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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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应急预案分类

应急预案的分类有几种方法,按照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内容,可以分为综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专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2.1 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都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包括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部门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等几个层次,如图1-1所示。

图1-1 全国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全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为应对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综合性应急预案和指导性文件,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个类型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目前,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共有22件,其中包括铁路类(2件)、石油类(3件)、电力类(1件)、环境类(9件)和其他(7件)。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方应急预案主要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此外,还包括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预案确定了各地政府是处置发生在当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实施主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广东省发布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预案,21个地级市均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

(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1.2.2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单位特点制定的,主要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计划和技术方案,是各单位应对事故灾难的操作指南。预案确立了企事业单位是其内部发生事故灾难的责任主体,当事故灾难发生时,单位应立即按照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编制的《导则》,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可以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明确企业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企业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可以对应急预案主体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其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奖惩、附则11个部分。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处置、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7个部分。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特征、应急组织与职责、应急处置、注意事项4个部分。

除上述3个主体组成部分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需要有充足的附件支持,主要包括: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规范化格式文本;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相关应急预案名录;有关协议或备忘录(包括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等)。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较详细的主要内容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编制的《导则》。

1.2.3 国家标准分级

国家标准分级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制定的,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1.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以下几种。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山东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济南、青岛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其他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80%以上。

(7)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以下两种。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6)山东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济南、青岛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其他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以上。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的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以下几种。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省内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较重损坏,其他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坏。

(6)山东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

(7)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以下两种。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下的事故。

(2)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2.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以下几种。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以下几种。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以下几种。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因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以下几种。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因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的剂量限值的照射。

1.2.4 其他分类或分级

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不同,可以将预案分为现场预案和场外预案,现场预案又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车间级、工厂级等;而场外预案按事故影响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区县级、地市级、省级、区域级和国家级。各类各级预案均各有侧重,但应协调一致。

根据可能的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地点及应急方式,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可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如下5种级别。

1.Ⅰ级(企业级)应急预案

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于某个企业的厂界内,并且可以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2.Ⅱ级(县级)应急预案

所涉及的事故其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但可被该县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企业的力量所控制。

3.Ⅲ级(市级)应急预案

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力量。

4.Ⅳ级(省级)应急预案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矿山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预案。它可能是一种规模较大的灾难事故,或需要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5.Ⅴ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