,按惯例,总干事被授权在征得申请方和工作组成员意见后,任命工作组的负责人。

任何有兴趣的成员都可以参加工作组,以保证加入程序的多边部分以尽可能透明的方式进行。申请方自然也参与这一工作。工作组的规模可能相差相当大。在召开过首次大会的20个工作组中,最大的两个有68个、54个成员(中国和俄罗斯联邦),最小的两个有23个、25个成员(塞舌尔和瓦努阿图)。通常情况下有40个成员。任何成员或观察员都可以成为工作组中的一名观察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基于与WTO的协议,在工作组中有观察员资格。

3.收集有关申请方贸易体制的事实资料

加入程序的下一个阶段是事实确认,目的是让WTO各成员了解该国或该关税区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其贸易体制。这一阶段通常也是一个相互沟通受益的阶段,申请方从中可以更好地了解WTO及其要求。这一阶段不可避免地是对申请方提出要求,但也是条款和条件谈判的极其重要的准备和基础。

(1)备忘录

申请方应提交一份详细描述其外贸体制并附相关统计资料的备忘录,分发给各WTO成员。

提交备忘录要花很长时间,这表明备忘录的准备需要申请方相当大的时间与资源的投入。但是一份完整、准确的备忘录的提交将很大程度上简化、促进后续的加入程序。实践中,很多备忘录都不能完全符合WTO的要求,因此,工作组常常要求申请方对其备忘录进行补充和完善。

(2)立法资料

申请方与加入WTO有关的法律与法规,要与备忘录同时对工作组成员公开。这方面的惯例是,申请方提交秘书处一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资料。如果文本材料较短,申请方应将资料全部翻译成WTO一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如果较长,申请方应以一种工作语言提交一份详细概要。这一安排的目的,自然是令工作组成员能够检查备忘录的相关部分,以保证申请方的法律法规符合WTO的要求。

(3)现行税率资料

加入WTO程序规定,申请方现行的关税目录也要与备忘录同时对工作组各成员公开。现行税率将作为基准税率用于关税减让谈判。由于关税的资料主要用于关税表的谈判,这些资料通常在谈判将开始之时提交。

(4)国内农业支持及出口补贴资料

备忘录中将包括农产品外贸政策的描述及作为谈判基础的证明资料。1996年3月18日,WTO秘书处制定了“应当提交的农业方面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资料”的技术性解释,详细规定了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号:WT/ACC/4。

准备证明文件需要对复杂的WTO要求有透彻全面的掌握及详细的技术工作。这些资料通常在加入WTO程序的相对较早阶段提交。根据工作组成员的要求,申请方常常需要对这些文件进行多次修改。事实上,修改的本身也是谈判的过程。

(5)服务资料

备忘录中应包括有关服务体制的资料。1996年10月31日,WTO秘书处制定了“应当提交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的资料”的技术性解释,详细规定了应当提交的资料。文件号:WT/ACC/5。收集这方面的资料是很困难的,因此常常在具体的谈判中提交。

(6)问题及答案

在备忘录分发之后,工作组成员对此书面提出问题。申请方将答案书面提交秘书处,然后汇总按备忘录中的标题分类。在召开工作组首次会议之前,常常进行一轮以上的问答。总体上说,备忘录中的标题为问答提供了一个框架,成员只是在少数几例中提出其他议题方面的问题。

(7)审查贸易体制

在首次工作组会议上,申请方及工作组成员的代表将审查备忘录及问题和回答,看是否需要按WTO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中规定,对此作进一步的澄清。会后,工作组成员将有关评议及会上提出的问题提交秘书处,汇总后反馈给申请方。

WTO成员所提的问题通过WTO秘书处转给申请方,申请方需给予书面答复。也存在一些由某些WTO成员直接将问题递交给申请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于透明度的考虑,这些问题也同时被及时转到WTO秘书处。

4.谈判加入的条件

当对申请方的外贸体制审查进行到一定阶段时,工作组的成员可以开始进行关于货物与服务及其他问题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对外贸体制的审查工作与谈判阶段可以重合并可以同时进行。因此,在工作组进行的是多边谈判,与单个成员进行的是双边谈判。

多边谈判涉及三个主要领域: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是为了审查申请方的贸易制度是否符合WTO规则,并且申请方应在使其政策符合WTO规则方面做出具体承诺。这三个领域的谈判因为涉及的问题不同,因此是分别进行的。双边谈判涉及货物的关税减让与服务的市场准入。申请方与其他成员所进行的关于货物与服务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的结果由WTO秘书处纳入其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减让与承诺表(包括谈判达成的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及出口补贴的水平)。

虽然与申请方与某些成员的双边谈判中可能涉及对WTO规则的承诺,但由于WTO规则的适用是所有成员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对该问题的磋商主要是在工作组中通过多边谈判来进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2条规定,申请方是以与WTO成员“议定的条件”加入的,因此,对新成员的要求可能会高于创始成员的要求,即出现超出WTO义务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WTO加”(WTO plus)。GATT的历史上也是这种情况。

在工作组中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是申请方是否应享有WTO协议中为发展中国家所设立的特别和差别待遇。涉及最不发达国家则不会发生此类问题,因为这些国家已在WTO所接受的联合国提供的最不发达国家清单上。

5.完成工作组任务

当工作组认为它已完成其任务时,将通过工作组报告和加入议定书草案[附货物(包括农业)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协议]。这些文件构成申请方必须全盘接受的一揽子协议。工作组同时也通过拟由WTO总理事会接受的、邀请申请方根据工作组报告、议定书、减让和承诺的日程表所设立的条件加入WTO的决议草案。工作组报告和议定书草案(包括其附件)一揽子提交给总理事会。

6.总理事会通过工作组报告,加入议定书生效

根据WTO的规定,加入应由WTO成员2/3多数决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2条。但在GATT和WTO的历史上,都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因此,在这个阶段,常常是总理事会通过工作组报告,接受工作组以草案形式提交给它的决议。如果申请方或一成员不同意相互适用WTO协议,可以援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3条的“互不适用条款”。

申请方接受议定书后30日,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申请方接受的方式,可以是在议定书上签字。如果申请方需要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则可以通过交存批准书表示接受)。

(二)中国复关和加入W TO谈判过程

中国复关和加入WTO的谈判是在多边和双边交替进行的。

1.多边谈判

中国递交复关申请后,1987年2月13日,提交了“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备忘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况,介绍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政策和参加的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组织及有关的国际条约;第二部分是“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和体制”,具体介绍了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外贸体制改革、海关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外汇管理制度、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港口城市;第三部分是中国的组织机构和出版资料情况;第四部分是附件,包括中国的现行主要法规目录。

1987年6月19日,“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成立”。如上所述,参加工作组首次大会的共有68个成员,是GATT历史上工作组成员最多的。在随后的工作组会议上,参加的成员多少不等。例如,1997年5月23日召开中国加入WTO的第4次工作组会议,有29个成员参加。工作组主席为瑞士人吉拉德(Pierre-Louis Girard)。

在随后的时间里,缔约方对备忘录提出了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中,既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规划》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大问题《关于中国外贸制度的补充文件》,见杜厚文:《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战略全书》,2165~2178页,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也有“给予大中型企业以优先权在经济上有什么合理性?”“实行原煤统配有什么效果?”和“中央政府如何制订出口指标?”等具体问题。“在中国工作组第10次会议上中国对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就《关于中国外贸制度的补充文件》所提问题的答复”中,共涉及97个问题,见杜厚文前书,第2178~2196页。中国对这些问题都做出了详尽的回答和说明。

1992年10月,中国复关工作组第11次会议决定,结束对中国贸易制度的审查。审查结束后,工作组可以要求中国更新有关资料。例如,在2000年3月21日召开的中国加入WTO工作组第9次会议上,中国就提交了更新的备忘录,包括更新的有关法规。审查和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形成了“中国工作组报告草案”和“中国议定书草案”草案可以根据多边、双边谈判的进展不断更新。目前最新的草案是1997年5月28日形成的。。“中国工作组报告草案”记录了各成员对中国外贸制度有关问题的关注,并且记载了中国的部分承诺。“中国议定书草案”全面记载了中国的承诺,包括贸易制度管理(统一管理、对特殊经济区的管理、贸易制度透明度、贸易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对外国的非歧视待遇、特殊贸易安排、进出口经营权、国有贸易、非关税措施、进出口许可证、外汇管制、价格控制、补贴、国际收支平衡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定、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过渡审议机制、保障措施、反倾销等。

2.双边谈判

中国复关和加入WTO的过程中,共有37个成员提出与中国进行双边谈判。这些国家是:马来西亚、波兰、吉尔吉斯斯坦、阿根廷、泰国、哥伦比亚、印度、菲律宾、冰岛、挪威、乌拉圭、秘鲁、古巴、巴西、斯里兰卡、委内瑞拉、加拿大、美国、智利、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巴基斯坦、土耳其、新加坡、印尼、欧盟、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墨西哥、瑞士和拉脱维亚。

这些谈判主要是关于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的。有些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比较单一,因此双边谈判只涉及个别产品的关税削减。有些国家则提出了全面的谈判内容,其中,以美国最具代表性。中美于1999年11月15日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WTO的“中美市场准入协议”,共包括四个部分,即农产品关税及关税配额、工业品关税及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和议定书,对具体产品明确了关税的税率和管理措施,对主要的服务行业规定了开放市场的条件和过渡期。“议定书”是美国要求写入“中国议定书”的内容,涉及投资措施、保障措施、反倾销、补贴和国有企业、纺织品、服务贸易等。

至2000年4月12日中国与马来西亚达成协议,中国已经与30个国家结束了双边谈判,与另外7个成员的谈判也接近了尾声。

如上述加入WTO程序规定,待中国完成与所有37个成员的双边谈判后,中国工作组将召开会议,将多边和双边的谈判结果进行汇总,形成一个完整的《中国议定书》,提交WTO总理事会。

3.中国复关和加入WTO的四个阶段本节主要参考刘光溪前书,第66~70页。

从中国复关和加入WTO的进程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顺利推进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中国提出复关申请到1989年5月中美第5轮双边谈判达成谅解。这期间,中国与主要缔约方进行了十几次双边磋商,并就一些核心问题基本形成了谅解。同时,中国工作组连续召开了7次会议,基本结束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审查工作,中国复关议定书已基本形成。人们基本形成了共识,在1989年年底结束中国复关谈判。为促进复关谈判,加强国内协调工作,中国成立了“国务院关贸总协定部际协调小组”,由张劲夫同志任组长。协调小组后改为“部际协调委员会”,由当时的田纪云副总理担任主任,1992年由李岚清副总理继任。1993年,该委员会提升为“关贸总协定谈判委员会”。1998年4月机构调整时,委员会撤销,加入WTO的谈判工作由外经贸部总体协调。

中国复关谈判进展顺利的原因:从政治上看,主要是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很快,中国已经提出建立和完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国与西方的关系处于发展阶段,西方希望中国早日加入GATT。

另外,中国复关只限于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而没有涉及后来乌拉圭回合所谈判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等复杂问题。西方对中国提出的要求比较适中,主要集中在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减让、价格改革的时间表和选择性保障措施等方面。这是谈判进展顺利的技术上的原因。

(2)停滞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1989年6月到1992年2月第10次中国工作组会议召开。“六四风波”发生后,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经济制裁,致使谈判几近中断,甚至还威胁到上一阶段的谈判成果。

除了这个主要的原因外,其他一些问题也促使谈判陷于停滞。国内为配合治理整顿而重新使用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西方认为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在倒退;中美之间的劳改产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纺织品非法转口、贸易不平衡和市场准入等问题纷纷出现,成为中国复关的障碍。另外,台湾地区于1990年申请加入GATT这个敏感的问题,中国成为唯一的共产党执政的大国,以及乌拉圭回合由于农产品补贴问题陷入僵局而使GATT缔约方无心关注中国复关等,也成为影响中国复关的一些客观原因。因此可以说,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决定了中国复关无法继续向前推进。

(3)攻坚阶段

1992年年初,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中国继续沿着深化改革和全方位开放的目标前进。中共十四大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中国一系列的改革开放措施为复关谈判提供了新的契机。中国复关谈判继续进行。1993年11月,江泽民主席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提出了中国加入WTO谈判的三项原则:一、WTO是一个国际性组织,如果没有中国的参加是不完整的;二、中国要参加毫无疑问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参加;三、中国的参加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参见张向晨前书,第176页。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是影响中国谈判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GATT/WTO对发展中国家有一些特殊的待遇,例如较长的履行义务的过渡期,谈判和争端解决中的特殊照顾,享受特别的技术援助等。但GATT/WTO中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下一个定义,因此是否为发展中国家,是各国自己声明的,在谈判中予以具体体现。中国坚持自己的发展中国家地位,而西方国家却要求中国承担发达国家的义务,因此,谈判变得更加复杂化。

但中美上述问题依然存在,美国欲借助复关向中国施加压力。西方国家看到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开始担心中国对西方和多边贸易体制产生负面影响。GATT/WTO对小国和大国的态度是不同的。小国贸易量小,加入比较容易。而大国贸易量大,涉及的问题多,对GATT/WTO的运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谈判加入比较困难。谈判中,中国还面临一个特殊的问题。GATT/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而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西方视中国为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现在则把中国作为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国家”(中央计划经济和转型经济都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西方国家认为,GATT/WTO的规则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例如,GATT所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一个主要手段,各国提供谈判,降低关税水平,使货物实现自由流动。但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关税的水平可以很低,但由于其企业不是建立在商业运营的基础上的,而是受国家控制的,国家可以控制企业进口的数量,因此低关税不能起到开放市场的作用。另外,国家控制的贸易还可能出现在短时间内将大量商品出口到另一国的情况,从而对该国的市场造成冲击。因此,GATT规则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后来GATT在批准这些国家加入时,则专门设计了一些特殊的规则,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例如,1967年波兰在加入GATT时,承诺每年进口增长7%,并且当一国来自波兰的进口大量增加时,该国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专门限制波兰的进口产品。中国面临的“非市场经济”问题,还由于另外17个类似国家,而变得更加突出。西方希望通过中国给其他国家树立一个榜样,以后加入WTO的类似国家都照此办理。参见Mark A.Groombridge and Claude E.Barfield:Tiger by the Tail-China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AEI Press, Publisher for 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99, pp.42-49。此外,乌拉圭回合的一些主要协议已经形成,也使对中国的复关要求大量增加。

因此,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非常积极的一面,但中国复关谈判反而变得更加艰巨。西方国家提出的要价越来越高,不仅提前涉及了不属于GATT范围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农产品、纺织品等问题,还对中国的指定经营、价格协调、财税政策和司法审查等中国国内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和司法事务提出了要求。这时就出现了一个怪形象:谈判不是问题越谈越少,而是越谈越多。给人的印象似乎是,中国越是改革开放、完善贸易体制,离GATT的要求就越来越远。因此,谈判异常艰难。为及早摆脱和打破这一怪圈,增加有关谈判各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并使中国能够成为WTO的创始成员,中国于1994年11月28日提出了“1994年年底为结束中国复关实质性谈判最后权限”的重大决定。但由于少数西方国家仍要价过高,这一目标未能实现。

随着1995年1月1日WTO的成立,中国复关谈判转为加入WTO谈判。

(4)冲刺阶段

中国加入WTO谈判虽然困难重重,但却是大势所趋。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有142个成员,其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WTO。同时,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1999年的进出口总额已经在位居世界第九。WTO没有中国的参加是不完整的。WTO总干事穆尔在2000年2月18日访华时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是一个历史性事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对中国和世界都是一个伟大的日子。世贸组织现在还称不上是世界贸易组织,只有在中国加入后,它才能成为真正的世界贸易组织。见《人民日报》,2000年2月18日第1版。

中美两国领导人高瞻远瞩,做出了推动中国加入WTO的政治决策。1998年6月,克林顿总统访华期间,中美双方举行了中国加入WTO的全面谈判。1999年4月,朱镕基总理访美,与美国草签了中美双边协议,为中国加入WTO谈判营造了良好的气氛。

但1999年5月8日,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事件发生后,中美继续进行这一谈判的条件不复存在,中方中止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谈判。此后,美方多次提出恢复谈判。在此情况下,中国领导人审时度势,决定适时恢复谈判。9月11日,江泽民主席和克林顿总统在新西兰奥克兰出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举行了会晤,中美恢复了双边谈判。11月10日,中美双方在北京举行了最后阶段的谈判。11月15日,双方代表团经过6天5夜的艰苦工作,在互谅互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了双边协议。

中美协议的达成,使得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明显加快。在此后短短的半年时间里,中国相继与加拿大等16个WTO成员达成了协议。人们乐观地期待着中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WTO的正式成员。

但恐怕没有人能够预料到,中国在两年后才能完成最后的程序。中美双方谈判代表显然也没有预料到这一点。在中美双边协议中,中国的很多承诺有明确的时间点,表明双方认为中国很快就能够加入WTO。《中美WTO市场准入协议》中中方承诺的实施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实施。例如,证券服务:加入时(upon accession),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交易所成员;零售服务:加入时,立即开放郑州和武汉。(2)未明确说明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实施,但应理解为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实施。例如,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所有农产品将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国营贸易企业进口产品的待遇。(3)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但未明确规定从何时起算。例如,到2004年,我国的农产品关税水平将降至17%;到2006年7月1日,汽车关税降至25%;到2002年,取消彩电的非关税措施。这些承诺未明确规定从何时起算,但应理解为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算,承诺的具体日期顺延。因为中美协议生效的前提应为中国加入WTO。(4)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但规定了假定起算日期。例如,分销服务,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批发业务。中美协议在服务减让表部分有一个总体解释性说明(explanatory note):“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草案中包括的具体日期,是以中国在2000年1月1日加入WTO这一假设为基础的。如果中国未在2000年1月1日前成为WTO成员,中方保留对这些日期进行调整,以反映加入WTO日期的权利。”

2000年和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历史上,是非常不平凡的两年。

2000年,为促使美国国会众议院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待遇,中国政府和美国行政部门都付出了空前的努力,而本来预计没有什么问题的参议院却对表决一拖再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与绝大多数国家结束了双边谈判,但与墨西哥在墨对华反倾销等问题上分歧很大,加上墨西哥大选、政府更迭等政治上的原因,致使双边谈判久拖未决;多边工作组召开了6次会议,工作组已进入起草最后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的阶段,但各方对一些问题仍难以达成一致。议定书和报告书的确定不仅仅是把过去15年的谈判成果进行简单的汇总,而涉及对很多承诺的解释和澄清。在这过程中,各方发生了一些分歧。不仅如此,有些成员对中国履行承诺缺乏信心,要求在这两份文件中写明中国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以加强对中国的监督。这些新的内容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样等于重开谈判,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这种对中国的不信任态度也严重影响了谈判的气氛。参见龙永图在2000年9月28日第12次工作组会议上的发言,WTO网。这样,各方在工作组会议上几乎形成了一种僵局,以至于工作组主席在本次工作组的总结中说,目前存在的问题很多,工作组已经不是讨论起草的问题;谈判代表应回国向领导汇报,重新根本性地审查谈判的立场。只有这样,工作组才能有进展。参见工作组主席在2000年9月28日第12次工作组会议上的发言,WTO网。

200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还因为自始担任中国工作组主席长达15年的吉拉德(Pierre-Louis Girard)出车祸受伤,第13、14次会议,主席一职由WTO副总干事拉维尔(Paul-Henry Ravier)临时担任。在他的领导下,中国工作组在一些重点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包括在非关税措施、工业政策、进出口许可程序、服务贸易透明度、知识产权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

进入2001年,美国政府更迭,负责与中国谈判的美国贸易代表助理退休,新助理迟迟没有确定人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美就遗留问题进行的谈判以及中国工作组会议的召开。

4月1日,中美军用飞机在南海上空相撞,中美关系呈现紧张局面。美国方面称,如果这一事件不能迅速得到解决,可能会影响美国支持中国加入WTO的态度。“鲍威尔威胁说撞机事件可能会影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WTO信息查询中心(www.wtoinfo. net.cn),访问日期:2001年4月9日。中国加入WTO谈判也因此陷于停顿。

6月4日至8日,在上海“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中美双方就多边谈判的遗留问题达成共识。这些问题涉及农业、服务、贸易权、外资企业等方面。随后于7月4日举行的中国工作组第16次会议,实质性结束了中国加入WTO的谈判。7月20日召开的第17次工作组会议审议了中国工作组报告书的最后文本。

中国工作组最后一次会议,即第18次会议原定于9月14日召开。在此前举行非正式会议期间,9月11日发生了恐怖主义袭击美国的事件。中国工作组会议被推迟到17日召开。这次会议解决了最后的一些具体问题,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和中国物价控制等问题,正式通过了《中国工作组报告书》。

另外,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期间,9月13日,还与墨西哥结束了双边谈判。至此,中国与所有37个成员的双边谈判结束。在此之前,墨西哥方面曾表示,墨西哥与中国没有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在墨西哥保持对华特殊反倾销措施的时间长短上。墨西哥认为,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有倾销之嫌,希望能有至少8年的时间,仍可对来自中国的1000多种商品征收高达100%的关税;但中国认为这些特殊措施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年。见“墨西哥财长谈中墨谈判分歧、支持中国早日入世”, WTO信息查询中心(www.wtoinfo.net.cn),访问日期:2001年8月14日。双方协议的结果是: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于6年后取消。见中国议定书附件7“WTO成员的保留”。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WTO第4届部长级会议期间,WTO成员以全体一致方式,通过了中国加入WTO的决定。在11日的会议上,WTO通过了“中国台北”加入WTO的决定。中国政府代表随之于11日向WTO总干事递交了中国加入WTO批准书。这样,按照加入WTO的程序,中国于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中国公众对这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把它称为继中国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中国足球冲出亚洲之后,中国2001年第三个走向世界的重大事件。中国的媒体对这次会议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人民日报》(11月12日)以《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祝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题发表社论,称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附录:

《人民日报》社论: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祝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它标志着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终于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我国对外开放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总揽全局、与时俱进的远见卓识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信心,充分展示了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积极姿态。15年来,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中国参加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也有力地促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体进程。

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自身需要。世贸组织(前身为关贸总协定)是当今世界处理贸易问题的重要国际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制定和监督执行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世贸组织成员间的贸易量占全球贸易的95%。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个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体制,将进一步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经贸联系,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扩展新的空间,将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推动下,以跨国公司的全球运作为载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一场深刻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它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则受其益;用得不好,则受其损。问题的关键是要全面地看待这种趋势。这就要求我们要敢于和善于加入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分工与合作,趋利避害,充分利用其有利因素和资源加快发展壮大自己,及时防范和控制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风险。通过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实行对外开放,这为我们有效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创造了重要的体制条件和政策保障。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也是世贸组织本身的需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没有中国的参加,世贸组织是不完整的,不能体现多边贸易体制的普遍性和公正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将起到积极和建设性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将更加符合通行的国际规则,大大改善中国的产业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会逐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从而为世界各国各地区提供一个庞大的市场和商机,这必将使中国对全人类做出新的贡献。

正如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一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利有弊,但总体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加入世贸组织,将给我们在许多方面带来发展机遇,有利于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总量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更多地扩大出口和更好地利用外资;有利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更广阔的天地参加国际竞争与合作;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分享多边贸易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加入世贸组织也会使我们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政府部门对经济的管理从观念上、体制上都需要做必要的调整,企业的管理方法、经营机制也需要做相应的转变;随着更多的境外产品和服务业进入国内市场,我国的一些产业将面对更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会遭受一定的冲击和压力。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估计。

对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利弊应该进行科学的辩证的分析。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做到兴利除弊,力争实现全局上的利大于弊。为此,必须认真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我们能否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迎接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归根到底,取决于我们能否办好自己的事情,能否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就要求我们从大局出发,未雨绸缪,积极应对,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策法律和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统一和开放国内市场,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谈判中所作承诺是加入世贸组织权利与义务的一部分,我国将认真履行这些承诺。目前,当务之急是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保持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大力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继续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深入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加强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快专门人才培养。

我们相信,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和雄厚的物质基础,有全中国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只要我们思想统一,准备充分,举措得当,就一定能够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的贡献,为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人民日报》2001年11月1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