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的含义比较复杂。理解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法之渊源,就是研究或适用法律者所由取汲法律之泉源,正如水之有源然,在法学上亦简称法源。”这一定义更接近于法律渊源这一词语的本意。但是,法律渊源在我国的大多数法学理论著作中,是这样定义的“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律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前已述及,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它不是由一部法律或同一层次的法律构成的,而是由一定数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命令等构成的多层次的法律系统。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毋庸置疑,宪法也是社会保障法的渊源。宪法中涉及社会保障的条款主要有:第14条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5条第2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这些条款对于其他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其他法律条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此处是指狭义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正式施行,使其成为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但是,社会保险法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其对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规制,还有赖于行政法规的细化。除《社会保险法》外,目前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法律,还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
(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目前,在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法规起到了基本渊源的作用。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较多,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等。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数量繁多,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不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而颁布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政府以“通知”“答复”“批复”等形式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严格的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不能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正式渊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保障的很多领域,法律适用的依据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本找不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事实上已经构成法律渊源的一部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将其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渊源。但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存在冲突,既表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存在冲突,也表现在与上位法的冲突。而这不符合法律一致性的要求。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也就是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因此,必须提高社会保障的立法层次。
除此之外,社会保障法的渊源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和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